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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3-02-18 来源:

上诉人民权县供电局与上诉人焦义芝等六人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上诉人刘因与被上诉人嵩县乡计划生育服务中心(以下简称计生中心)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

上诉人刘因与被上诉人嵩县乡计划生育服务中心(以下简称 计生中心)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08)洛民终字第 1989 号 民 事 判 决 书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女。

委托代理人王*,男,1966 年 3 月 8 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王**胞弟。

委托代理人白吉平,河南荣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嵩县**乡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刘**,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嵩县木植街乡法律服务所主任。

上诉人刘*因与被上诉人嵩县**乡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以下简称**计生中心) 工伤事故 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嵩县人民法院(2008)嵩民一初字第 25 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 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 2008 年 11 月 26 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双方当 事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经审理查明:2006 年 9 月 14 日,原告之夫王**因公下乡,返回途中因交通事故 身亡。2007 年 5 月 22 日,嵩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原告之夫王**与被告间存在劳动 关系。2007 年 6 月 11 日,嵩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王**之死为工伤。交通肇事方 赔偿原告 83000 元。被告已给付原告现金 5000 元,支付抢救费和租水晶棺 1719.24 元。

原告的交通费、误工费及其它费用 2282 元。被告欠付原告之夫王**工资 5625 元,以及应 承担仲裁费和其它费用 1480 元。

原审法院认为,由于同一损害后果不能获得双重赔偿的民事原则,以及侵权损害赔偿 低于工伤保险赔偿的,其差额部分由用工单位补足的立法精神。本案按《工伤保险条例》计 算应赔付 84900 元,肇事方即侵权方已赔偿 83000 元,这样差额为 1900 元。但被告已付 5000 元,支付抢救费用及租水晶棺 1719.24 元。故原告请求被告给付工伤赔偿 84900 元 不予支持。原告请求被告给付下欠工资及其他费用计 9387 元,于法有据应予支持。至于抚 恤金, 因仲裁委未作仲裁, 故可按有关法律政策解决。

嵩县仲裁委裁决并无不当, 应予照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第七十 八条和《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嵩县**乡计划生育服务中 心于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刘*下欠工资及其他费用 9387 元;二、驳回原告刘*的其 他诉讼请求。如不按判决书确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 10 元,由 被告嵩县**乡计划生育服务中心承担。原告预交不退,待执行时一并清结。

宣判后,刘*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上诉称:原审判决查明事实是清楚的,但适用法律 错误,依据法律规定,王**是工伤死亡,引发了两种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一是工伤保险关 系,二是民事赔偿关系,我可以分别按不同法律规定,获得赔偿救济,故应判决被上诉人支 付工伤赔偿 84900 元和其它费用 9107 元。

**计生中心答辩称:王**在下乡途中出现交通事故死亡,肇事车主已进行赔偿,不能 因同一损害结果而同时获得双重赔偿。原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二审查明事实与原审认定一致。双方当事人对原审判决查明事实无异议。

本院认为,王**在下乡途中出现交通事故导致其身亡,引发了工伤赔偿和人身损害赔 偿两种不同法律关系的责任竟合。王**死亡后,其亲属已选择人身损害赔偿的法律关系获得 民事赔偿,且该赔偿款 83000 元已赔偿到位,现刘*又基于同一损害后果,向**计生中心要 求工伤赔偿,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据情作出的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 律适当,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一)项之 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诉讼费 10 元由刘*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赵广云 审判员:王春峰 审判员:郏文慧 二○○八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李紫云

嵩县**乡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刘**,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嵩县木植街乡法律服务所主任. 上诉人刘*因与被上诉人嵩县**... (以下简称**计生中心)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嵩县人民法院(2008)嵩民一初字第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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