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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安阳市北关区彰东街道苏家村村民委员会与苏金凤土地补偿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12-01-11 来源:

李某诉某市人民政府、某市某区人民政府土地补偿争议裁决一案 关于安阳市北关区彰东街道苏家村村民委员会与苏金凤土地补偿纠纷一案 原告高军与被告开封黄河河务局兰考黄河...

关于安阳市北关区彰东街道苏家村村民委员会与苏金凤土 地补偿纠纷一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09)安民二终字第 637 号 民 事 判 决 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阳市北关区彰东街道苏家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郭存贵,主任。

委托代理人苏土金,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金凤,女。

委托代理人张素兰,女。

上诉人安阳市北关区彰东街道苏家村村民委员会因土地补偿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 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2007)北民一初字第 996 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 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述当事人和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 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苏金凤原系苏家村村民,1982 年土地调整时其与父母三人共 分得土地 1.96 亩,分别为斜路 0.78 亩、试验田 0.3 亩、河道 0.86 亩。苏金凤 1983 年结 婚,1996 年 6 月 18 日将户口迁至殷都区钢厂路派出所,住址为安钢一生活区北平房一排 一号,其在苏家村的户口未注销。2006 年 9 月 1 日因苏金凤的户口重复,钢厂路派出所将 其在钢厂路派出所的户口删除。苏金凤的户口现仍然在苏家村。1998 年苏家村进行第二轮 土地承包时苏家村村委会没有通知苏金凤。

2006 年苏金凤??蛲恋乇徽饔靡?笏占掖宕逦?岣? 墩鞯乜睿??占掖迦嗣竦鹘馕?被岬鹘猓?006 年 2 月 26 日苏土金和苏金凤达成调解协议,该 协议第三条约定;以后再卖地苏金凤本人的一份,村民调直接对苏金凤。2006 年 7 月 21 日,安阳市人民政府发布公告,再次征用苏家村的土地,其中包含苏金凤与其父母 1982 年 分得的斜路地 0.78 亩。征地补偿标准为土地补偿金和安置费每亩 60000 元, 青苗补偿费和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为每亩 8000 元。

原审法院认为,苏金凤 1982 年和其父母一起承包了苏家村的土地,虽然在 1988 年 土地延包时没有通知苏金凤,但是从 2006 年 2 月 26 日苏金凤和苏土金的协议上看出苏金 凤 1982 年承包的土地并没有收回,苏家村仍然有苏金凤的土地,现苏金凤的土地被征用, 苏金凤有权利要求村委会给付土地补偿款。

因斜路土地是苏金凤和其父母三人的, 苏金凤本 人本次征用的为 0.26 亩。

按照土地补偿金和安置费的标准每亩 60000 元,村委会应当支付 苏金凤 15600 元。因土地被征用时不是苏金凤耕种,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费不应支付 苏金凤。对苏金凤要求按 0.63 亩土地的征地补偿支付的请求,与法无据 ,不予支持。对苏 家村村委会辩称苏金凤结婚后就不在本村居住, 不履行村民义务, 不具备村集体组织成员的 资格,作为原告主体丌适格的抗辩理由,因苏金凤在 1996 年将户口迁至市区后苏金凤在苏 家村的户口没有被注销,2006 年因苏金凤的户口重复,其在市区的户口已经被注销,其户 口仍然在苏家村,仍属于苏家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现在土地被征用,其作为原告起诉并 无不当,对苏家村委会的抗辩理由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 条、第一百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的规定,判决一:安阳市北 关区彰东街道苏家村村民委员会于判决生效 10 日内给付苏金凤土地补偿金和安置费共计 15600 元;二、驳回苏金凤的其它诉讼请求。

宣判后,苏家村委会不服上诉称:1、苏金凤在土地延包前就把户口迁出也不服从村 计生管理和其它管理,已经丧失村民资格。2、土地延包时因苏金凤不是本村村民,也没有 承包土地,按照当时的政策,由苏金凤的兄长承包了苏金凤父母的原来承包地。苏金凤也没 有提供其有承包地的证据。3、苏金凤多次到村委会吵闹,村民调为了息事宁人让苏土金和 苏金凤签订了协议, 当时村委会不知道苏金凤的户口已经迁走, 也不知道苏金凤是否承包了 土地,就让苏土金在协议上签字,故 2006 年 2 月 26 日苏土金和苏金凤达成的调解协议无 效 。4、原审时对上诉人提供的证据第三组承包名单没有质证。遗漏了苏金凤的兄长为当 事人。故原审程序违法。

苏金凤以要求维持原判答辩。

在本院庭审中依据双方的陈述本院查明:苏金凤和苏土金均为苏清亮和王金香的养子 女。

苏家村村民均没有土地承包合同或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

本院查明的其它事实与原审一 致。

本院认为,本案的焦点是苏金凤是否具备苏家村村民资格。因苏金凤从小就被苏清亮 和王金香收养,并在苏家村取得户籍,所以原始取得苏家村村民资格。苏金凤结婚后虽然曾 在钢厂路派出所有了户口, 但是其在苏家村的户籍并没有迁出, 并且在钢厂路派出所的户口 已经被注销, 所以苏金凤的苏家村村民资格并没有丧失。

苏金凤是否接受了苏家村的计生管 理和其它管理不是判断其是否具备苏家村村民资格的依据。

另外, 1981 年苏金凤和苏清亮、 王金香承包的土地苏家村并没有收回,仍然由苏土金耕种,1998 年土地延包时村委会没有 通知苏金凤,责任不在苏金凤一方,这次土地被征收苏金凤仍然有权获得征地补偿款。上诉 人称 2006 年 2 月 26 日苏土金和苏金凤达成的调解协议无效,不能成立,因为该协议是苏 土金和苏金凤之间的协议, 上诉人苏家村村委会不是该协议当事人。

从该协议中可以看出村 民调对苏土金和苏金凤谁领征地补偿款均没有异议。

仅仅是苏土金和苏金凤对征地补偿款有 争议。苏金凤向苏家村村委会主张权利,不需要苏土金作为一方当事人,原审时对上诉人提 供的证据第三组承包名单是否质证都不影响对事实的认定和判决。

综上, 原审法院查明事实 清楚,判决并无不当。上诉人上诉理由与法无据,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 190 元,由上诉人苏家村村委会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审 判 员 审 判 员 魏文杰 张国伟 武丽霞 二○○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安法网 2428 号 华 姗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阳市北关区?????家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郭存贵,主任. 委托代理人苏土金,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金凤,女. 委托代理人张素兰,女. 上诉人安阳市北关区?????家村村民委员会因土地补偿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北关...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金凤,女. 委托代理人张素兰,女. 上诉人安阳市北关区彰东街道苏家村村民委员会因土地补偿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2007)北民...

摘要: 苏金凤、张素兰、 安阳市北关区彰东街道苏家村村民委员会与 {苏0X} 土地补偿纠纷上诉案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9)安民二终字第637号 上诉人(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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