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纠纷判决书,加工合同纠纷案判决书,药家鑫案二审判决书,济源市鑫源建安有限公司与轩勤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时间:2013-03-10 来源: 否认劳务合同纠纷一案

【案例标题】上诉人张国政与被上诉人济源市鑫源建安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文文号】(2009)济中民三终字第139号 【审判法院】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甲方付至乙方决算工程款的70-80%.后该工程竣工并经验收合格.经鑫源公司与济源日...

济源市鑫源建安有限公司与轩勤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二审 民事判决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09)济中民二终字第 117 号 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济源市鑫源建安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沁源街道办事处屯军 村路东。

法定代表人王战波,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高科,济源市双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轩勤永,男。

委托代理人赵先进,济源市亚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济源市鑫源建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源公司)与被上诉人轩勤永劳务合同纠 纷一案,轩勤永于 2007 年 2 月 28 日起诉至济源市人民法院,请求判令:鑫源公司支付其 工程施工款 162350.16 元。原审法院于 2008 年 2 月 14 日作出(2007)济民二初字第 70 号民事判决。鑫源公司不服判决,上诉至本院,2008 年 8 月 4 日本院作出(2008)济中 民三终字第 61 号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审。2009 年 2 月 19 日原审法院作 出(2008)济民二初字第 608 号民事判决。鑫源公司不服判决,上诉至本院。本院于 2009 年 5 月 13 日受理此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 2009 年 6 月 2 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鑫源 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高科、 轩勤永及其委托代理人赵先进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济源市建业住宅建设有限公司于 2005 年 12 月 9 日与鑫源公司签订 了建业森林半岛 1#、8#、9#、10#住宅楼及会所工程施工合同,每幢楼价格均为固定 价 92 万元。当时投标时每幢楼的建筑面积按 1475.72 平方米预算。人工费(包括主体、粉 刷和粘花岗岩)预算价格为 123495.87 元。该 4 幢楼均系砖混结构,1#、9#楼施工图纸上 显示的建筑面积均为 1432.32 平方米, 8 #、 10 #楼施工图纸上显示的建筑面积均为 1373.32 平方米。2005 年 2 月,鑫源公司将该 4 幢住宅楼人工费(包括主体和粉刷)以包工 不包料的形式转包给轩勤永。2006 年 2 月,经鑫源公司同意,轩勤永将该 4 幢楼的钢筋工 程又转包给王伟,鑫源公司已将该钢筋人工费 12115 元支付给王伟。轩勤永将该工程的主 体部分(包括基础钢筋混凝土、磨板、墙体、架体)施工完毕后,轩勤永的工人为讨要工资, 将此事反映至济源市信访局、劳动局、建设工程管理处。经三部门协调处理,2006 年 6 月 2 日鑫源公司支付轩勤永主体工程人工费 323632 元, 轩勤永当时为鑫源公司出具建业森林 半岛 1#、8#、9#、10#楼主体工程人工费全部领完的证明。之后,轩勤永继续为鑫源 公司施工, 鑫源公司于 2006 年 6 月 12 日至 8 月 15 日先后 9 次支付轩勤永相应施工费 28500 元,以上鑫源公司共付轩勤永 392722 元。2006 年 6 月 23 日轩勤永将该工程的 1#、9# 楼的粉刷工程又转包给陈晓辉,人工费约定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 41 元计算,并自认其将 8 #、10#楼粉刷也转包给陈晓辉。2006 年 6 月 3 日,至同年 8 月 25 日,陈晓辉等经轩勤 永同意在鑫源公司处领取人工费 28475 元。在轩勤永施工期间,因轩勤永施工进度慢,鑫 源公司以影响其工程进度为由,于 2006 年 8 月 3 日、2006 年 9 月 1 日将该 4 幢楼的后续 粉刷等工程又转包给陈晓辉, 并将 8#、 10#楼的粘外墙瓷片工程分别转包给罗贤付、 王标, 当时轩勤永未提出异议,且还跟着陈晓辉干活,二人之间人工费经信访局、劳动局协调已经 解决。经协调处理,2006 年 9 月 15 日陈晓辉经鑫源公司往劳动局存放 25000 元,已支付 轩勤永及其工人。

施工结束后, 鑫源公司将陈晓辉的人工费 224767 元、 罗贤付人工费 15950 元、王标人工费 18172 元支付,共计 258889 元。2006 年 12 月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经房 管局和济源市建业住宅建设有限公司测算,该 4 幢楼的建筑面积均为 1431 平方米。经法院 调查,2006 年同时期同地段人工费价格为每平方米 100 元至 l05 元。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争执的焦点是轩勤永为鑫源公司施工的人工费单价、建筑面积以 及鑫源公司是否将后续工程转包、付多少人工费等问题。关于人工费的单价,鑫源公司虽否 认以济源市建设集团马鞍公司建业森林半岛项目部名义与轩勤永签订施工合同, 但认可该工 程投标时是以河南省济源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义投标,后以其公司名义承建建业森林半 岛 1#、8#、9#、10#楼,认可将该 4 幢楼以包工不包料的方式转包给轩勤永,且轩勤 永也为鑫源公司施工有主体等工程, 在轩勤永施工中, 鑫源公司也曾用济源市马鞍壳形板建 筑工程队领料单代替其公司领料单,由于轩勤永作为外地民工,对鑫源公司名称分辨不清, 与鑫源公司的上述行为存在着直接的因果关系, 故可以认定鑫源公司以济源市建设集团马鞍 公司建业森林半岛项目部的名义与轩勤永签订了施工合同, 并约定人工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 米 130 元计算。关于轩勤永为鑫源公司施工的 4 幢楼的建筑面积,轩勤永主张每幢楼的建 筑面积为 1473.32 平方米,鑫源公司则认为 1#、9#楼的建筑面积为 1432 平方米;8#、 10#楼的建筑面积为 1373 平方米, 虽投标时预(结)算书上 4 幢楼的建筑面积均为 1475.72 平方米,但该建筑面积只是预算面积,故建筑面积应按工程竣工后,经房管局和济源市建业 住宅建设有限公司测算的每幢楼建筑面积 1431 平方米计算,该 4 幢楼的总人工费为 744120 元(130 元×1431 平方米×4 幢)。本案中轩勤永为鑫源公司施工,提供的是劳务, 轩勤永按约定为鑫源公司承建的建业森林半岛 1#、8#、9#、10#楼施工,鑫源公司应 付轩勤永相应人工费;后因轩勤永施工慢,鑫源公司又将后续工程转包给陈晓辉、罗肾付、 王伟,当时轩勤永未提出异议,且轩勤永也跟着陈晓辉施工,应视为轩勤永与鑫源公司已解 除合同,陈晓辉等人的后续工程人工费 258889 元应从总人工费中扣除。综上所述,轩勤永 施工应得人工费 485231 元(744120 元一 258889 元)。

减去鑫源公司已付的 392722 元后, 鑫源公司还应付轩勤永 92509 元。至于鑫源公司支付其他人的款项,与本案无关,本案不 予涉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施 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判决:鑫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 给付轩勤永人工费 92509 元。案件受理费 4757 元(缓交),由轩勤永负担 1557 元,鑫源公 司负担 3200 元。

鑫源公司不服判决,上诉称:1、一审中,轩勤永出示的书面合同是伪造的,该合同 上没有鑫源公司任何人签字认可, 所加盖的章也不是鑫源公司公章, 一审法院认定鑫源公司 以济源市建设集团马鞍公司建业森林半岛项目部的名义与轩勤永签订有书面承包合同, 并约 定每平方米施工费 130 元,实属荒唐,事实上,双方并未订立过任何施工合同,双方口头 约定每平方米人工费为 113 元;2、一审法院认定轩勤永应得的人工费总额、后期工程的人 工费数额、 轩勤永应得的人工费以及计算方法明显错误。

在轩勤永开始进入承包工地之前和 轩勤永不再承包后的后期施工期间, 鑫源公司自己雇人施工一部分基础工程, 鑫源公司已将 该部分施工费用支付给具体的施工人员, 按照施工常规应包含在轩勤永所承包的施工项目范 围内,应从轩勤永主张的施工款总额中扣除,而一审法院并未扣除以上款项。因此,一审法 院判决鑫源公司再支付轩勤永人工费 92509 元,明显属枉法裁判。综上所述,鑫源公司已 不欠轩勤永任何款项,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轩勤永的诉讼请求。

轩勤永辩称:一审判决,事实清楚,处理结果正确,应驳回鑫源公司的上诉请求,维 持原判。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除与原审查明的事实相同外,另查明:2006 年 2 月 28 日轩 勤永提供的加盖有“济源市建设集团马鞍公司建业森林半岛项目部”公章的 《济源建业森林 半岛 1#、8#、9#、10#楼施工合同》其中约定:“二、轩勤永的施工目标责任范围为 “该工程图纸范围内的所有土建工程施工 (除门框制作、 门框安装、 塑钢窗制作、 水电安装、 室内外涂料、屋面防水、油毡层、栏杆安装施工。” 在轩勤永进入济源建业森林半岛 1#、8#、9#、10#楼承包施工工地之前,鑫源公 司已经雇人施工一部分基础工程, 鑫源公司已将该部分施工费用支付给具体的施工人员, 其 中有:尔海叶出具领款单 2 张(建业基础费和人工费共计 3770 元) 、康顺强出具领款单 3 张(工程人工费和建业工地人工费共计 34000 元) 、刘存瑞出具领款单 1 张(回填土人工费 4700 元) ;另外,在轩勤永不再承包后的后期工程施工期间,鑫源公司又雇人施工一部分 基础工程,鑫源公司已将该部分施工费用支付给具体的施工人员,其中有:朱海花出具领款 单两张(清洗 8#、10#楼人工费 2790 元) 、李会平出具领款单 19 张单据(贴花岗岩人工 费 36836 元) 、马喜群出具领款单 1 张(沟缝人工费 1800 元) 、李建利出具领款单 1 张(1 #、8#、9#、10#楼的排烟道人工费 720 元) 、李伟峰出具领款单 1 张(洗楼 800 元) 、 张志力出具领款单 2 张(拆外架 3918 元) 、李振地出具领款单 1 张(森林半岛工地工人工 资 1000 元) 、许照新出具领款单 2 张(建业工地人工费、清扫人工费共计 6200 元) 。以上 施工项目,鑫源公司称,按照施工常规应包含在轩勤永所承包的施工项目范围内,应从轩勤 永主张的施工款总额中扣除。而轩勤永认为,以上施工人员不是其雇佣的人员,以上施工项 目不属于其所承包的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量范围,该款不应在其所得总工程款总扣除。

另 外, 轩勤永 在一 审时提 供一 份关于 钢筋 和工资 等内 容的结 算单 ,其中 载明 :

“1432×4×113=647264÷2=323632”,该结算单由鑫源公司财物人员出具,后轩勤永 收到该结算单。鑫源公司称:该结算单系双方对工程主体的结算,其中已明确了轩勤永所承 包工程的人工费单价为每平方米 113 元。

轩勤永认为, 该证据系鑫源公司会计单方书写的, 也无双方签字确认, 并非双方对主体工程施工的结算依据, 其接收是为了回去自己进一步的 核实,并不是认可了该 113 元的单价。

本院认为:

关于轩勤永提供的 《济源建业森林半岛 1#、 8#、 9#、 10#楼施工合同》 的效力和轩勤永承包工程的人工费单价问题。

鑫源公司虽否认以济源市建设集团马鞍公司建 业森林半岛项目部名义与轩勤永签订施工合同, 但认可该工程投标时是以河南省济源市建设 (集团)有限公司名义投标,后以其公司名义承建建业森林半岛 1#、8#、9#、10#楼,认 可将该 4 幢楼以包工不包料的方式转包给轩勤永,且轩勤永也为鑫源公司施工有主体等工 程, 在轩勤永施工中, 鑫源公司也曾用济源市马鞍壳形板建筑工程队领料单代替其公司领料 单, 根据鑫源公司的上述行为, 应予认定鑫源公司以济源市建设集团马鞍公司建业森林半岛 项目部的名义与轩勤永签订了施工合同,并约定人工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 130 元计算。

鑫源公司称轩勤永提供的施工合同是伪造的,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采信。鑫源 公司称轩勤永提供的一份关于钢筋和工资等内容的结算单中已明确轩勤永所承包工程的人 工费单价为每平方米 113 元。轩勤永对此予以否认,鑫源公司也无其他证据予以证实,本 院对鑫源公司的该辩解理由不予支持。

关于轩勤永开始进入承包工地之前和轩勤永不再承包 后的后期施工期间, 鑫源公司自己雇人施工一部分基础工程, 鑫源公司已将该部分施工费用 支付给具体的施工人员的问题。

鑫源公司称, 以上施工项目按照施工常规应包含在轩勤永所 承包的施工项目范围内,应从轩勤永主张的施工款总额中扣除。轩勤永对此予以否认,轩勤 永提供的《济源建业森林半岛 1#、8#、9#、10#楼施工合同》中约定的轩勤永所施工 目标责任范围中也未约定以上施工项目, 鑫源公司也无其他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对鑫源公司 的该辩解理由也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和处理结果正确, 本院予以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 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 4757 元,由济源市鑫源建安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吕振军 审 判 员 孙东杰 审 判 员 段雪芳 二○○九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贾娃娃

与被上诉人轩勤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轩勤永于2007年2月28日起诉至济源市人民法院,... 二审案件受理费4757元,由济源市鑫源建安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鑫源公司虽否认以济源市建设集团马鞍公司建业森林半岛项目部名义与轩勤永签订施工合同,但认可该工程投标时是以河南省济源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义投标,后以其公司名...

(以下简称鑫源陶瓷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成旭东于2008年8月25日诉至济源市人民... 济民一初字第2287号民事判决; 二、济源市鑫源陶瓷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

劳务合同纠纷判决书,加工合同纠纷案判决书,药家鑫案二审判决书,济源市鑫源建安有限公司与轩勤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出自:QQ空间素材网
链接地址:http://www.qzoneai.com/sucai/XIoxitO6SzQAOtwk.html

相关文章阅读

网站地图 |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免责声明 | 在线留言 | 友情链接 | RSS 订阅 | 热门搜索
版权所有 QQ空间素材网 www.qzoneai.com

劳务合同纠纷判决书,加工合同纠纷案判决书,药家鑫案二审判决书,济源市鑫源建安有限公司与轩勤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