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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2-05-21 来源: 长岭县人民法院网址

长岭县人民法院:刘立美与刘大朋离婚纠纷一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09)长民初字第 28 号 民事裁定书 原告刘立美,女。

被告刘大朋,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立美诉被告刘大朋离婚纠纷一案中, 原告刘立美于 2009 年 3 月 26 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 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立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 300 元,减半收取 150 元,由原告负担;剩余 150 元,由本院退还给原 告。

审 判 长 辛志斌 人民陪审员 王宝成 人民陪审员 徐殿和 二 OO 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明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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