,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邵有仁诉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油田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一案 QQ空间素材网 > >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邵有仁诉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油田分公司财产损害赔 正文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邵有仁诉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油田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一案

发布时间:2012-12-22 来源: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油田分公司,住所地:松原市宁江区沿江东路1219号,... 第五被告前郭县八郎镇苏玛村民委员会土地征收补偿费用纠纷一案,前郭县人民法院作出...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邵有仁诉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 公司吉林油田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一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08)宁民初第 3629 号 民 事 判 决 书 原告邵友仁,男。

委托代理人王连瑞,临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油田分公司,住所地宁江区锦江大街 29 号,企 业代码证 71717338-X。

法定代表人侯启军,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波,女,1963 年 3 月 17 日生,汉族,被告单位职工,现住宁江区沿江 街。

委托代理人滕永和, 男, 1947 年 11 月 16 日生, 被告单位职工, 现住宁江区繁荣街。

原告邵有仁诉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油田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一案,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邵友仁及委托代理人王连瑞、被告 的委托代理人刘波、滕永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邵友仁诉称,原告是新城乡联合村的村民。2003 年被告单位的油井和管道发生 漏油、漏水致使原告承包的林地毁坏,被告只有 2005 年没有对原告林地进行赔偿,其中 31-21.2 油井毁坏林地 1800 平方米、37-27 油井毁坏林地 1080 平方米、27-23 油井毁坏 林地 2160 平方米,故请求被告赔偿上述林地损失 9 720 元。2006 年被告单位在修建 A6 井组时占用原告承包的林地 2400 平方米, 被告没有及时将石料和水泥清除致使林地无法种 植,故请被告赔偿损失 8 640 元将并恢复耕地原状。 被告辨称,原告的 2005 年的水淹地赔偿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了,应驳回原告的该项 诉讼请求。原告诉称林地的石头和水泥并非是被告的所为,而是施工方造成的,原告不应当 向被告主张权利。

对于原告请求恢复林地的原状是不符合常理的, 故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是新城乡联合村的村民,2000 年原告与新城乡联合村民委员会签 订退耕还林植树承包合同,上述事实有林地承包协议在卷为凭,本院对上述事实予以确认。

2005 年被告单位 27-23.4、27-23、31-21 三口油井、管线发生漏油、漏水致使原告承包 的 900 平方米土地受侵害,上述事实有被告单位为原告出具的临时占地原始记录一份在卷为 凭,本院对上述事实予以确认。2006 年被告单位为修建 A6 井组与吉林第一建筑公司签订协 议, 双方约定施工完结由建设公司清理施工现场, 被告对原告占用的林地进行赔偿上述事实 有被告与吉林第一建筑公司签订协议、 新城乡联合村民委会与被告单位签订临时用地补偿协 议两份在卷为凭。

原告主张被告单位 31-21.2 油井占林地 1800 平方米、 37-27 油井占林地 1080 平方米,被告对此予以否认,原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

本院认为,原告主张被告单位 37-27、27-23、31-21.2 三口油井及管线发生漏油、 漏水致使原告林地受损, 原告认为该地性质为林地, 被告在为原告出具临时用地补偿协议上 没有写明该地的性质, 被告也不清楚原告的承包地是林地还是耕地, 但原告提供其与村民委 员会退耕还林承包合同,故本院对原告承包地按照林地每平方米 3.6 元标准进行赔偿。被告 没有证据证明自己的抗辩。

原告所在新城乡联合村民委会与被告单位签订临时用地补偿协议 两份,证明被告单位对原告所在村委会其他村民的 2005 年的损失进行了赔偿,同时被告在 庭审中承认原告经常去单位找关于此事的赔偿, 故被告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超过诉讼时效抗辩 不成立,故被告应当赔偿原告损失人民币 3 240 元。原告主张被告单位 31-21.2、37-27 油井漏油将原告的 2880 平方米林地造成损失, 但原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该油井漏油等将其 林地淹过,故原告此项请求本院不予保护。原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被告单位 2006 年在修 A6 井组时遗留石头等造成其承包的林地不能植树,而且被告与施工单位协议由施工单位对 施工现场进行清理,故原告的此项请求本院不予保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 一百一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油田分公司赔偿原告邵友仁林地损失人民 币 3 240 元(3.6/m2×900m2) 。

二、驳回原告邵友仁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 50 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 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罗洪山 王宝忠 胡 萌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郑云龙

被告单位职工,现住宁江区繁荣街. 原告邵有仁诉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油田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一案,本院受理后,... 判决书 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罗洪...

案例标题:原告张?诉被告中国石?????团公司、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司吉林油田分公司、被告吉林油田公司矿区?????公用事业管理公司噪声污染侵权纠纷一案 审理机构: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宁民初字第37?号 原告张?,男,1970年6月??日生,汉族,工人,现住宁*区. ...

2014年7月2日...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2014)宁民初字第377号 原告张刚,男,1970年6月19日生,汉族,工人,现住宁江区. 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油田分公司. 被告吉林油田公司矿区事业服务部...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邵有仁诉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油田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一案》出自:QQ空间素材网
链接地址:http://www.qzoneai.com/sucai/fYLZWqeVr0RxzzUT.html

相关文章阅读

网站地图 |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免责声明 | 在线留言 | 友情链接 | RSS 订阅 | 热门搜索
版权所有 QQ空间素材网 www.qzoneai.com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邵有仁诉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油田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一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