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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2-08-07 来源: 承揽合同原告起诉状

被告宜昌?????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伍家岗区万达广场a座22层16-17室. 法定... 原告荣??诉被告宜昌?????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3日受理...

原告张文保与被告江西万达通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 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08)永民初字第 200 号 原告(反诉被告)张文保,男。

被告(反诉原告)江西万达通讯有限公司,公司住所: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文教北路 42 号附 2 号。

法定代表人万福平,男。

委托代理人郭宏山,男,住江西省儿童医院,身份证号码:360427197408102031。

被告万福平,男。

原告张文保与被告江西万达通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 本院于 2008 年 1 月 28 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陈少龙适用简易程序,于 2008 年 3 月 28 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 理。

原告张文保到庭参加了诉讼, 被告江西万达通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万福平及其委托代 理人郭宏山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6 年 7 月 6 日原告与被告江西万达通讯有限公司签订施工合同,由原 告承包吉安移动公司永丰县内的传输光缆、杆线等新建工程,包工不包料,材料由吉安市移 动公司提供,施工费由被告江西万达通讯有限公司支付。该工程于 2006 年 11 月竣工,施 工费(即民工工资)合计 306313.60 元,被告已于 2006 年 8 月支付 40000 元,2007 年 12 月支付 56945 元,尚欠 209368.60 元。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江 西万达通讯有限公司支付所欠工程款 193447.34 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江西万达通讯有限公司反诉称:2006 年 7 月 6 日反诉原告与反诉被告签订施工 合同, 约定反诉被告为反诉原告施工吉安移动公司部分工程, 然而反诉被告在履行合同过程 多次拒不接受单项工单,延误工期,并且将工程进行转包,违反了合同的约定,因此向法院 提出反诉要求反诉被告张文保承担合同违约金 2 万元,反诉费用由反诉被告承担。

原告张文保为支持其诉请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

1、施工合同一份,拟证明原告与被告于 2006 年 7 月 6 日签订了施工合同并约定了 工程费用结算及付款方式。

2、永丰县移动公司出具的证明一份,拟证明原告在 2006 年新建杆线工程单项工程 有君埠至小别、坑田至罗珠等 21 个,该 21 个工程现已完工且投入了使用。

3、江西移动有限公司吉安分公司出具的审计结论三份,拟证明原告为被告施工的在 永丰县境内各单项工程均已完工,并通过了审计。

原告申请法院调取的证据有:

1、南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江西万达通讯有限公司的有关注册登记情况,证明 被告江西万达通讯有限公司具有相应的法人资格。

2、 中国移动通讯集团江西有限公司吉安分公司出具的证明, 证明诉争的 21 个单项工 程的工程量、施工费及审计扣除费。

上述证据虽未经被告到庭质证,但系合法、真实、有效证据,能够证明本案的事实, 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被告江西万达通讯有限公司对于其反诉请求未向法院提供证据。

综合以上证据的分析与认定,结合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本案的法律事实如下:

原告张文保与被告江西万达通讯有限公司于 2006 年 7 月 6 日签订《施工合同》 ,约 定新建杆路按丘陵每公里 2400 元,特殊山区每公里 3500 元,一般山区每公里 2600 元结 算;附挂杆路特殊山区每公里 500 元,附挂杆路一般山区每公里 500 元。工程结算方式按 移动公司结算方式,工程验收合格、审计完,移动公司工程款到帐,付单项工程款 80%, 一年保修期满后付清余款。合同签订后,原告张文保组织施工队完成了君埠至小别、坑田至 罗珠、坑田至秋田、鹿冈至贯前、七都至松江、鹿冈到禹山、三坊至宗溪、上固至汉下、上 固至迥龙、石马至层山、中村至龙头、佐龙至野溪、古县至岭下、献峰山至潭城、龙陂至石 井、恩江至营前、龙冈至龙云、潭头至石陂、罗田至老山新建杆线工程单项工程 21 个,且 早已投入使用。

经中国移动通讯集团江西有限公司吉安分公司审计上述 21 个单项工程按原、 被告约定的单价计算其施工总费用为 308574.92 元,审计应扣除费用 18182.58 元,原告 张文保实际应得施工费为 290392.34 元。被告江西万达通讯有限公司分别于 2006 年 8 月 支付 40000 元,2007 年 12 月支付 56945 元,尚欠原告施工费 193447.34 元。

原告起诉后,本院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书副本、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被告江西万达 通讯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反诉,但开庭时被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施工合同》是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该合同为 有效合同,本院依法予以确认。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西有限公司永丰县分公司出具的证明, 证实原告已完成被告下包给原告的 21 个施工工程,并 已 投入使用;江西移动通信有限责 任公司吉安分公司出具的审计结论,证实原告所施工工程早已验收合格、审计完毕,吉安移 动公司与被告万达通讯有限公司也已结账; 在 2006 年 11 月工程竣工后投入使用至今, 原、 被告双方合同约定的一年保修期已满。原、被告合同约定“工程验收合格、审计完,待移动 公司工程款到账,付单项工程款 80%,一年保修期满后付清余款”。现被告仍未付清原告 施工费,属违约。被告理应按合同约定的价款付清全部施工费。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西有 限公司吉安分公司证实,原告施工费为 290392.34 元,原告在庭审中陈述被告已分两次共 支付了 96945 元,应予核减。为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 193447.34 元的诉讼请求, 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法院调取了被告江西万达通讯有限公司的注册登记情况后,原告自愿 放弃对被告万福平的诉请, 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被告江西万达通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其 代理人未到庭参加诉讼,且对其反诉请求未举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 百二十九条之规定, 对被告江西万达通讯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依法按自动撤回反诉处理。

为 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 九十六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江西万达通讯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张文保 193447.34 元整。此款限判决生效后 七日内付清。

案件受理费 2150 元、诉讼保全费 1500 元、反诉费 150 元,由被告江西万达通讯有 限公司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 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陈 少 龙 二 00 八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陈 庆 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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