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媒体可监督公务员等10则] 近些年来,新闻媒体公开招考公务员

时间:2019-02-07 04:56:08 来源:QQ空间素材网 本文已影响 QQ空间素材网

  ★☆★新闻媒体可监督公务员☆★☆   据郑州网报道,日前,郑州市人大常委会对外公布“新闻单位应当依法对国家工作人员履行职务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首次被写入《郑州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地方法规。
  该条例还将公务接待、教育收费同政府采购、工程建设、土地出让、产权交易、医药购销、资源开发等受关注、容易引发职务犯罪活动的行为列为“重点监管区”,要求政府加强监管,完善监督制约机制。
  
  ★☆★办案禁用语昭示法治文明☆★☆
  据《南京日报》报道,南京玄武区检察院日前规定了办案禁用语:禁言“不说就多判你几年”、“不老实交代就把你关起来”、“别人都说了,你还不说”……
  办案中禁说不文明语言,是在追求权力文明和法治文明。缺乏法治文明意识,在办案中,才会动不动就说“老实点”、“少废话”、“对你们这种人就是不能客气”、“不老实就把你关起来”等等。
  报道中说,办案禁用语规定出台后,办案人员在办案时不仅说话规范了,而且改变了“嫌疑人一定有问题”的思维定式。这是法治文明更深层次表现,表明办案人员对执行“无罪推定”原则有了更大自觉性。
  
  ★☆★发言人岂能像大熊猫一样被保护☆★☆
  据毕诗成在《华商报》撰文,在国务院新闻办举行的新年招待会上,某部新闻发言人在接受采访时说:希望媒体像保护“大熊猫”一样保护他。
  作者说,这是一个听起来蛮新颖、想起来却让人哭笑不得的期待。作为政府新闻发言人,有如此天真期待本身,显示出一些新闻发言人似乎还没能很好地把握与媒体记者之间的关系定位。大众与政府把一个人放到政府新闻发言人的重要位置上,就需要他们具备甄别、筛选资讯,有分寸地发布信息的能力,也得具有面对不同媒体、积极应对的能力。
  新闻发言人和媒体记者之间,应该像两只永远不能完全接近却要保持一定近距离的刺猬。对个别媒体的有意歪曲需要辟谣解释、公开批评;媒体的过分讨论也需要及时沟通,用信息加以引导。而期待媒体像保护大熊猫一样“保护”新闻发言人,这期待本身就严重错位――媒体既没那么大的能力,也不应有那样的职责。
  
  ★☆★民营老总递公开信建议区分民企原罪☆★☆
  据国际在线报道,日前,和君创业总裁李肃通过有关渠道向国家立法机构上交了一封名为《解决“民企原罪”是建立和谐社会与有效反腐的重要基础》的公开信。
  信中首次提出了“原罪”与“犯罪”之间的区别,将民营原罪分为改革性的探索原罪、发展性的被动原罪以及普遍性的道德原罪。
  李肃认为,上世纪80年代的探索原罪多属于改革界限不清的无知之罪,上个世纪90年代的被动原罪属于民营企业配合地方经济发展而进行的跟随违法,而现在的道德原罪则是延续“法不责众”的行业潜规则而形成的普遍性问题。
  李肃建议,要通过法院法官的判例立法,解决改革实践与立法滞后的矛盾;其次,要在全国人大建立听证会制度,重视健全行政首长的赦免权行使制度。
  
  ★☆★高勤荣一案最高院应启动审判监督程序☆★☆
  李甘林在《中国保险报》撰文认为,高勤荣凭着新闻工作者的良知与道义勇揭假滴灌工程黑幕居然因此获罪,被判刑入狱长达8年之久,这在中国新闻史上怕也是少有的纪录。现在,高勤荣终于走出铁窗,但直到现在,外界(包括高勤荣本人)对法院的判决都无法接受。而且自高勤荣入狱之后,众多媒体都在为高勤荣鸣冤;另有各界一百多人上书全国人大、最高法和最高检;高勤荣的妻子段毛英也从此走上漫长的申诉之路,先后三十多次去北京为丈夫的案件奔走,为高勤荣鸣冤。遗憾的是至今未果,这是极不正常的现象。
  作者建议最高法院不妨绕过滴灌工程,而先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高勤荣涉嫌“受贿罪、介绍卖淫罪、诈骗罪”一案,待高勤荣洗刷掉了自己的罪名之后,再与因滴灌工程而设计陷害他的有关人员对簿公堂,以此解开笼罩在滴灌工程内幕上的死结,给公众一个交代、一个真相,也给高勤荣一个法律意义上的最终说法。
  
  ★☆★郭文纬:期盼内地成立独立的廉政公署☆★☆
  据苏岭在《南都周刊》的报道,在香港大学举办的第四届“贪污研究深造证书”课程结业仪式上,“贪污研究深造证书”课程主讲人、前任香港廉政公署副廉政专员郭文纬先生接受了记者采访。在谈到内地的反贪机制还需要从哪些方面加大阻吓作用时说,我有一个构想:内地成立一个独立的廉政公署。从现在的体制看,只要在体制内部调整一下就可以做到。现在高检的反贪局主要是负责中央方面的工作。如果最高人民检察长要求每一个省、每一个市、每一个区里所有反贪局的人员,全部从2007年1月1日开始调过来,收归中央,都变成高检的反贪局,就由高检反贪局长全部负责,本来五十多人的反贪队伍可能变成五万多人了。有五万多人的高检反贪局,效力就会很大,阻吓性也很大。这些人员是可以调派的,比如异地交流,这样高检的反贪局就完全没有关系方面的问题了。肯定阻吓的作用很大,独立性也可以加强。
  
  ★☆★法学专家呼吁――汽车官司应受“消法”保护☆★☆
  据《北京娱乐信报》报道,在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成立大会上,与会专家纷纷认为汽车消费应受到“消法”保护,人大立法应明确“消法”中的相关司法解释。
  据不完全统计,去年中国汽车的销售量已超过600万辆,因此涉及汽车的消费纠纷也逐年上升。从目前的情况看,全国各地法院的判决依据不尽相同,甚至一个地区的法院前后的判决依据也不一致,导致同案不同判的情况相当普遍。
  专家建议,立法机关应进一步明确立法宗旨,就“消法”的有关问题出台司法解释,减少各方面认识上的偏差。呼吁国家有关行政部门出台相关的规章、办法,细化“消法”的有关规定,增强“消法”的可操作性,加强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力度。
  
  ★☆★遭精神疾病患者伤害政府给补助☆★☆
  现实生活中,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疾病患者时常给他人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造成他人伤害的,要视情况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但是,相当一部分患者家庭生活比较困难,一旦发生伤害事件,根本无力承担赔偿责任,受害者往往被“白打”。
  据《北京娱乐信报》报道,将于3月1日施行的《杭州市精神卫生条例》确立了“公益补偿制度”,规定精神疾病患者如给他人造成严重人身伤害,受害人可向当地政府申请补助。
  为此,《条例》确立了“公益补偿制度”,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疾病患者,如给他人造成严重人身损害,其本人及监护人确实无力承担赔偿责任的,受害人可根据“公益补偿制度”,向当地政府申请补助。
  
  ★☆★老百姓“打不起官司”难题有望缓解☆★☆
  据《京华时报》报道,日前国务院公布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办法》在降低诉讼费用交纳标准方面作了多方面的规定,这将大大缓解一些老百姓反映强烈的“打不起官司”难题。
  《办法》规定:将财产案件收费比例的起点由现行的4%下调为2.5%;讨薪等追索劳动报酬案件受理费可以不预交;执行案件实行“后收费”;将离婚案件涉及财产分割不另行收费的最高限额由财产总额不超过1万元调整为不超过20万元;当事人申请撤诉、调解结案或者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
  
  ★☆★邻里纠纷命案慎用死刑☆★☆
  据《京华时报》报道,2007年1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履行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工作将如期正式展开。“保留死刑、严格控制死刑”,是我国一贯的刑事政策。人民法院贯彻这一刑事政策,就是要坚持“少杀、慎杀”,确保死刑只适用于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其中,原则之一,婚姻家庭等案慎用死刑。
  最高法指出,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案件,因被害方的过错行为引起的案件,案发后真诚悔罪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的案件,慎用死刑立即执行。
  最高法院院长首席大法官肖扬表示:“目前,‘杀人偿命’等传统观念在社会上还有很大的影响,这对坚持‘少杀、慎杀’带来一定的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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