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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小明与被告河南省烟草公司济源市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2014-03-23 来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烟草公司济源市公司,住所地济源市黄河路中段. 法定代表... 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济源市人民法院2009年11月20日作出的(2009)济民一初字第...

原告王小明与被告河南省烟草公司济源市公司劳动争议一 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09)济民一初字第 1180 号 民事裁定书 原告王小明,男。

委托代理人栗魁、赵剑亮,河南荟智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烟草公司济源市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坤海,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承丰,河南剑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小明与被告河南省烟草公司济源市公司(以下简称济源烟草公司)劳动争议一 案,本院于 2009 年 4 月 1 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 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醒书。2009 年 9 月 11 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 了审理。

原告王小明及其委托代理人栗魁、 赵剑亮、 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李承丰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小明诉称,其于 1985 年转入济源县烟草公司邵原中心站工作,1990 年,被 告以烟草形式不好,企业效益下滑为由对其放假,在企业效益恢复时通知其上班。十几年过 去了,现被告形势良好,但被告未给其安排工作。放假期间,被告未发放生活费,未缴纳养 老、医疗、工伤、失业等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也没有报销医疗费用。济源市劳动争议仲 裁委员会仲裁裁决认定:

因原告与被告之间未签订劳动合同, 被告虽未向原告出具解除劳动 关系通知书, 但原告也未有其他证据证明双方劳动关系一直延续, 事实上双方劳动关系已于 1990 年 1 月终止。该认定是错误的。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 劳动关系之后, 用人单位非经法定的解除劳动关系程序, 不能解除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

现请求判令 1、确认其与被告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被告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并安 排工作岗位;2、被告补偿其自 1990 年至今的基本生活费,支付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3、 被告补发其 1990 年至今的双倍工资,并支付双倍赔偿金;4、补发其医疗补助费;5、被告 为其补缴并继续缴纳养老、医疗、工伤、失业保险;6、被告为其补足和继续缴纳住房公积 金。

被告济源烟草公司辩称, 其于 1989 年将原告清退, 1990 年办理清退手续,事实上, 双方自 1990 年已不存在劳动关系。原告申诉已超过仲裁时效,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1985 年,原告到被告的前身济源县烟草公司下属的邵原中心站工作, 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未在劳动部门办理招工备案手续。1989 年 11 月 8 日,被告根据河 南省政府(1989)104 号、河南省烟草公司(1989)108 号文件精神,下发《关于清理压 缩计划外用工的通知》 (济烟[1989]25 号) ,内容为:清理压缩的范围和指标,1、在公司机 关工作的混岗集体工;2、在公司机关、仓库工作的计划外临时工;3、各中心站、复烤厂 的计划外临时工。4、分公司下达其公司清理、压缩任务 80 名,占计划外临时工的 50%, 根据各单位的实际情况,经公司经理扩大会议研究决定:以站点为基数定编,多余人员全部 清退。1990 年 1 月后,原告未再上班,被告称其根据上述规定将原告清退。2008 年,原 告诉至仲裁,济源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济劳仲裁字(2008)第 676 号仲裁裁决书, 裁决:驳回原告的申诉请求。

本院认为:

原告到被告处工作, 没有在劳动部门办理招工备案手续, 被告将原告清退, 是根据河南省政府(1989)104 号、河南省烟草公司(1989)108 号及济烟字[1989]25 号文件,即清理压缩计划外用工的精神作出的,原告与被告之间的纠纷,是企业制度改革和 劳动用工制度改革中出现的特殊现象, 并不是履行劳动合同中出现的问题。

由此引发的纠纷, 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 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王小明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六份,上诉于 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鲍 东 敏 晋 巧 霞 杨 亚 楠 二 O?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白 丽 君

上诉人王小明与被上诉人河南省烟草公司济源市公司(以下简称济源烟草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王小明于2009年4月1日向济源市人民... 且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已作出相应的 裁决书 ,原审法院认定不属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于法无据.请求撤销原裁定,改判支持其原审诉...

摘要: 河南省烟草公司、李承丰、所地济源市黄河路中段、 王小明与 {公司0} 济源市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上诉案 河南省济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济中民三终字第10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小明,男,1962年6月1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栗魁、赵剑亮,河南荟智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公司0} 济源市公司,住 {地址:0} . ...

法定代表人刘坤海,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承丰,河南剑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秦新成与被告河南省烟草公司济源市公司(以下简称济源烟草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 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秦新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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