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议庭制度 刍议合议庭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

时间:2019-02-07 04:45:45 来源:QQ空间素材网 本文已影响 QQ空间素材网

  一、当前合议庭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1、陪而不审,合而不议。长期以来,我国法院内部多实行案件承办人制度,导致案件承办人在台议庭中的地位突出,而其他合议庭成员的地位和作用则趋于弱化和形式化。主要表现为:一方面,由于承办人对案件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负主要责任,造成部分法院在分配案件时,仅仅在选任承办人上下功夫,合议庭其他成员的选配却十分随意,并未综合考虑其经验和理论水平能否发挥有效合议作用。另一方面,由于现有的评议规则、方式、程序及表决机制不完善,加之办案质量直接与承办人的利益挂钩,与其他合议庭成员无关,造成合议制变成“准独任制”的局面。
  2、“审”与“判”的脱离。通过设立案件审批制、请示制度,使院、庭长享有法外之权,导致不参加案件的审判组织而享有裁判权,其危害性不仅在于削弱了合议庭成员的责任感,更在于规避和危害了合议、回避、公开等诉讼制度的贯彻实施。此外,造成“审”与“判”脱离的原因还在于合议庭与审判委员会最终决定权的交叉。
  
  二、完善合议庭负责制的建议与构想
  
  1、理顺法院内部行政管理权与审判权关系,取消层层的“把关”制度,使审判权在法院中真正处于主导、支配地位,行政管理权处于为审判权的正常运作提供后勤保障的地位。进一步规范合议庭与审判委员会的关系。首先要明确提请审判委员会审议的案件的主体只能是合议庭。其次,审判委员会应当根据当地司法状况、案件的性质、简繁程度、影响范围等标准,来确定提请审议的案件是否是属于重大、疑难案件,建议由高院制定司法解释。各地根据司法解释制定操作细则。第三,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时,应当让审理案件的合议庭成员全部到会,陈述案件分歧点及合议庭的观点,共同接受审判委员会委员的提问,使审判委员会的决策更具科学化,合理化。
  2、优化合议庭成员的整体选配。笔者认为可以通过整合各业务庭,保留最基本业务庭,保证法官专司案件审判,减少从事后勤工作,从而扩充合议庭的“源”,使法院有限的审判资源得到最合理,最大限度的利用。对于台议庭选配程序,首先可以将各业务庭的审判员及人民陪审员分成三个组以供选任(除院、庭长参加合议外),即一组为审判经验丰富、工作责任心强、精通业务且组织协调能力强,经考核择优,可以担任审判长职务的审判员:一组为担任非审判长职务的审判员;一组为基层、中级法院的人民陪审员。其次,由庭长对需要组成合议庭审理的案件,按照案件难易、性质进行分类,一类为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的案件,另一类为审判员、陪审员组成的合议庭审理的案件。最后,在庭长的监督下,定期对需要合议庭审理的案件,按照上述分类、分组通过抽签方式进行选任,然后再组合成合议庭,均匀分流案件,并予以公布。
  3、规范合议庭内部运作机制。一是加强合议庭审前共同阅卷,即在当事人举证期限届满后、庭审前,由审判长召集安排合议庭成员采取交叉方式对庭审前所形成的案件证据和诉讼材料进行审阅,制定庭审提纲。二是规范合议庭庭审模式。对双方争议不大、且能够当庭采信的证据,可以在庭审时简单交换一下意见即可予以确认:对双方争议较大,且很难予以马上认证的证据,不易当庭认证,可在休庭时由台议庭集体讨论分析,依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来确认证据的有效性,并在继续开庭时予以认证。三是保障合议庭成员独立评议。评议案件时,为了防止审判长或者资历深法官的意见影响其他台议庭成员或者资历较浅法官的意见,可先由资历较浅法官发表意见,资历深法官后发表意见,审判长最后发表意见,且各成员发表的意见应当有自己的分析依据、法律支持,防止合议庭成员滥竿充数,简单附和。最后汇总意见时,能够统一或者形成多数意见,可根据汇总意见径直作出判决,如合议庭成员的意见分歧较大,无法形成多数意见,且认为应当提交审判委会讨论,由台议庭成员委托一名成员制作案件分析报告,并经全体成员核实、签名提交。
  4、健全监督和考核追责制度。对具体合议庭办理的案件,首先从宏观上对案件质量进行考评,然后再细化到合议庭内部进行微观评比,也就是把审判结果与合议意见作为合议庭成员业务能力考核的核心,坚持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相结合。同时要坚持错案追责,对故意错判、过失错判、法官业务素质不高造成错判区分对待,根据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原则,来确定合议庭共同承担责任或具体合议庭成员承担责任。对于人民陪审员故意发表错误意见,应当实事求是进行责任追究,并逐步使人民陪审员的责、权相统一,最终与法官承担相同责任,切实起到陪与审有效结合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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