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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水县教委主任蒋勇,重庆市彭水县教委,重庆市彭水县第一中学,上诉人陈骥诉彭水县教委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

发布时间:2013-11-30 来源: 彭水县教委

法定代表人:袁业国,该镇政府负责人. 上诉人朱玉明与被上诉人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同时养老保险费督促给付应系相关劳动部门履行的职责,故朱玉明要求郁山镇政府返还原...

上诉人陈骥诉彭水县教委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10)渝四法行终字第 00015 号 行政裁定书 上诉人陈骥,男。

委托代理人王子高,重庆渝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教育委员会(下称彭水县教委) 。住所地:该县汉葭 镇石嘴街社区商贸园。组织机构代码:009150208。

法定代表人熊明,该委主任。

上诉人陈骥诉彭水县教委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作出的( (2009)彭法行初字第 8 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过和中,上诉人陈骥在彭水县人民政府发出关于招聘定向师范毕业生的紧 急通告,到彭水县教委报名登记后,申请撤回其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陈骥撤回其上诉,不影响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并且有利于本案争议之事的解决,其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 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上诉人陈骥撤回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 50 元,二审案件受理费 50 元减半收取 25 元,共计 75 元,由上诉 人陈骥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庹 德 胜 审 判 员 冉 景 红 审 判 员 周 平 二○一○年三月四日 书 记 员 苏锦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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