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车门撞残骑车人惹出离奇赔偿案|宾利赔偿案

时间:2019-02-07 04:44:11 来源:QQ空间素材网 本文已影响 QQ空间素材网

  一职工下班骑自行车回家,不想途中一辆出租车突然停车下人,他被开启的车门撞倒后坠入两米深的金水河里,造成高位截瘫。事故发生后,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位职工愤而将出租车司机、乘客以及沿河路上护栏的管理者和城区河道管理处等告上法庭,索赔各种损失96万余元。
   究竟是谁的错?今年10月,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对外公布了这起案件的判决结果。
  
  扑朔迷离的肇事案件
  
   今年50岁的刘海洋,在河南思达商业连锁店上班。2008年8月25日19时50分,他骑着自行车沿郑州市沿河路由北向南往家赶。不想在行至响水湾小区附近时,一辆出租车突然停车下人,一名戴眼镜的女乘客在打开右前门下车时,开启的车门将刘海洋撞飞,翻过护栏掉进两米深的金水河里。
   事发后,路人赶紧拨打了求救电话,刘海洋随后被送到郑大一附院住院治疗。经医生诊断,结果令人不寒而栗:颈椎五六节骨折,导致瘫痪;左髌骨粉碎性骨折;全身多发性软组织损伤,已完全丧失生活能力。经法医鉴定,刘海洋的伤情被认定为一级伤残,住院治疗达149天,且需多人陪护,已经发生的医疗费达77356.47元。而据医生介绍,近两年后续治疗费用仍需约21万元。
   不久,郑州市交警三大队对此事故作出认定,司机伽兴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乘客赵丽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刘海洋无责任。
   拿到事故认定书后,刘海洋的家人曾多次找到相关责任人索赔损失,但均未果而返。
   刘海洋委托律师调查后得知:出租车随意停靠下人,且沿河路金水河护栏过低,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为此,他决定通过法律渠道为自己讨个公道。
   2008年9月,刘海洋将出租车司机伽兴、出租车所有人王山、承包人马五、乘客赵丽、出租车挂靠的公司郑州市晨曦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沿河路上护栏的管理者郑州市市政管理执法局(以下简称市政局)和郑州市城区河道管理处(以下简称管理处)推上被告席,索赔60万元,后将诉讼请求追加至96万余元。除上述7被告外,出租车的投保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作为第三人出庭。
  
  庭审中的激烈交战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经过多次调查取证,于今年8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围绕以下焦点展开了激烈辩论。
   焦点一:事故责任认定书是否准确?
   司机伽兴、乘客赵丽和车主王山等人认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出租车司机伽兴的代理人说,此案中的沿河路不是很宽,也没有公安部门禁停的标志,事故是停车后发生的,司机没有过错。相反骑车的刘海洋存在着明显的过错,至少要承担50%的责任,这是因为“无论是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都有义务注意前方的车辆,而刘海洋明明看到车停靠路边,还不注意,且带的物体超宽超重,还要硬挤,导致了惨祸的发生。”
   出租车主王山的代理人则认为,伽兴停车是静止的状态,赵丽开门是动态的,伽兴停车是没错误的,因为沿河路是允许停车和行车的,认定书中只写两车相撞。而他们从交警现场拍的事故照片看到,是刘海洋的自行车撞到护栏后掉入河里的,而和出租车没有任何的碰撞,事故的责任划分缺少一个科学的鉴定依据。
   乘客赵丽也认为,交警对事故的认定在客观上存在较大的偏差。
   针对众被告上述理论,刘海洋的代理人认为,伽兴作为具有多年驾驶经验的司机,应当知道在公众通行的沿河路上,不应在道路的当中停车,停车时候应当靠近道路的右侧。“此外,如果当时司机伽兴不认同事故责任认定书,完全可以提出异议,如果没有提出异议,则视为认可。”
   焦点二:乘客正常开门下车是否存在过错?
  “我是正常开车门,没有过错。”乘客赵丽在庭审时虽然话语不多,但坚持自己的观点。她认为,司机在承运时,除了保证乘客的安全,还要保证乘客及其他人员在停车及上下车时的安全,而这个案子是由于司机停车,她下车开门时才造成了意外事故的发生。
   刘海洋的代理人则认为,赵丽作为成年人,开车门时应当确认旁边有无行人和车辆通过,但她在刘海洋正常行驶的时候开门将刘海洋撞倒跌入金水河中。“她的不当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规定,对本次交通事故的发生负有次要责任。”
   焦点三:沿河护栏不标准,市政局是否要担责?
   “沿河路护栏不属于我们的管理范围,当然也不应承担责任。”市政局代理人说,根据市政府规定,郑州市区的主次干道归市市政局管理,背街小路归区市政局管理。
   法官问及现在沿河路的护栏已经修缮作了加高,修缮后的护栏标准高度是多少?市政局代理人说,市政管理条例没有明确;而问及是谁修的,该代理人说“不清楚”。
   庭审结束后,该代理人在接受媒体记者采访时也承认,沿河路护栏早期设置的高度不够标准,是历史遗留问题。“不过,法院要是查明了事实,判定我们要承担多大的责任,我们也认。”
   焦点四:沿河路是否归管理处管辖是担责与否的关键。
   而作为被告的管理处认为,根据《郑州市市区滨河公园建设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规定,沿河路是不属于河道管理处管辖的,因为规定得很清楚:“禁止机动车、架子车、三轮车、畜力车在滨河公园禁行区段通行,确需通行的应经滨河公园管理机构同意。老年人乘坐的三轮车和残疾人专用车除外。”而沿河路是先有河再有的路,这个路天天都有机动车和自行车出入,“显然沿河路及沿河路的护栏不归我们管理”。
   对此,刘海洋的代理人说,河道管理处自己的网页显示“河道管理处负责对金水河沿岸的市政设施的建设与维护”。作为对金水河沿岸市政设施的建设与维护,则应当对于自己维护不当的行为承担责任。因此,对刘海洋的损失应当承担适当的赔偿责任。
   由于本案错综复杂,加之原、被告双方唇枪舌剑、各不相让,均不同意调解,主审法官只好宣布,待合议庭合议后,择日另行宣判结果。
  
  法院判决的法律依据
  
   经过多次认真研究,今年10月,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最终对外界公布了这起案件的一审判决结果。
   法院在判决中认为,被告伽兴驾驶营运中的出租车,未能紧靠道路右侧停车;被告赵丽作为乘车人在下车开车门时,未能注意其他车辆和行人的通行,致原告刘海洋受伤。故根据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被告伽兴、赵丽应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原告刘海洋在骑车行驶中,自行车后座具有负载,客观上对其损害的发生起到了间接作用,故其在全案的损害后果中存有过错。
   被告王山系出租车实际车主,同时享有该车的运行利益,故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马五系出租车的承包人,享有该车的运行利益,也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郑州晨曦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系出租车的挂靠单位,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本案事故发生地的金水河护栏年久失修,且高度不足,未能起到应有的保护作用,是原告刘海洋坠入金水河受伤的重要原因。被告市政局作为管理人,未能履行管理职责,且被告未能证明原告主观存有故意,故应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第三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系出租车交强险的保险人,依法应在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的范围内对原告的损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原告主张被告河道管理处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证据不力,法院不支持。
   综上,原告刘海洋因该事故发生损失,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鉴定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残疾用具费等共计70万元。
   综合全案案情,法院确定原告刘海洋在本案人身损害事故中,应承担10%的责任;被告市政局应承担30%的赔偿责任,即赔偿原告刘海洋20余万元。被告伽兴、被告赵丽承担60%的赔偿责任,被告伽兴在该60%的赔偿责任中承担70%的赔偿责任,即赔偿原告30余万元,被告赵丽承担30%的赔偿责任,即赔偿原告10余万元。此外,另赔偿刘海洋精神抚慰金8万元:司机伽兴承担4万元,乘客赵丽承担1万元,市政局承担3万元。
   一审判决后,被告伽兴、市政局不服一审判决,已依法提起上诉。目前此案正在二审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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