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一案,销售提成劳动纠纷一案,锦州市人民政府,刘才先与锦州市人民政府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QQ空间素材网 > 劳动争议案纠纷代理词 > 劳动争议一案,销售提成劳动纠纷一案,锦州市人民政府,刘才先与锦州市人民政府劳动争议 正文

劳动争议一案,销售提成劳动纠纷一案,锦州市人民政府,刘才先与锦州市人民政府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13-05-02 来源: 劳动争议案纠纷代理词

2014年8月22日... 上诉人李艳因与被上诉人锦州床单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北镇市人民... 第三十五条规定和锦州市人民政府2007年8月1日锦政办发(2007)95号文件《...

刘才先与锦州市人民政府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09)辽立三民申字第 1823 号 民 事 裁 定 书 申请再审人(一审起诉人、 二审上诉人):

刘才先, 男, 1942 年 3 月 15 日出生, 汉族, 退休工人,现住锦州市古塔区兴业里 73-18 号。

被申请人:锦州市人民政府。住所地:锦州市太和区市府路 68 号。

法定代表人:刘志强,锦州市市长。

刘才先与锦州市人民政府劳动争议纠纷一案,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07 年 12 月 18 日作出(2007) 锦立民终字第 39 号民事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09 年 8 月 25 日, 刘才先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刘才先申请再审称:本案属于劳动争议案件,法院应当受理。原裁定适用法律错误。

请求撤销原裁定,依法再审。

被申请人锦州市人民政府未提交书面意见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四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申请仲裁的主体不适格为由,作出不予受理书面裁决、决 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经审查,确属主体不适格的,裁定不予 受理或者驳回起诉。刘才先曾于 2007 年 6 月 12 日向锦州市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 仲裁委员会以申诉人申诉的被诉主体不在劳动争议处理范围之内为由决定不予受理, 后刘才 先诉至法院。

刘才先没有证据证明其与锦州市人民政府形成过劳动关系, 确属诉讼主体不适 格,原审法院裁定不应受理正确。

综上,原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再审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 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再审人刘才先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郝志贤 代理审判员 程洪利 代理审判员 刘少方 二 0 一 0 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孙国禹

刘才先与锦州市人民政府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刘才先与锦州市人民政府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暂无评价 | 0人阅读 | 0次下载 | 举报文档 你可能喜欢 今日推荐 116份文档 您的评论 *感谢支持...

原告河南富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未辉等20名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刘才先与锦州市人民政府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张宝云诉河南省金瓷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刘荒芳与...

刘叶文、中国长城铝业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上诉人韩冬与被上诉人信阳市木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刘才先与锦州市人民政府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XX公司...

劳动争议一案,销售提成劳动纠纷一案,锦州市人民政府,刘才先与锦州市人民政府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出自:QQ空间素材网
链接地址:http://www.qzoneai.com/sucai/UPNAFLkVRHaLKcWe.html

相关文章阅读

网站地图 |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免责声明 | 在线留言 | 友情链接 | RSS 订阅 | 热门搜索
版权所有 QQ空间素材网 www.qzoneai.com

劳动争议一案,销售提成劳动纠纷一案,锦州市人民政府,刘才先与锦州市人民政府劳动争议纠纷一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