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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丽云谈车晓离婚,鄂尔多斯王丽融资案,兰炼一中 王丽,上诉人王丽因与被上诉人王于川离婚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12-12-15 来源: 离婚纠纷一案调解书

【案例标题】上诉人袁维洪与被上诉人杨丽君离婚纠纷一案 【发文文号】(2011)张中民一终字第15号 【审判法院】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 【同时按下"Ctrl"和"F"键可以在判决...

上诉人王丽因与被上诉人王于川离婚纠纷一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08)昆民三终字第 80 号 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丽,女。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于川,男。

上诉人王丽因与被上诉人王于川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07) 西法民初字第 2656 号民事判决, 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于 2007 年 12 月 24 日受理此案后, 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确认以下法律事实:

原告王于川与被告王丽双方于 1981 年 1 月 23 日登记结婚。

婚后于 1988 年 1 月 8 日收养女孩王今辰(曾用名王宛),于 1989 年 8 月 25 日共同生育一 男孩王铭辰(曾用名王轴),现在读高中三年级。双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常为琐事发生吵 打,致夫妻感情不睦。2005 年,原告患慢性肾功能衰竭?T 嬖 年向昆明市西山区 人民法院起诉离婚, 后原告撤诉。

现原告王于川向一审法院再次起诉坚决要求与被告王丽离 婚。双方的共同财产有:棕树营小区中心组团 30 幢成都军区昆明总医院住宅 3 单元 501 室房屋一套(已取得《房屋产权证》),云 AP3197 号的“威驰”牌汽车一辆。双方于 2006 年 10 月 8 日出资 749047 元购买经典墅梅林谷第 35 幢别墅一栋,现尚未取得房屋产权。

一审中,被告王丽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原 告王于川坚决要求离婚, 并明确表示对于夫妻共同财产不要求在本案中处理, 其以后另案起 诉解决。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原、被告由于双方不能正确处理家庭矛盾,常为琐事发生吵 打,致夫妻感情不睦。原告曾于 2006 年向法院起诉离婚,后原告撤诉,但双方关系未见好 转。现原告再次起诉坚决要求离婚,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一 审法院予以支持。对于子女的抚养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 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十条的规定, 原、 被告共同生育一男孩王铭辰(曾用名王轴), 虽已成年,但现仍在读高中三年级,故原、被告仍应抚养。考虑双方的实际情况,孩子由被 告抚养,原告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 300 元,至孩子高中毕业为止。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原 告明确表示不要求在本案中处理,其以后另案起诉解决。是原告自行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 不违反法律规定, 一审法院予以准许。

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 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一审法院依法缺席判决。

据此, 一审法院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条的规定,遂判决:一、 准予原告王于川与被告王丽离婚;二、共同生育一男孩王铭辰(曾用名王轴,1989 年 8 月 25 日生)由被告王丽抚养, 由原告王于川自判决生效之月起支付孩子抚养费人民币 300 元至 孩子高中毕业止。

宣判后,上诉人王丽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夫妻争吵是存在的,结婚二 十年及王于川生病期间,其已尽到妻子的责任,故双方未达到感情破裂。考虑到王于川的病 情及孩子的实际情况,其不愿意离婚。另外,一审法院判决抚养费依据不足,王于川月工资 收入 5300 元,王于川应每月支付 1800 元抚养费至孩子高中毕业止。

被上诉人王于川答辩称:我身患重病,上诉人又给我精神上的打击,其无法与上诉人 共同生活,请求维持原判。

二审中,经调解,王于川坚持其离婚要求。另外,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明确表示 另案处理。

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确认事实一致,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在二审审理中,另查明,王于川自认其每月工资收入为人民币 5300 元。

综合诉辩双方的主张,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夫妻感情是否破裂。

本院认为:离婚是夫妻双方行为,夫妻双方离婚的态度,必须体现本人的意志。从本 案的事实来看, 被上诉人王于川患有疾病, 此时, 其应当迫切需要上诉人王丽的关心和照顾。

但是,被上诉人王于川却两次起诉离婚,且离婚的态度非常坚决。说明双方感情确已破裂, 婚姻已失去了继续维系的基?R簧蠓ㄔ号芯鏊 浇獬 橐龉叵挡⑽薏坏保 驹河枰晕 帧V 劣诤⒆拥母 а 盐侍猓 虮簧纤呷送跤诖ㄉ砘技膊。

彝趺 揭殉赡辏 簧蠓ㄔ捍邮导是榭 隹悸牵 芯霰簧纤呷送跤诖 吭轮 Ц 逗⒆痈 а 讶嗣癖?00 元直至孩子高中毕业为止较为公 平,本院予以维持。至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明确表示另案处理,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 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 300 元,由上诉人王丽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判决书一经送达各方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 决, 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一审法院申请强 制执行:双方或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一年;双方均是法人或其他组 织的,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六个月。

( 本 裁 判 文 书 仅 供 参 考 , 如 需 使 用 请 以 正 本 为 准 。) 审 判 长 &nbsp;

洪 &nbsp;&nbsp;

琳 审 判 员 万绍敏 &nbsp;&nbsp;韬 十 二日 &nbsp;&nbsp;莉 代理审判员 彭 二○○八年三月 书 记 员 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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