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冈市国土资源局网站,国土资源局强制执行权,责令退赔能否强制执行,武冈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本院对陶育群强制执行2010年3月16日关于责令

发布时间:2012-06-27 来源: 武冈国土资源局

被申请人张迎春,男,1978年2月15日出生,汉族,武冈市人,农民,住本市邓元泰镇浪石村9组.武冈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本院对张迎春强制执行2011年3月16日关于责令

武冈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本院对陶育群强制执行 2010 年 3 月 16 日关于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武国土资停字 [2010]第 56 号)一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11)武法行执字第 43 号 行政裁定书 申请人武冈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武冈市富田路。

法定代表人易云桂,男。

被申请人陶育群,男。

武冈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本院对陶育群强制执行 2010 年 3 月 16 日关于责令停止国土 资源违法行为通知(武国土资停字[2010]第 56 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后,组成合议庭对 武冈市国土资源局的申请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审查过程中,依法传唤和通知陶育群就“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中的 相关问题进行听证。武冈市国土资源局于 2011 年 5 月 26 日向本院递交的“强制停止违法 建设申请书”中陈述的事实:陶育群于 2010 年 3 月未经批准在湾头桥京堂村 11 组村道旁 “六亩丘”处占用水田 115.6 平方米修建住宅,建房位置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其行 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三款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武冈市国土资源局立案审查后,于 2010 年 3 月 16 日向陶育群发出“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责令陶育群立即停止违法施工的行 为。本院对上述事实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武冈市国土资源局要求陶育群停止违法行为的通知,具有事实依据和法律 依据,武冈市国土资源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 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武冈市国土资源局 2010 年 3 月 16 日对陶育群作出的武国土资停字 [2010]第 56 号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

本案执行费 50 元由被申请人陶育群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审 判 员 审 判 员 夏 颖 平 李 艳 红 李 永 华 二 0 一 一 年 五 月 二十七 日 代理书记员 李 翔

被申请人陶育群,男,1979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武冈市人,农民,住本市湾头桥镇京堂村5组.武冈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本院对陶育群强制执行2010年3月16日关于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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