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厢寺川原始森林 图,收费站财务管理办法,收费站管理办法,厢寺川收费站日常管理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3-06-28 来源: 厢寺川森林观光景区

截止8月16日,厢寺川收费站共征收车辆通行费710785元,全年目标任务为700000元,提前4个半月完成了全年的征费任务. 2014年,厢寺川收费站在分公司、管理所的正确领导...

厢寺川收费站日常工作管理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总 则 为确保厢寺川收费站各项管理制度的贯彻实施,进一步加强我站稽 查管理工作的规范化,提高全体人员的责任心,促进运营管理工作规范进行,根 据《陕西省交通建设集团公司宜富分公司管理制度汇编》 、 《富县管理所管理制度 汇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稽查工作主要由收费站办公室按照职能实施,根据需要也可联合组 织实施,在站长领导下开展稽查工作。收费班组、治超班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稽查员在执行稽查工作时必须联合主管稽查站长保证两人以上(含 两人) ,要求规范着装、证件齐全,严格按照上级的规章制度,文明、公正、公平 的进行稽查。全体员工必须配合稽查工作,如对处理结果有异议,可在一周内以 书面形式向收费站反映。

第四条 稽查时结合实际,采取多种形式,有目标、有重点的进行,对稽查 出的问题,要认真记录,妥善保管《稽查登记表》 、 《奖罚记录》等相关资料,保 证资料齐全。做到有证可查、有据可依,严格保密,及时将处理结果上报管理所。

稽查结束后,稽查员要及时刊发《稽查通报》并立卷归档。

第五条 稽查工作的主要内容是: (一)对收费站各收费班组、各治超班组,全体人员的工作纪律进行监督检 查; (二)收费、治超工作秩序的稽查; (三)监督收费员、治超员执行各项政策落实情况; (四)监督检查堵漏增收和廉政工作; (五)处理纠纷,受理司乘人员的举报、投诉; (六)监督各项奖罚制度的落实情况。

第六条 稽查中对表现突出成绩的班组和个人,由收费站上报管理所给予相 应表彰、奖励。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对当事人给予责令改正、批评教育处理并予 以相应的处罚;情节严重的,扣除当事人及相关人员 1-3 个月绩效工资或停工学 习,直至解除劳动合同,违反法律法规的,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七条 根据稽查对象和工作内容的不同,本规定第八条至第十条适用于收 1 费站所有职工;第十一条至第十四条适用于收费、治超人员;第十五条至第十七 条适用于收费人员;第十八条至第十九条适用于票证人员;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一 条适用于收费站长;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三条适用于稽查人员。

第二章 第八条 实施办法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对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经济处罚 50——100 元: (一)违反集团公司“八严禁”要求的; (二)未按分公司办公标准化要求摆放办公室物品的; (三)无故缺席集体活动的; (四)违反值班制度相关规定的。

第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对当事人及相关人员予以经济处罚 100——200 元,可以并处当事人及相关人员 1——3 个月绩效工资或停工学习:

(一)违反请销假制度; (二)未按时完成工作计划任务及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的; (三)员工之间吵架、打架,扰乱工作秩序的(医疗费另计) ; 第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 对当事人及相关人员予以经济处罚 200—300 元; 可以并处当事人及相关人员 1—3 个月绩效工资或停工学习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上级检查过程中,因个人原因致使所在部门受到上级领导批评的; (二)因个人工作失误,受到新闻媒体曝光; (三)违反收费站车辆值班规定的; (四)不服从管理,顶撞、辱骂领导;经常性违反各项规章制度,对交办的 工作任务敷衍了事、推诿扯皮,经领导屡次教育仍不能改进的; (五)未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或因个人工作失误,致使收费站利益受到损失的; (六)未按各类设备操作规程操作,造成责任性安全事故,给收费站运营管 理工作带来一定影响的; (七)在处理各类突发事件中,因处理不得当,给收费站运营管理工作带来 一定影响的; (八)破坏公共财产的(造成的损失由当事人负责赔偿) ; (九)违反工作纪律情节特别严重的; 第十一条收费、治超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对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经济处罚 50 — 2 —100 元:

(一)违反分公司、管理所、收费站相关规定的; (二)上班期间在工作场所干与工作无关的事情或上班期间携带手机等与工 作无关物品的; (三)各类工作记录本(表格)出现乱写乱画,未按规定填写记录的; (四)在当班期间未正确使用设施设备的,未按程序操作损坏设施设备、造 成物品损坏的(赔偿责任自负) ; 第十二条 收费、治超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对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经济处罚 100 ——200 元;可以并处当事人及相关人员一个月绩效工资或停工学习 1—7 天。

(一)违反交接班程序的; (二)私自换班、替班的或无故脱岗、离岗的; (三)不能熟知相关政策,违反操作流程,造成通行费流失或不良影响的(造 成通行费流失者,补缴全额通行费) ; (四)擅自搭乘过往车辆,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造成责任性车辆拥堵现象的(单道堵车 5 辆以上) ; (六)发现设备故障时未及时上报,影响正常工作的; (七)工作过程不认真负责,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十三条 收费、治超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经查证属实后,对当事人及 相关人员经济处罚 200——300 元;可以并处当事人及相关人员 1—3 个月绩效工 资或停工学习。

(一)工作期间遇有特殊情况未及时上报或确认的; (二)业务考核不达标; (三)不配合稽查工作,有阻挠刁难稽查工作行为; (四)未按正确程序操作,不严格实施计重收费的(造成通行费流失者,补 缴全额通行费) ; (五)未经同意携带或使用工作以外的软盘、光盘等外来介质在联网收费、 治超等管理计算机上使用的; 第十四条 收费、治超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经查证属实后,追回余款, 与当事人或相关人员解除劳动合同;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

(一)有公路三乱行为的; 3 (二)私放人情车、超限车或知情不报、有意隐瞒的; (三)擅自向车主减免通行费的; (四)严重失职,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所造成经济损失由个人 承担) ; (五)接受车主、驾驶员礼品、财物或吃请行为; (六)有其他贪污受贿行为的; 第十五条 收费工作人员,应遵纪守法、照章办事、热爱集体、廉洁奉公。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对当事人及相关人员予以经济处罚 50 ——100 元:

(一)文明服务台未按照规范做到“六个一”的; (二)每出现一次误操作或车型辨别错误的; (三)当班期间未对非正常卡及时登记上报、未按规定填写非正常 IC 卡登记 表,未写清卡号、产生的原因和单独存放交回票证室,或者将其按正常卡发出经 核实无作弊嫌疑的; (四)人为原因操作失误,造成长短款或错打票据的(自行负责并重新打印 票据) ; (五)上班期间未使用本人身份卡收费、发卡时不做详细记录的; (六)下班后将本人的记录本、票箱、工号牌、监督牌等遗留在岗亭的; (七)收费员在票箱和卡盒内存放与收费无关物品; (八)发生补票、重打票等特殊情况未及时上报,未做工作记录并交回收费 站,经核实无作弊嫌疑; (九)发卡或收费时没有提示司机关闭大灯,造成监控图像不清晰的; (十)收费广场有闲杂人员逗留,车辆乱停乱放;收费亭内有无关人员逗留; (十一)当班环境卫生差; (十二)未妥善保管身份卡,造成丢失; (十三)未按规定锁闭收费亭门窗; (十四) 收费员利用工作之便对自己的亲朋好友及其他人挡车的; (十五)收费员上岗期间违反“七风纪”有关内容的; 第十六条 ——200 元:

(一)收费员委托他人代缴票款或替他人代缴票款的; 4 收费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对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经济处罚 100 (二)在票证室交款时,班长未跟班作业的; (三)收费过程中未坚持“一车一杆”原则,造成车辆损伤的(赔偿责任自 负,系统故障除外) ; (四)未按规定进行票卡登记交接,或无正当理由多用、混用打印票的; (五)由于收费员操作失误造成通行卡流失或无原因将通行卡丢失的; (六)收费班长未能合理安排本班工作,造成工作失误的; (七)车道封闭、更换开启车道或当班人员离开监控视线时,收费员未及时 下班上报监控的; (八)签到表弄虚作假行为; (九)未在镜头下销毁弃票或未将废票交班长处理; (十)对持证件免费的车辆,不能将有效证件在监控摄像头下出示的; (十一)当车牌抓拍错误或未能抓拍时不能手动输入正确的车牌号,造成稽查工 作受到影响; (十二)因操作失误造成的废票,未报监控室记录或未向班长报告的; (十三)不熟悉周边环境,不积极主动为司乘人员答疑解惑,或对司乘人员 不礼貌、不热情遭到司乘投诉的,除对本人处罚外,要求当事人立即向司乘人员 道歉; (十四)在收费时拒收司机零钱的; (十五)收费员对于车辆走 S、跳磅、遮挡光栅、垫钢板、使用悬空轴或液压 千斤顶等逃费行为发现后未及时制止的; (十六)对收费人员轻微违纪进行多次提醒,仍不能予以改正,故意搬弄是 非、破坏团结或在发生违纪情况后,不能配合管理所进行调查,态度恶劣的; 第十七条 收费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对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经济处罚 200 ——300 元;可以并处当事人及相关人员 1—3 个月绩效工资或停工学习,直至与 当事人解除劳动合同,并追回余款;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

(一)发生收费纠纷时,不能耐心解释、冷静处理,态度生、冷、横、暴, 遭到司乘投诉的; (二)当班期间携带个人现金的; (三)擅自将通行票或通行卡销毁,经核实无作弊嫌疑; (四)刁难司机,借机索要物品的; 5 (五)与司乘发生争吵、打架,被投诉或经媒体报道,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未足额上交票款、回收卡或长款未上交、明知短款,用长款抵消行为 的; (七)未经站长同意及未报监控人员记录,私自手工录入数据信息或使用“计 重”键进行计重操作更改(通行费损失由当事人另行承担) ; (八)进入亭内后故意遮挡摄像镜头影响监控工作; (九)收费员私放人情车或司乘人员推开栏道杆逃费,当班人员未及时上报 监控的; (十)有贪污、重大偷、逃、漏费、漏检行为的; 第十八条 —100 元:

(一)容留闲杂人员在票证室逗留、聊天的; (二)未做到上墙图表整洁美观,数字准确、及时的; (三)未亲自清点回收 IC 卡和交回余卡的; (四)未按规定装订和妥善保管票证档案的; 第十九条 票证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对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经济处罚 100 票证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对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经济处罚 50— ——200 元;可以并处当事人及相关人员 1——3 个月绩效工资或停工学习。

(一)票证工作交接手续不全; (二)各类登记表格数据与管理机不相符、填写不齐全,私自涂改,存在刮、 擦、挖、补、签字不全等现象的; (三)通行费交存银行时填错现金交款单金额,没有监督银行人员签字确认, 造成工作遗漏的; (四)因操作不当,导致管理机统计数据错误的; (五)对回收的写错卡、信息不全卡等非正常卡未进行检测,恢复入库的; (六)向收费员透漏相关收费数据的; (七)发放票据及收款手续不全,账目不清楚的; (八)未严格审核收费员填写的原始单据或核对特殊情况登记表; (九)未按时打开票证室门而延误正常交接班的; (十)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影响收费工作的; (十一)不能及时向上级管理部门报送 IC 通行卡调配表;库存卡不足,造成 6 严重后果的; (十二)未及时做好通行票、卡的申报、领取、发放、缴销和保管工作;票、 卡发放超过规定限额的; (十三)因特殊情况不能上解通行费,未及时向上级请示汇报的; (十四)工作不认真,造成报表数据错误的; (十五)未及时完成各类报表及收费分析,并拖延报送时间; (十六)管理所票证员未能对收费站票证室的业务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 (十七)对车辆倒查信息、果品车辆信息、收费员计重操作统计等报送不及 时、不认真进行核查者; (十八)帐簿设臵不齐全,登记不及时,有涂改,刮、擦、挖、补、数字错 误等现象;不能做到日清月结;账目中票、款、卡不相符;帐帐、帐证、帐实、 帐表不相符; (十九)未及时对超限、超载车辆认真进行倒查或核查的; (二十)未及时盘点库存票据数量,出现缺票或库存过大、长期积压,或账 实不符,导致无法正常工作的; (二十一)对票证室的安全不够认真负责,未严格管理和使用票柜,票、卡 及废票、残票未按规定保管或上缴,票、卡保管未做到“三专” , “六防”的; (二十二)计算机操作不当,安装与工作无关的软件,将票证计算机挪作它 用造成报表错误或丢失的(弥补丢失报表的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二十三)未按规定发放票据,向收费员发放通行费票据、打印票时出现跳 本、错本、跳号的; (二十四)因储放不得当,造成通行票据损失的; (二十五)未足额上缴票款且无正当理由的; (二十六)未及时发现残、错、缺票卡,并向上级请示私自处理的; (二十七)未及时发现、上报长短款问题,隐瞒事实的; (二十八)未及时确认收费数据,出现问题未及时向上级报告或隐瞒事实的; 第二十条 ——200 元:

(一)值班站长未按规定值班的; (二)无故不参加交接班的; 7 收费站长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对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经济处罚 100 (三)未及时在各类记录上签字确认的; (四)未按规定组织内部稽查工作的; (五)发生突发性事件,在得知情况后未能及时赶到现场的; (六)一月内连续三次发生违纪问题被上级书面通报批评的; (七)对 55 吨以上持证车辆过站,不能到现场进行监督; 第二十一条 收费站长有下列行为之一者, 对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经济处罚 200 ——300 元;情节严重的,扣除当事人及相关人员 1——3 个月绩效工资或停工学 习:

(一)对违纪人员不能及时处理的; (二)对投诉事件处理不及时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收费站发生责任性堵车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对不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安全管理不到位,存在安全隐患的; (五)对于收费站发生的突发事件处理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对上级检查及征费股反馈的问题不能立即进行调查、处理; 第二十二条 征费稽查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对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经济处 罚 100——200 元,情节严重的,双倍处罚:

(一)未及时对多媒体图片和突发事件进行备份的; (二)出现特殊情况不能及时记录、上报的; (三)稽查记录填写不规范的; (四)未能做到文明稽查,举止端庄,不使用文明用语的; (五)工作不认真负责,造成报表数据统计错误的; (六)未按规定开展稽查工作的(每月稽查不少于 8 次) ; (七)未及时处理稽查出的问题,对轻微违纪未现场处理的; (八)未按时完成各类稽查报表统计、上报工作的; (九)不能及时协助收费站处理逃费、闯站车辆; (十)不能认真指导、监督各收费站、监控室收费政策执行,影响收费工作 的; (十一)不能协助收费站及时处理闯站、逃费、抗费车辆; (十二)稽查员在一月内连续三次出现违纪行为被书面通报的; 第二十三条 征费稽查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对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经济处 8 罚 200 元——300 元;情节严重的,扣除当事人及相关人员 1——3 个月绩效工资 或停工学习:

(一)对违纪情况隐瞒不报的; (二)未经主管领导同意,私自向收费员(外界)透漏有关数据或私自向外 界提供、调阅监控资料的; (三)未经同意在监控室计算机上使用外来磁盘、光盘、U 盘等的; (四)在监控设备私自安装、拆改,增设其它设施设备的; (五)监督、指导工作失误,影响征费工作;指导业务工作态度恶劣,遭到 收费、监控人员投诉经调查属实的; (六)对投诉事件处理不及时,造成不良影响; (七)在处理违纪问题时未做到公平公正的; (八)未及时刊发稽查通报的; (九) 收费站发生纠纷时,得知情况后未及时赶到现场的; (十)未按规定审查监控录像和各类特殊车辆情况的; (十一)查看监控录像和免费车辆时不认真负责的; (十二)不遵守保密工作纪律,泄露工作情况的; (十三)对贪污、受贿等作弊行为包庇、隐瞒,或接受收费人员和司乘人员 的财物; (十四)不能及时传达上级政策规定的; (十五)对上级检查反馈的各类问题不能立即进行调查处理,并做好回复工 作的; 第三章 第二十四条 站会议研究决定。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规定最终解释权归厢寺川收费站。

本实施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 则 本实施规定中未尽条款,或遇重大违纪事件,经由厢寺川收费 9

为切实做好国庆节期间安全生产工作,9月23日,厢寺川收费站对站内重点部位、安全设施、机电设备、食堂卫生等进行了拉网式的安全隐患大检查,杜绝安全漏洞,确保安全过节...

四是清理收费站区易燃物品.协调驻地村委,对村民堆积在站区附近易燃干柴禾及收费区附近的杂草进行彻底清理,避免干燥意外引发火灾.五是加强消防器材管理,对重点区域、...

厢寺川收费站 出行提醒: 厢寺川收费站在李家庄附近(西南方向481米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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