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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徐州市贾汪区紫庄镇卫生院与被上诉人袁永臻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12-02-22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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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徐州市贾汪区紫庄镇卫生院与被上诉人袁永臻医疗 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09)徐民一终字第 1701 号 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州市贾汪区紫庄镇卫生院。

负责人张兆宽,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李世亚,男,该院职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袁永臻。

委托代理人袁廷中。

委托代理人时瑞,江苏义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徐州市贾汪区紫庄镇卫生院因与被上诉人袁永臻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不服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2009)贾民一初字第 131 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 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徐州市贾汪区紫庄镇卫生院于 2010 年 1 月 28 日向本院书面申请 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徐州市贾汪区紫庄镇卫生院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依法应予准 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上诉人徐州市贾汪区紫庄镇卫生院撤回上诉。

上诉案件受理费 300 元减半收取为 150 元,由上诉人徐州市贾汪区紫庄镇卫生院负 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潘 全 民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王 陈 峰 颖 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褚 红 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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