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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3-08-30 来源:

长岭县人民法院:陈喜财与苏林、长岭县光明乡团村民委员会用益物权纠纷一案 长岭县人民法院:王忱与长岭县大兴镇中心校、第三人张佳坤用益物权确认纠纷一案 原告韩文英与...

长岭县人民法院:陈喜财与苏林、长岭县光明乡团村民委员 会用益物权纠纷一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09)长民初字第 570 号 民事裁定书 原告陈喜财,男。

被告苏林,男。

被告长岭县光明乡团村民委员会。

代表人庄春风,村委会主任。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喜财与被告苏林、长岭县光明乡团村民委员会用益物权纠纷一案中, 原告苏林于 2009 年 4 月 13 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 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 100 元, 减半收取 50 元, 由原告负担; 剩余 50 元, 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代理审判员 孙景富 二 OO 九年四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甘菊

代表人庄春风,村委会主任. 本院于2009年8月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宋向昆诉被告长岭县光明乡团结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孙景富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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