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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2-07-25 来源:

原告陈建国与被告河南新长城建设有限公司因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7月6日受理... 我方与被告负责该项目的殷明建签定了供货合同,我方向被告工地供应木门160?3*10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 判决书 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上...

河南新长城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固始县总工会建设施工合 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08)信中法民初字第 39 号 民 事 判 决 书 原告河南新长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固始县幸福路 130 号。

法定代表人郭德生,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全明,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张建忠,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固始县总工会。住所地固始县蓼北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周炳华,总工会主席。

委托代理人李宝珍,总工会副主席。

委托代理人王峰,工会法律顾问。

原告河南新长城建设有限公司(下称长城建设公司)诉被告固始县总工会(下称固始 县工会)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长 城建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全明、张建忠,被告固始县工会的委托代理人李宝珍、王峰到庭 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长城建设公司诉称:2002 年 11 月 13 日、2003 年 3 月 19 日,被告固始县工会 通过招投标方式,将其综合楼和 A、B 二幢住宅楼发包给长城建设公司承建,双方分别签订 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合同约定:长城建设公司以包工包料形式,承建固始县工会的综 合楼土建及装饰工程为框架结构,建筑面积 7795.57?,工期 280 天,工程造价 496.1629 万元。住宅楼的土建及装饰工程为砖混结构,建筑面积 5804.36?,工期 240 天,工程造价 248.596466 万元。二个合同均约定,合同生效后,固始县工会拨付 10%合同价款作为长 城建设公司的备料款,基础正负零平时付 10%,每层结顶时付 10%,进行门窗安装和装修 时付 10%,工程洽商、变更价款等亦随形象进度支付,余款待工程竣工验收决算后,除留 2%质保金外,剩余一次性付清。

上述综合楼和住宅楼二份合同,还就合同价款及调整、材 料设备供应、工程洽商、合同变更、材料差价增补、竣工验收与结算、违约责任、索赔和争 议处理、及补充条款等其他权利义务作了具体约定。综合楼和住宅楼二份《建设工程施工合 同》经有关部门审查批准生效后分别按时开工,但因固始县工会不能依约拨付工程款,致使 综合楼耽误工期 50 天。2003 年 11 月 20 日,综合楼和住宅楼全部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 使用至今。工程交付后,长城建设公司依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作出了合同内综合 楼、 住宅楼与合同外附属工程决算书, 并送达固始县工会签收, 而固始县工会逾期未提异议, 视为认可长城建设公司的决算书。决算书认定工程总造价是 1108.421434 万元,但截止 2003 年 12 月底,固始县工会累计付款仅为 784.687096 万元,尚欠工程款 323.734338 万元。

由于固始县工会欠款长期不付, 致长城建设公司无法按时给付建筑材料供应商材料款 和农民工工资,累计欠材料款和工人工资 340 余万元。为缓解材料供应商和农民工债权人 情绪、稳定社会,只得借款先行偿付债权人每月 2 分的高额利息,仅此就造成长城建设公 司高息损失 260 多万元。据此,请求法院判令固始县工会:

① 给付长城建设公司工程欠 款 323.734338 万元及 2004 年 7 月 20 日至 2008 年 12 月 16 日的欠款银行利息 168.5171 万元;② 赔付长城建设公司因付材料供应商、干活工人欠款额外高息经济损失 260.5356 万元;③ 由固始县工会承担案件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固始县工会答辩称:⑴ 长城建设公司诉请事实与客观不符。固始县工会接收了 长城建设公司交付的综合楼与住宅楼后, 固始县工会按约履行了付款义务, 但因长城建设公 司未与固始县工会结算最终工程造价款,致固始县工会无法确定应付款总数,因此,固始县 工会不存在违约欠款问题。

⑵ 长城建设公司诉请数额过高且不合法。

一是 双方签订的综合 楼与住宅楼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均约定, 工程价款采取据实结算。

依照固始县定额站 2007 年 2 月 26 日出具的建筑工程决算书认定,综合楼总价款是 648.840611 万元,A、B 二幢 住宅楼总价款是 315.298328 万元,合计为 964.138939 万元,截止 2008 年 12 月底,固 始县工会已付工程款 847.687097 万元,按双方签订的“综合楼建筑工程补充合同”约定, 综合楼工程价款决算后再下浮 5%作最终给付价, 长城建设公司诉请 323.734338 万元的欠 款 无 事实 依据 ;二 是 长城 建 设公 司诉 请的 欠 款利 息 168.5171 万元 和高 息 经济 损失 260.5356 万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能支持。⑶ 长城建设公司亦有违约行为。一是 未按期交工,综合楼延误工期 89 天,住宅楼延误工期 40 天,共计延误工期 129 天;二是 综合楼在使用中出现屋顶漏水,按照《工程质量保修书》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长 城建设公司应予维修或扣质保金 9.9 万元。请求法院依法公正处理。

长城建设公司按其诉讼请求提供 20 份证据材料(见下表) :

序 号 证 据 名 称 《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 《建设工程报建申请书》 《建设工程中标内容及文件》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综合楼)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住宅楼)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用条款 洽商变更资料 综合楼、2 幢住宅楼《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固始县总工会工程决算总汇总表》 《工程决算书》 (综合楼、2 幢住宅楼、附属工程) 《固始县总工会已付工程款统计表》 《国内特快专递邮件详情单》(催款函) 《固始县工会工地水、电工程劳务承包协议书》 建筑材料供应商、工程分包人的《证明材料》 《固始县总工会工程下欠材料款统计结算表》 《固始县总工会工程拖欠工资材料款利息结算发放表》 “施工借款一览表” 《施工日记》 《信阳市优质结构工程证书》 、 《竣工验收备案证书》 固始县工会对长城建设公司提供的 1 至 9 号、12 至 14 号、20 号证据无异议。对证 据 10《固始县总工会工程决算总汇总表》收到了、但不认可,因仅是长城建设公司单方决 算的结果;对证据 11《工程决算汇总表》不认可,因固始县工会在法定期限内又委托相关 单位进行过决算;对证据 15 建筑材料供应商、工程分包人的《证明材料》 ,证据 16《固始 县总工会工程下欠材料款统计结算表》 ,证据 17《固始县总工会工程拖欠工资、材料款的利 息结算发放表》 ,证据 18“施工借款一览表”不认可,因这些证据材料只能证明长城建设公 司与第三人间的关系,与固始县工会无关;对证据 19《施工日记》已提供部分无异议,但 提供的不全,记录也不实,仅有“无钱买材料”和“停工方面”的记载。

固始县工会按其诉讼请求提供了 11 份证据材料(见下表) :

序 号 证 据 名 称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综合楼) 《建筑工程补充合同》(综合楼) 《建筑工程决算书》(综合楼) 《综合楼工程决算座谈纪要》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住宅楼) 《建筑工程决算书》 (住宅楼) 《住宅楼(A、B 区)工程决算座谈纪要》 固始县定额站证明 发票、收条、欠条及收款清单 .综合楼房屋漏水照片 工会《施工日志》 长城建设公司对固始县工会提供的 1 号证据综合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5 号证据 住宅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异议。对 2 号证据综合楼《建筑工程补充合同》不认可, 因补充合同签于主合同之前 8 天,违背常理,且有瑕疵和不公平。如综合楼审定造价是 517.568127 万元,中标价是 496.162916 万元,说明中标时已下浮了 5%,如果决算时再 下浮 5%不公平;对证据 3 综合楼《建筑工程决算书》 、证据 6 住宅楼《建筑工程决算书》 有异议,因固始县工会在收到长城建设公司的决算书之后 28 天内,即不提出修改意见,也 不告知长城建设公司需共同对外委托造价鉴定, 此时长城建设公司作的决算书早已发生法律 效力,固始县工会单方委托造价部门于 2 年 6 个月 24 天后作的决算书不具有法律效力,且 还故意遗漏附属工程的决算书不提供;对证据 4《综合楼工程决算座谈纪要》 、证据 7《住 宅楼(A、B 区)工程座谈纪要》有异议,因该二份决算座谈纪要仅是被告单方行为,无长 城建设公司的签字,对长城建设公司不产生法律效力。另外,决算座谈纪要还遗漏了附属工 程的决算情况;对证据 8 固始县定额站“证明”有异议,因该“证明”复印的字迹不清, 固始县工会这种单方委托工程造价行为未在 28 天内书面告知长城建设公司,对长城建设公 司不产生约束力;对证据 9 发票、收条、欠条及收款清单有异议,据长城建设公司统计, 截止 2009 年 2 月 15 日,固始县工会共支付工程款 834.687096 万元,与其所证少 13.000001 万元; 对证据 10 综合楼屋顶漏水照片有异议, 因在综合楼交付后至此次诉讼前, 固始县工会无任何人以房屋漏水为由,书面或口头找长城建设公司交涉过,且从照片上看, 反映的仅是综合楼顶搭建的阳光板漏水,而阳光板不属保修范围;对证据 11《施工日志》 有异议,因无法判断该材料的真实性,亦是固始县工会单方行为,不能证明长城建设公司的 施工实际情况。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院确认案件争议焦点为,① 综合楼建筑工程补充合 同的效力及综合楼最终造价款应否下浮 5%,奖励 1%;② 综合楼顶是否存在漏水质量,漏 水属否保修范围、是否过保修期;③工程总价款、已付工程款、 尚欠工程款各是多少;④ 长 城公司是否存在延误工期的违约事实;⑤ 固始县工会承担延期付款利息后,应否再向长城 建设公司承担违约延期付款的经济损失赔偿责任。

经审理查明,⑴ 2002 年 11 月 13 日和 2003 年 3 月 19 日,原告长城建设公司与被 告固始县工会通过招、投标程序,先后签订了综合楼和住宅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合同 约定:

长城建设公司以包工包料形式, 承建的固始县工会综合楼土建及装饰工程为框架结构, 建筑面积 7795.57?,工期 280 天,工程造价 496.1629 万元。住宅楼的土建及装饰工程为 砖混结构,建筑面积 5804.36?,工期 240 天,工程造价 248.596466 万元。二个合同均约 定,合同生效后,固始县工会拨付 10%合同价款作为长城建设公司的备料款,基础正负零 平时付 10%,每层结顶时付 10%,进行门窗安装和装修时付 10%,工程洽商、变更价款等 亦随形象进度支付,余款待工程竣工验收决算后,除留 2%质保金,剩余一次性付清。

上 述综合楼和住宅楼二份合同,还就合同价款及调整、材料设备供应、工程洽商、合同变更、 材料差价增补、竣工验收与结算、违约责任、索赔和争议处理、及补充条款等权利义务作了 具体约定。综合楼、住宅楼和附属工程于 2003 年 11 月 19 日全部竣工,2004 年 5 月 24 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至今。

工程交付后, 长城建设公司依照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的约定, 于当年 7 月 30 日作出合同内的综合楼及住宅楼、合同外的附属工程造价决算书。确定综合 楼工程造价 682.373545 万元,住宅 A、B2 幢楼工程造价 359.283133 万元,附属工程造 价 66.764756 万元,合计工程总造价 1108.421434 万元,并于当年 8 月 2 日将工程造价 决算书送达于固始县总工会签收。但固始县总工会在未于 28 天内答复、也未告知长城建设 公司的情况下,却于当月 20 日单方委托固始县定额站对综合楼、住宅楼和附属工程进行重 新造价决算。

决算书认定综合楼造价 648.840611 万元, 住宅 A、 B2 幢楼造价 315.298328 万元,附属工程造价 74.365497 万元。

⑵ 固始县工会在综合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正式签订之前 8 天,先和长城建设公 司签订了一份综合楼《建筑工程补充合同》 。补充合同主要约定,①乙方中标价只作为合同 暂定价和拨付工程款的依据,工程最终造价待工程全部竣工后据实决算,然后再下浮 5%作 最终造价。②为保证工程质量,由乙方独立承担施工任务,主要建筑材料由甲方指定厂家供 给,乙方保证材料质量。③工程质量如达到市级优良工程甲方奖励乙方总造价 1%,达到省 级优良工程甲方奖励乙方工程总造价 2%。④施工中产生的四邻纠纷甲方负责,乙方协调处 理。综合楼于 2003 年 12 月 31 日被信阳市建委评为“信阳市优质结构工程”。

⑶ 截止到 2009 年 4 月 26 日, 固始县工会已付长城建设公司工程款 877.687096 万 元,双方对此均无异议。尚欠工程款 203.613941 万元。

本院认为,关于综合楼建筑工程补充合同的效力及综合楼最终造价款应否下浮 5%, 奖励 1%的问题。长城建设公司以综合楼《建筑工程补充合同》的签订时间早于综合楼正式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 且对工程价款结算下浮 5%的约定不公平, 应该无效的理由不充分。

因从合同内容看,先签的综合楼《建筑工程补充合同》与后签的综合楼正式《建设工程施工 合同》在实质性内容方面没有抵触之处,不具有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的无效情形,二者应是原则与具体的关系,长城建设公司与 固始县工会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综合楼《建筑工程补充合同》 、住宅楼《建设工程 施工合同》应均是有效合同。

《建筑工程补充合同》有效,其约定的综合楼决算价款下浮 5% 作为最终造价,评为市级优良工程后在最终造价上奖励 1%,双方均应遵守,即该下浮的则 下浮,该奖励的就奖励。

关于综合楼顶是否存在漏水质量,漏水属否保修范围、是否过保修期的问题。综合楼 被评定为市级“优良”工程,说明整体质量达到了合同要求的标准。固始县工会在诉讼中提 出的楼顶漏水保修问题,长城公司认为是楼顶另搭的阳光板漏水,而阳光板不属保修范围。

在此情况下, 固始县工会对综合楼顶漏水保修应承担举证责任。

但固始县工会未能提供相关 证据。如固始县工会以后有证据证明综合楼顶漏水确属保修范围、且未过保修期,双方可另 行解决。

关于工程总价款、已付工程款、尚欠工程款各是多少的问题。确定工程总价款,涉及 到以哪方的决算书为准的问题。

根据建设工程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固始县工会与长城建设 公司双方签订的综合楼、住宅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递交的 竣工结算报告 28 天内应进行核实并予答复,逾期不答复的,视为竣工结算报告已被认可, 且从第 29 天起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承担违约责任。而固始县工会在收到长城建设公司决算 报告后确实逾期未答复, 对此应视为对长城建设公司决算报告的认可。

按长城建设公司决算 报告认定, 综合楼决算价款是 (682.373545 万元-682.373545 万元×4%=) 655.078603 万元,住宅楼决算价款是 359.283133 万元,附属工程决算价款是 66.764756 万元,共计 工程总造价 1081.126492 万元。扣除固始县工会已付款 877.687096 万元,固始县工会尚 欠长城建设公司工程款 203.439396 万元。

固始县工会单方委托固始县定额站作的工程造价 决算书,由于未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提供,不符合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的程序,长城建设公司 也不认可,不具有工程价款的证据效力,故不予采信。

关于长城建设公司是否存在延误工期的违约事实问题。建设工程工期、工程量、工程 价款三者在宏观上应是基本相适应的。

固始县工会与长城公司双方对合同内综合楼约定的工 期是 280 天、工程价款是 496.1629 万元,住宅楼约定的工期是 240 天、工程价款是 248.576466 万元,二项工程合计工期是 520 天、价款是 744.739366 万元。而在施工中, 固始县工会通过 40 多张《设计变更、洽商》工单和增加的合同外附属工程增加了工程量, 致工程决算总造价达到 1081.126492 万元,超出合同约定价款的三分之一。工程量增加了 工期也应顺延,固始县工会对长城建设公司延误工期的抗辩理由不成立。

关于固始县工会承担延期付款利息后,应否再向长城建设公司承担违约延期付款的经 济损失赔偿责任的问题。在固始县工会已承担从收到长城建设公司工程决算书的第 29 天、 即 2004 年 8 月 31 日至付清为止的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情况下,长城建设公司又诉请固始 县工会承担因欠付工程款致其向案外 18 户建筑材料供应商和农民工债权人给付的 2005 年 1 月 1 日—2008 年 2 月 28 日共 38 个月、 月息 2 分的欠款高息经济损失 260.5356 万元赔 偿责任依据不足。

但考虑到固始县工会未按期付清工程款确实对长城建设公司有一定的利益 损失,固始县工会可酌情补偿其付案外债权人的高息经济损失 10 万元为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 十九、第二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 的解释》第十七、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经本 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固始县总工会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10 日内,给付原告河南新长城建设有限 公司工程款 203.439396 万元,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从 2004 年 8 月 30 日起到 本判决确定之日的 2009 年 7 月 23 日止, 计 98.008907 万元, 此后的利息一直计算到付清 时止; 二、被告固始县总工会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10 日内,给付原告河南新长城建设有限 公司违约欠付款利息损失 10 万元; 三、驳回原告河南新长城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 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6.4495 万元,由原告河南新长城建设有限公司承担 2.22 万元,被告固始 县总工会承担 4.2295 万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 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杨荣光 湛绪坤 林照友 二○○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彭 晨

原告河南新长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固始县幸福路130号. 法定代表人郭德生,公司董... 委托代理人赵全明,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张建忠,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固始县总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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