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借贷纠纷,最高人民法院民间借贷,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法院,乾安县人民法院:原告段亚英与被告田建明、田云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12-08-05 来源: 民间借贷案原告代理词

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2014)南民初字第984号 原告胡丕友,男. 被告陈向阳,男. 原告胡丕友诉与被告陈向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5月6日立案受理后...

乾安县人民法院:原告段亚英与被告田建明、田云海民间借 贷纠纷一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09)乾民执字第 124 号 民 事 裁 定 书 申请执行人段亚英,女。

被执行人田建明,男。

被执行人田云海,男。

原告段亚英与被告田建明、田云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乾安县人民法院于 2008 年 4 月 9 日作出(2008)乾民初字 337 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被告田建明、田云海于本判决 生效之日偿还原告段亚英借款人民币 3 000 元。

诉讼费人民币 175 元由二被告负担 50 元, 退还原告 125 元。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 2009 年 3 月 17 日向本院申请执 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所确定的义务,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 3 000 元,案件 受理费人民币 50 元。本院于 2009 年 3 月 19 日立案执行,并于 2009 年 3 月 18 日向被执 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09 年 4 月 3 日申请执行人交来执行款人民币 450 元,其余执行款双方私下自行解决。现该案全部执行 完毕。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 如下:

乾安县人民法院(2008)乾民初字第 337 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丛 宪 仁 审 判 员 王 泽 海 审 判 员 王 清 江 二 00 九年四月七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张 威

汉族,乾安县人,现住乾安县乾安镇传声街. 原告段亚英与被告田建明、田云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乾安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9日作出(2008)乾民初字337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被告田建明、田云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偿还原告段亚英借款人民币3 000元.诉讼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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