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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3-04-10 来源:

原告陈**诉被告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村村委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7...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诉称,原告系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村村民,并依法取得本...

原告魏俊叶诉被告伊川县城关镇南府店村村民委员会人身 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09)伊二民初字第 61 号 民事调解书 原告魏俊叶,男。

被告伊川县城关镇南府店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郭廷武。

1990 年 12 月 24 日, 魏俊叶在伊川县城关镇南府店村村办集体企业河南省伊川县 杜康酒厂彩印装潢厂上班期间,被机器轧伤左手,厂方当时每月向魏俊叶支付 100 元生活 补助费。该厂倒闭,伊川县城关镇南府店村村民委员会接管该厂后,每月仍向魏俊叶支付 100 元生活补助至今。

魏俊叶认为按照现在生活水平补助标准太低, 要求提高标准或一次性 赔偿全部费用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南府店村委自 2009 年起,对魏俊叶的赔偿标准,由每月 100 元提高至每月 250 元。于每年年底前付清当年全部费用。

二、被告南府店村委,积极协助魏俊叶家办理低保补助。

诉讼费 250 元,由被告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按指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姚天全 二 00 九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要辉

原告魏俊叶,男,1973年12月7日生. 被告伊川县城关镇南府店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郭廷武. 1990年12月24日, 魏俊叶在伊川县城关镇南府店村村办集体企业河南省伊川...

原告伊川县城关镇大庄村村民委员会,负责人郭锁臣(该村党支部书记,主持村委工作). 被告张留彬,男,46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伊川县城关镇大庄村村民委员会诉被告张留彬租赁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伊川县城关镇大庄村村民委员会于2009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有利于解决纠纷,化解矛盾,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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