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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朝阳与宝丰县电业总公司、宝丰县商酒务镇龙泉寺村民委员会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12-01-11 来源:

区/县: 宝丰 地址: 宝丰县商酒务镇龙泉寺村委会 酒店: 平顶山酒店 邮编: 467494 区号: 0375 旅游: 平顶山旅游 临近街道邮编信息 平顶山公交 更多... 宝丰县商酒务镇龙泉寺...

焦朝阳与宝丰县电业总公司、宝丰县商酒务镇龙泉寺村民委 员会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09)宝民初字第 532 号 民事判决书 原告焦朝阳,男。

委托代理人陈鹏阁。

被告宝丰县电业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留常。

委托代理人蒋朋军。

委托代理人毛世军,男,1976 年 7 月 15 日生。

被告宝丰县商酒务镇龙泉寺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孙贵。

委托代理人孙凯。

委托代理人栗军。

原告焦朝阳诉被告宝丰县电业总公司、宝丰县商酒务镇龙泉寺村民委员会人身损害赔 偿纠纷一案,本院于 2009 年 3 月 20 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 2009 年 6 月 15 日 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焦朝阳、其委托代理人陈鹏阁,被告宝丰县电业总公司委托代理 人蒋朋军、毛世军,被告宝丰县商酒务镇龙泉寺村民委员会委托代理人孙凯、栗军均到庭参 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8 年 10 月 12 日,原告驾驶拖拉机在田间作业时,与被告宝丰县电业 总公司架设的 10 千伏乔商线 152 号线杆的南侧拉线相撞, 线杆向南倾斜后高压线落在原告 头上,造成原告头部、面部、四肢等部分大面积烧伤。被告宝丰县电业总公司没有按规定设 置危险警告标志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存在着重大过错。

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宝丰县电业总公 司赔偿原告因高压电击伤造成的医疗费 48488.6 元、误工费 3171 元、护理费 6342 元、营 养费 1200 元、住院伙食补助费 3600 元、残疾赔偿金 71264 元、今后护理费 53448 元、 被抚养人生活费 39572 元、鉴定费 700 元、交通费 1000 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30000 元, 共计 258785.6 元,并承担因本案引起的一切费用。

被告宝丰县电业总公司辩称,其不应承担法律责任。原告没有驾驶证,在田间作业过 程中未尽到应尽义务, 其所受伤害由其自身违法行为造成; 被告架设的电力设施高度符合法 律规定; 并且原告是在撞到拉线后将被告的线杆拉倒, 拉线所有人为宝丰县商酒务镇龙泉寺 村民委员会,本案应由宝丰县商酒务镇龙泉寺村民委员会承担法律责任。

被告宝丰县商酒务镇龙泉寺村民委员会辩称,造成原告伤害的线路是被告宝丰县电业 总公司所有的乔商线路,被告宝丰县商酒务镇龙泉寺村民委员会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在举证期间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

1、身份证明复印件一份;2、诊断证明复印件一份;3、入院证、出院证复印件二份; 4、病例复印件一份;5、药费一日清单复印件;6、票据复印件一份(48488.6)元;7、护理 证明复印件一份;8、司法鉴定意见书一份;9、鉴定费票据复印件一份;10、证人王某某、 孙某某证言各一份。

被告宝丰县电业总公司在举证期间向本院提交照片 20 张,以此证明原告所驾驶的拖 拉机为无牌照车辆, 事故过程是原告先驾驶拖拉机撞到拉线后将线杆拽倒, 高压线瞬间电击 原告。

被告宝丰县商酒务镇龙泉寺村民委员会在举证期间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经庭审质证,被告宝丰县电业总公司对原告提交证据 8、10 有异议,对原告提交的其 他证据无异议,认为证据 8 系原告在立案前自行鉴定不符合法律规定,认为证据 10 的证人 对现场状况并不太清楚。

被告宝丰县商酒务镇龙泉寺村民委员会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均无异议。

原告焦朝阳、 被告宝丰县商酒务镇龙泉寺村民委员会对被告宝丰县电业总公司提交的证据均 无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焦朝阳、被告宝丰县电业总公司向本院提交的证据形式合法, 内容真实,且与本案案件事实相关联,可以作为认定本案案件事实的依据。

本院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和庭审中当事人的陈述,对本案案件事实确认如下:2008 年 10 月 12 日晚,原告焦朝阳驾驶拖拉机进行农田耕作。在由北向南行进中,拖拉机后轮挂 住乔商线 152 号线杆南侧拉线。原告驾驶拖拉机加大油门近一分钟后,主线杆向南倾倒, 高压线落至原告头部,导致其全身大面积严重烧伤。原告为治疗住院 120 天,医院证明陪 护人员二人,期间共支付医疗费 48488.6 元。后经河南碧野律师事务所委托,平顶山正平 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出具平正平司鉴所【2009】临鉴 50 号伤残程度鉴定意见书一份,鉴定 意见为被鉴定人焦朝阳因电击伤致右手及右腕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构成五级残; 因电击伤致 全身多处疤痕,构成九级残。原告为鉴定支付鉴定费 700 元。原告多次向被告主张赔偿未 果。

另查明, 致原告伤害的 10 千伏乔商线高压路由被告宝丰县电业总公司所建 1986 年 5 月, 龙泉寺造纸厂因用电需要申请架设一条支线, 并由被告宝丰县商酒务镇龙泉寺村民委员 会出资在 152 号线杆向南架建一拉线,该支线于 2002 年停用后,被告宝丰县商酒务镇龙 泉寺村民委员会未申请拆除拉线。

原告焦朝阳没有机动车辆驾驶证。近亲属情况为,父亲焦圈(生于 1945 年 12 月 27 日) ,母亲柴梅(生于 1947 年 3 月 27 日) ,妻子孙瑞丽,长女焦蒙赏(生于 1993 年 12 月 18 日) ,长子焦蒙许(生于 2009 年 6 月 8 日) 、妹妹焦朝英、焦恩慧。 本院认为,对因高压电引起的人身损害是由多个原因造成的,应按照致害人的行为与 损害结果之间的原因力确定各自的责任。

被告宝丰县电业总公司作为乔商线路的产权人, 应 当对其所有的高压电线引起的人身损害后果承担相应责任。

被告宝丰县商酒务镇龙泉寺村民 委员会对其出资架设的拉线未及时申请拆除, 为原告受伤创造了条件, 是损害后果发生的次 要原因。原告焦朝阳无证驾驶拖拉机,在操作遇到阻碍后未及时查看,反而继续加大油门直 至将线杆拉倒,存在处置不当。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对损 害结果的发生有重大过失, 依据法律规定应当减轻二被告的赔偿责任。

根据被告行为与损害 结果之间原因力大小及原告自身过错程度,应当确定原告焦朝阳承担事故 60%的责任,被 告宝丰县电业总公司承担 30%的责任,被告宝丰县商酒务镇龙泉寺村民委员会承担 10%的 责任。原告要求的交通费 1000 元,因无票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支持。对原告要求被告赔 偿其今后护理费 53448 元的诉讼请求,因原告未向本院提供证据证明其对护理依赖程度及 请求计算依据,对该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法律规定及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应认定原告焦 朝阳所受各项损失分别为:医疗费 48488.6 元,误工费 3178 元(9534 元/年÷360×120 天) ,护理费 6356 元(9534 元/年÷360×120 天×2 人) ,营养费 1200 元(120×10 元/ 天) ,住院伙食补助费 3600 元(120 天×30 元/天) ,由于原告所受多处电击伤分别构成五 级、九级伤残,残疾赔偿金应为 55229.6 元(20×60%×44547),被扶养人生活费为 39572 元(原告该请求不高于规定的标准),精神损害抚慰金 20000 元,共计 17762.42 元。对以上 原告所受损失,被告宝丰县电业总公司应当赔偿 53287.26 元,被告宝丰县商酒务镇龙泉寺 村民委员会应当承担 17762.42 元。原告焦朝阳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部分,本院予以认定, 但无证据证明的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 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第二款、 第十七条、 第十九条、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 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宝丰县电业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 10 日内赔偿原告焦朝阳各项损失 53287.26 元; 二、被告宝丰县商酒务镇龙泉寺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 10 日内赔偿原告焦朝阳 各项损失 17762.42 元; 三、驳回原告焦朝阳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3852 元, 由原告焦朝阳负担 2476 元, 由被告宝丰县电业总公司负担 1132 元,由被告宝丰县商酒务镇龙泉寺村民委员会负担 244 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 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辉瑾 审 判 员 张金爱 审 判 员 李文卿 二 O?九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曲岳峥

原告焦朝阳,男,1969年12月15日生. 委托代理人陈鹏阁. 被告宝丰县电业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留常. 委托代理人蒋朋军. 委托代理人毛世军,男,1976年7月15日生. 被告... 法定代表人孙贵. 委托代理人孙凯. 委托代理人栗军. 原告焦朝阳诉被告宝丰县电业总公司、宝丰县商酒务镇龙泉寺村民委员会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3月20日受...

摘要: 宝丰县商酒务镇商酒务村民委员会、贺国跃、孙占兴、杨利民、周小兵、王先刚、... 宝丰县商酒务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镇政府)因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宝丰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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