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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3-07-27 来源: 民间借贷案原告代理词

上诉人杨??与被上诉人杨春秀排除妨害纠纷一案,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 被告要求延期判决、申请撤销原告《村镇居民建房用地呈报表》的行政许可未能得到准许...

关于原告冯秀叶与被告贾玉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一审判 决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09)宛龙民一初字第 225 号 民事判决书 原告冯秀叶,女。

委托代理人范家勇,男。

被告贾玉民,男。

原告冯秀叶与被告贾玉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冯国华 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秀叶的委托代理人范家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贾玉 民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8 年 9 月 16 日,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 48780 元,至今没有偿还, 其间原告曾多次向被告催要,但被告一直拒绝支付,现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借款 48780 元, 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08 年 9 月 16 日,贾玉民向原告借款 48780 元, 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 该借条的主要内容为:

“今借冯秀叶现金肆万捌仟柒佰捌拾元”。

双方未约定利息,该借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能支付。

以上有原告举证借条一张及庭审笔录为据。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向原告借款后应及时偿还。原告 现主张被告清偿借款,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 零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贾玉民向原告支付借款 48780 元。

案件受理费 1020 元由被告贾玉民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 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冯国华 二 00 九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段 鹏

原告冯秀叶,女. 委托代理人范家勇,男. 被告贾玉民,男. 原告冯秀叶与被告贾玉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冯国华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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