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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刘保亮,二审被上诉人答辩状,二审被上诉人不到庭,关于上诉人刘保亮与被上诉人任传恩相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2012-01-16 来源: 二审民事裁定书

提交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新民管终字... 上诉人李凡因与被上诉人梁坤鹏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2013)卫滨...

关于上诉人刘保亮与被上诉人任传恩相邻纠纷一案二审民 事裁定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09)南民一终字第 577 号 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保亮,男。

委托代理人 刘智毅,男,生于 1974 年 3 月 25 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任传恩,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春平,女。

上诉人刘保亮不服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2009)宛民初字第 1035 号驳回起诉的民 事裁定, 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认为本案是因被上诉人的违章建筑侵犯了其通风采光权引 起的纠纷, 应属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原审驳回起诉不当, 请求二审法院予以改判。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因被上诉人管理使用的违章建筑妨碍其通风采光 而引起的纠纷,属相邻关系纠纷,依法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原审以本案属因 违章建筑产生的纠纷法院不宜直接处理为由裁定驳回原审原告的起诉不当, 应予以纠正。

依 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187 条、 《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2009)宛民初字第 1035 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宛城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 100 元退还给上诉人刘保亮。

审 审 判 长 判 员 郑 荣 敏 刘 建 华 审 判 员 张 南 二○○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吴 春 哲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保亮,男,生于1974年2月28日. 委托代理人 刘智毅,男,生于1974年3月25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任传恩,男,生于1971年9月8日. 被上诉人(原审...

民事裁定书 (2009)南民一终字第57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保亮,男,生于1974年2...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因被上诉人管理使用的违章建筑妨碍其通风采光而引起的纠纷,属相邻...

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2011)长民初字第190号民事判决... 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请求判令一、二审的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 第一百一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法院关于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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