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郑州工商行政管理局网,变更工商行政登记一案,陈志华与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原分局工商行政行为一案

发布时间:2013-09-05 来源: 郑州中原工商分局地址

委托代理人朱连鹏,男,1974年10月??日出生,汉族. 赵??诉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原分局(以下简称中原工商分局)工商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

陈志华与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原分局工商行政行为一 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09)中行初字第 195 号 行政裁定书 原告陈志华,男。

委托代理人葛瑞,男,汉族,1973 年 5 月 13 日出生,住河南省淮阳县鲁台镇葛楼 村。

被告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原分局,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协作路 18 号。

法定代表人范长松,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文化,该局航海西路工商所所长。

委托代理人于勇,该局法制科科员。

原告陈志华诉被告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原分局工商行政行为一案,向本院提起诉 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志华以双方通过其他途径处理完毕为由申请撤 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陈志华申请撤诉,没有规避法律的规定,符合撤诉的条件, 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志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 50 元,减半收取 25 元,由原告陈志华负担。

审 判 长 高 青 审 判 员 荆 战 武 审 判 员 鞠 忠 二○○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何 莹

被告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管城分局,住所地:郑州市陇海东路15号.组织机构代码:... 陈志华投诉河南永乐生活电器有限公司二七店“容声冰箱”虚假宣传一案有关卷宗材料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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