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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3-03-15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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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 XXX 与被上诉人望城县星城镇东马社区居委会、 望城 县星城镇东马社区 7 组土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09)长中民一终字第 0571 号 民事调解书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9)长中民一终字第 0571 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 XXX,女。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望城县星城镇东马社区 7 组。

负责人王罗生,组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望城县星城镇东马社区居委会。

法定代表人王德强,主任。

案由:土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上诉人 XXX 因与被上诉人望城县星城镇东马社区居委会、望城县星城镇东马社区 7 组土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望城人民法院(2008)望民初字第 360 号民 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

经审理查明:XXX1979 年 3 月 19 日出生在望城县星城镇东马社区 7 组,2004 年 3 月与平江县铜洞乡新乐村杨家组村民刘贵林结婚,XXX 未将户口迁出。2006 年望城县星城 镇东马社区 7 组的部分土地被征用,2007 年该组人平均分配征用土地补偿费 22907 元。

因 XXX 已于 2004 年与外地村民结婚,该组未给 XXX 分配土地征收补偿费。望城县星城镇 东马社区居委会不是土地征收补偿费的支配主体。 本案在本院二审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望城县星城镇东马社区 7 组于 2009 年 5 月 28 日前支付 XXX 土地征收补偿费 30000 元; 二、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XXX 方可享受与其他村民同等待遇; 三、本案一审受理费 650 元;二审受理费 650 元,减半收取 325 元,共计 975 元, 由 XXX 承担; 四、其他双方无争执。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 建 新 熊 晓 震 曹 彦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九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廖 雯 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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