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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3-12-25 来源:

何喜荣诉新乡市房产管理局房产纠纷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原审原告聂鸣、聂兰、杜超诉原审被告新乡市房产管理局、原审第三人孔德贤房产行政登记一案 申请再审人琚泽敏与被申...

原审原告聂鸣、聂兰、杜超诉原审被告新乡市房产管理局、 原审第三人孔德贤房产行政登记一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09)新行终字第 120 号 行 政 裁 定 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新乡市房产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魏尚志,局长。

委托代理人魏家魁,新乡市房产监理处干部。

委托代理人王文祥,河南辉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孔德贤,男。

委托代理人席建松,河南师大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双喜,河南师大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聂鸣,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聂兰,女。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杜超,女。

三被上诉人系兄弟姐妹关系。

委托代理人刘瑞华,河南瑞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万卿,河南瑞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原告聂鸣、聂兰、杜超诉原审被告新乡市房产管理局、原审第三人孔德贤房产行 政登记一案,已由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于 2009 年 3 月 20 日作出(2009)卫滨行初字第 7 号行政判决,判决:一、撤销被告新乡市房产管理局为第三人孔德贤颁发的第 07011565 号房屋所有权证;二、驳回三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原审被告新乡市房产 管理局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参加房改的个人是否缴纳了房改定金,缴纳房改定金的单 据是否存在真伪并不属于“政府房改办”审查的义务,房产局为孔德贤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 行为无论在程序上还是在政策依据上都符合法律政策的规定。

原审第三人孔德贤不服, 向本 院提起上诉称,新乡市房产管理局的具体行政行为在实体和程序上都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原审判决撤销新乡市房产管理局为我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的具体行政行为, 违反了行政诉讼 的裁判规则。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2009)卫滨行初字第 7 号行政判决; 二、本案发回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孙 琦 路月梅 郭鑫涛 二 O?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曾维锋

上诉人(原审被告)新乡市房产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魏尚志,局长. 委托代理人魏家魁... 委托代理人王文祥,河南辉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孔德贤,男,...

摘要: 魏家魁、王文祥、孔德贤、席建松、王双喜、聂鸣、聂兰、杜超、刘瑞华、张万卿、 新乡市房产管理局等与 {聂5X} 等房产行政登记纠纷上诉案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09)新行终字第12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新乡市房产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原审原告聂鸣、聂兰、杜超诉原审被告新乡市房产管理局、原审第三人孔德贤房产行政登记一案 原告王素萍诉被告新乡市房产管理局房产一案行政裁定书 申请再审人琚泽敏与被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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