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道路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交通事故人身赔偿标准,上诉人孙小红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12-03-15 来源: 道路交通人身损害赔偿

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 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赵彩云 审判员任书民 人民陪审员 孙小红 ...

上诉人孙小红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09)新中民一终字第 464 号 民 事 裁 定 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孙小红,男。

委托代理人郭海星,新乡市红旗区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华平,男。

原审被告翟树辉,男,1972 年 7 月 13 日出生,汉族,住辉县市百泉镇杨庄村。

委托代理人李同军,新乡县 148 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孙小红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新乡县人民法院(2008) 新民初字第 516 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违反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乡县人民法院(2008)新民初字第 516 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新乡县人民法院重审。

孙小红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 50 元,在本裁定书送达后予以退费。

审判长 范建军 审判员 王彦卿 审判员 黄耀强 二○○九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书光

原审被告 {翟1X} ,男,1972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 {地址:0} . 委托代理人 {李2X} ,新乡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孙小红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摘要: 刘元杰、张全顺、南阳宛运集团有限公司、胡逸云、南阳宛运集团内乡分公司、孙小红、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公... 因与被上诉人 {刘0X} 、原审被告 {公司2} 、原审被告 {公司4} 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8月3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 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赵彩云 审判员胡俊耀 人民陪审员 孙小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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