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烟草公司济源市公司,住所地济源市黄河路中段. 法定代表... 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济源市人民法院2009年11月20日作出的(2009)济民一初字第...
原告王小明与被告河南省烟草公司济源市公司劳动争议一 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09)济民一初字第 1180 号 民事裁定书 原告王小明,男。委托代理人栗魁、赵剑亮,河南荟智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烟草公司济源市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坤海,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承丰,河南剑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小明与被告河南省烟草公司济源市公司(以下简称济源烟草公司)劳动争议一 案,本院于 2009 年 4 月 1 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 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醒书。2009 年 9 月 11 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 了审理。
原告王小明及其委托代理人栗魁、 赵剑亮、 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李承丰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小明诉称,其于 1985 年转入济源县烟草公司邵原中心站工作,1990 年,被 告以烟草形式不好,企业效益下滑为由对其放假,在企业效益恢复时通知其上班。十几年过 去了,现被告形势良好,但被告未给其安排工作。放假期间,被告未发放生活费,未缴纳养 老、医疗、工伤、失业等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也没有报销医疗费用。济源市劳动争议仲 裁委员会仲裁裁决认定:
因原告与被告之间未签订劳动合同, 被告虽未向原告出具解除劳动 关系通知书, 但原告也未有其他证据证明双方劳动关系一直延续, 事实上双方劳动关系已于 1990 年 1 月终止。该认定是错误的。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 劳动关系之后, 用人单位非经法定的解除劳动关系程序, 不能解除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
现请求判令 1、确认其与被告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被告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并安 排工作岗位;2、被告补偿其自 1990 年至今的基本生活费,支付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3、 被告补发其 1990 年至今的双倍工资,并支付双倍赔偿金;4、补发其医疗补助费;5、被告 为其补缴并继续缴纳养老、医疗、工伤、失业保险;6、被告为其补足和继续缴纳住房公积 金。
被告济源烟草公司辩称, 其于 1989 年将原告清退, 1990 年办理清退手续,事实上, 双方自 1990 年已不存在劳动关系。原告申诉已超过仲裁时效,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1985 年,原告到被告的前身济源县烟草公司下属的邵原中心站工作, 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未在劳动部门办理招工备案手续。1989 年 11 月 8 日,被告根据河 南省政府(1989)104 号、河南省烟草公司(1989)108 号文件精神,下发《关于清理压 缩计划外用工的通知》 (济烟[1989]25 号) ,内容为:清理压缩的范围和指标,1、在公司机 关工作的混岗集体工;2、在公司机关、仓库工作的计划外临时工;3、各中心站、复烤厂 的计划外临时工。4、分公司下达其公司清理、压缩任务 80 名,占计划外临时工的 50%, 根据各单位的实际情况,经公司经理扩大会议研究决定:以站点为基数定编,多余人员全部 清退。1990 年 1 月后,原告未再上班,被告称其根据上述规定将原告清退。2008 年,原 告诉至仲裁,济源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济劳仲裁字(2008)第 676 号仲裁裁决书, 裁决:驳回原告的申诉请求。
本院认为:
原告到被告处工作, 没有在劳动部门办理招工备案手续, 被告将原告清退, 是根据河南省政府(1989)104 号、河南省烟草公司(1989)108 号及济烟字[1989]25 号文件,即清理压缩计划外用工的精神作出的,原告与被告之间的纠纷,是企业制度改革和 劳动用工制度改革中出现的特殊现象, 并不是履行劳动合同中出现的问题。
由此引发的纠纷, 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 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王小明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六份,上诉于 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鲍 东 敏 晋 巧 霞 杨 亚 楠 二 O?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白 丽 君
上诉人王小明与被上诉人河南省烟草公司济源市公司(以下简称济源烟草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王小明于2009年4月1日向济源市人民... 且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已作出相应的 裁决书 ,原审法院认定不属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于法无据.请求撤销原裁定,改判支持其原审诉...
摘要: 河南省烟草公司、李承丰、所地济源市黄河路中段、 王小明与 {公司0} 济源市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上诉案 河南省济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济中民三终字第10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小明,男,1962年6月1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栗魁、赵剑亮,河南荟智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公司0} 济源市公司,住 {地址:0} . ...
法定代表人刘坤海,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承丰,河南剑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秦新成与被告河南省烟草公司济源市公司(以下简称济源烟草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 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秦新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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