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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鑫融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洛阳虹海商贸有限公司、张毅生等担保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14-02-05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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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鑫融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洛阳虹海商贸有限公司、张 毅生等担保合同纠纷一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09)涧法执异字第 42 号 执行裁定书 案外人三门峡宏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地址:三门峡市开发区汽车城。

申请执行人洛阳鑫融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地址:洛阳市中州西路 24 号。

被执行人洛阳虹海商贸有限公司。址地:洛阳市洛龙区洛龙路 69 号。

被执行人张毅生,男。

被执行人张爱民,男。

被执行人何建茹,女。

被执行人周月娣,女。

被执行人张桂芝,女。

本院在执行洛阳鑫融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融基担保公司)与洛阳虹海商 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虹海商贸公司) 、张毅生等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三门峡宏博 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博公司)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 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宏博公司称,案外人与虹海商贸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经有关法院判决,判令虹 海商贸公司返还案外人比亚迪 F6 轿车一辆等。由于该辆车在交付途中被洛阳市涧西区人民 法院依法扣押,致使有关法院的生效判决不能实际履行,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请求 依法解除对车架号为 LGXC36DG081001320,发动机型、号为 4G69S4M SGC3509 的比 亚迪牌 F6QCJ7240E 轿车的查封扣押措施,将该车返还给案外人。宏博公司向本院提供了 相关证据。

本院查明,鑫融基担保公司基于为虹海商贸公司提供贷款担保并履行代偿义务的事实, 于 2008 年 6 月 5 日向本院起诉,同时申请财产保全。根据该起诉及申请,本院于 2008 年 6 月 6 日对虹海商贸公司的财产采取了查封扣押措施,其中包括车架号为 LGXC36DG081001320,发动机型、号为 4G69S4M SGC3509 的比亚迪牌 F6QCJ7240E 轿车。

2008 年 8 月 6 日,本院作出(2008)涧民三初字第 423 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 确认虹海商贸公司、 张毅生等被告偿付原告鑫融基担保公司借款及利息和违约金等。

因虹海 商贸公司等被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鑫融基担保公司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另查明,宏博公司于 2008 年 4 月 29 日、2008 年 5 月 16 日与虹海商贸公司签订购 销合同 2 份,合同约定宏博公司作为需方从虹海商贸公司购买型号规格为 F6(7200E2)和 F6(7240E) 比亚迪轿车共 12 辆。合同签订后,由于虹海商贸公司未能按约履行,双方又 与 2008 年 9 月 9 日签订补充协议, 该协议对双方的有关权利义务作了约定, 但虹海商贸公 司仍未完全履行, 宏博公司即于 2008 年 11 月向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09 年 3 月 16 日,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作出(2008)湖民二初字第 325 号民 事判决书,在该判决书中,法院认定:“(补充)协议生效后,直到 9 月 18 日虹海商贸公 司才将 12 辆车交付宏博公司”。该判决书主文部分的内容主要为:虹海商贸公司返还宏博 公司价值 118800 元比亚迪 F6 规格轿车 1 辆及附带的工具、合格证;交付车架号为 LGXC16DG681004695 和 LGXC16DG081004640 合格证各一份、 工具一套及 4 台比亚迪 F6 规格 7200E2 的增值税发票;支付宏博公司损失、违约金等。案外人宏博公司实际持有 车架号为 LGXC36DG081001320 比亚迪牌轿车的合格证。

本院认为,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在宏博公司依照与虹海商贸公 司签订的购销合同实际占有约定购买的车辆之前,本院依法查封扣押虹海商贸公司的财产, 行为并无不当。宏博公司在异议审查过程中称其已取得车架号为 LGXC36DG081001320 比亚迪牌轿车的合格证,请求本院解除查封扣押,将该车返还,故其提出执行异议的实质内 容是对该车主张所有权,以阻止本院对该车的执行。但从其提交的证据来看,该主张并非事 实, 从其与虹海商贸公司签订的补充协议、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作出的 (2008) 湖民二初字第 325 号民事判决书等书证, 证实在 2008 年 9 月 18 日之前虹海商贸公司已实 际向宏博公司交付了 12 辆比亚迪轿车,只是在购销活动的后期,虹海商贸公司仍存在履约 瑕疵,宏博公司在交涉无果的情况下,不得已而状告虹海商贸公司。其诉状中要求虹海商贸 公司返还比亚迪 F6 轿车一辆的诉讼请求,因车架号为 LGXC36DG081001320 的比亚迪轿 车早在 2008 年 6 月 6 日即被本院依法扣押并实际控制, (2008)湖民二初字第 325 号民 事判决书也未言及该车, 故所谓 “在交付途中被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依法扣押……”之述 有悖事实。

宏博公司虽持有车架号为 LGXC36DG081001320 比亚迪牌轿车的合格证, 但根 据其提交的其它证据不足以证明其系该车的所有人。

所提异议针对的标的物不是据以执行的 生效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标的物, 亦不涉及执行依据本身的对错问题, 仅涉及对执行标的物 本身的实体权利争议。对这一实体权利争议,应当通过诉讼解决。鉴于此,宏博公司向本院 提出的执行异议理由不能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和《最高 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的规 定,裁定如下:

驳回案外人宏博公司的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王景林 二 00 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赵媛媛

被执行人张桂芝,女,1969年2月9日出生. 本院在执行洛阳鑫融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融基担保公司)与洛阳虹海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虹海商贸公司)、张毅生等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三门峡宏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博公司)对执行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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