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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例,医疗损害赔偿纠纷,王麦让诉潭头卫生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13-12-20 来源: 医疗损害赔偿案代理词

被告王萍,女,1964年8月3日生,汉族,洞口县中医院医师,住洞口县洞口镇洞绥路65号. 原告易小莉、肖越锦与被告洞口县江口镇卫生院、王萍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

王麦让诉潭头卫生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09)栾法民一初字第 86 号 民事判决书 原告王麦让,女。

委托代理人张成栓,男,成年,系王麦让之夫,特别代理。

委托代理人张元锋,栾川县蓝天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栾川县潭头中心卫生院(以下简称潭头卫生院) 。

住所地潭头镇潭头村。

法定代表人王新江,任院长。

委托代理人赵宏强,河南钼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原告王麦让与被告潭头卫生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本院受理后, 依法组成合议庭, 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双方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王麦让因左脚出现黑色痣块,于 2004 年 7、8 月份到潭头卫生院治疗, 该院医生薛顶柱诊断为鸡眼, 并在门诊室作了摘除术。

事后潭头卫生院拒不承认为王麦让作 过手术,但是按《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四条,潭头卫生院有义务保存门诊病历不少于 15 年,该院拒绝提交王麦让门诊病历资料,应推定医患关系成立。2007 年,王麦让左大腿 腹股沟出现两个肿块,当年 12 月栾川县人民医院诊断为淋巴结转移性恶性黑色素瘤,医生 告知原发病灶就是 2004 年左脚摘除的“鸡眼”,当时未按恶性肿瘤医治而转移扩散,成为 不治之症。王麦让认为薛顶柱在医疗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不作病理检查,将恶性黑色素 瘤误诊为鸡眼治疗,使之成为不治之症,给其造成经济损失 423576.04 元,考虑潭头卫生 院实际情况,仅请求赔偿 20 万元。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法庭提交了下列证据:

1、王立、郑现红、郑现伟、梁红庆、王保如、倪秀芳、张喜欠、张成竹证言各一份, 梁红庆、王保如、张喜欠证言称“2004 年王麦让治病回家,我们去探望时,王麦让说是薛 顶柱做的鸡眼手术”,郑现伟、倪秀芳证言称“坐车经过潭头卫生院门前,看到王麦让艰难 地从该院走出准备上车,经询问,他们说薛顶柱作了鸡眼手术” ,王立证言称“2004 年 7、 8 月份, 儿子发热到潭头卫生院找薛顶柱看病, 推开门看见薛顶柱正给王麦让做鸡眼手术”, 张成竹证言称“本人是王麦让姐姐,陪王麦让到潭头卫生院做鸡眼手术,”郑现红证言称 “有一天,王麦让下来客车难以行走,张成栓背着回家,经询问说薜顶柱作了鸡眼手术”, 张成栓和薛顶柱对话录音记录资料一份, 栾川县卫生局调查报告一份, 雁坎村委会证言一份, 以证明王麦让和潭头卫生院之间存在医患关系。

2、栾川县人民医院病历一份,洛阳市医学会病理会诊中心报告一份,以证明王麦让 身患恶性黑色素瘤,原发病灶是脚部,薛顶柱有误诊行为。

3、栾川县人民医院医疗费票据一份,金额 3311.44 元,车票 32 张,金额 347 元, 以证明王麦让住院时间、医疗费、交通费。

4、 贾素敏证言一份, 证明于 2008 年 10 月至 2009 年 3 月, 到潭头卫生院治病三次, 该院未出具任何发票。

被告辩称,薛顶柱没有给王麦让做过鸡眼手术,双方不存在医患关系,应驳回其诉讼 请求。

经庭审质证,被告对王麦让提供的证据有如下质证意见:

梁红庆、张喜欠、王保如、郑现红、郑现伟、倪秀芳证言内容是听王麦让夫妇说“薜 顶柱作的鸡眼手术” ,属传来证据,且除张喜欠、梁红庆外均未到庭接受质证,不予认可。

张成竹系王麦让姐姐,两家相距一、二十里,在 2004 年王麦让认为是“鸡眼”才到医院就 诊,身体一切正常,已有丈夫张成栓陪伴,又邀请相距甚远的姐姐随同,不符合农村常理, 且两家有利害关系,对张成竹的证言不认可。王立、贾素敏未到庭接受质证,对其证言不认 可。雁坎村委会无权对案件事实作出结论。原告大部分证据出现于 2009 年元月栾川县信访 局、卫生局调查结束后,在两局长达半年的调查期间未曾提过,有理由怀疑是特为起诉出具 的伪证。

栾川县卫生局调查报告没有认定王麦让和卫生院具有医患关系, 张成栓和薛顶柱对 话录音资料中张成栓多方暗(提)示,薛顶柱始终未承认给王麦让做过鸡眼手术。对王麦让 提供的其它证据,认为与潭头卫生院无关联性,拒绝发表质证意见。

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评析如下:

栾川县卫生局调查报告,张成栓和薛顶柱对话录音记录资料,栾川县人民医院病历、 医疗费票据,洛阳医学会病理会诊报告单及车票,潭头卫生院或不否认,或拒绝发表质证意 见,故对其真实性予以采信,但不能据此确认双方存在医患关系。梁红庆、张喜欠等六人证 言内容是传来证据,且除梁红庆、张喜欠 外未到庭接受质证,不予采信。张成竹与王麦让有直接利害关系,证言不予采信。王 立、贾素敏未出庭接受质证,被告又不予认可,故对其所书写证言不予采信。雁坎村委会证 言是听证人转述后自己的主观评价和认识不予采信。

依照双方诉辩理由、采信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

原告王麦让称, 2004 年左脚出现黑色痣块, 在家按“鸡眼”以药物敷贴无效, 于七、 八月份到潭头卫生院医治, 该院医生薛顶柱按“鸡眼”进行切除, 术后半年切口部位又出现 黑色斑块并逐步扩大,压之疼痛,但从未到医院检查治疗。2007 年 12 月 13 日,王麦让以 “左腿腹股沟出现肿块有半年”为主诉, 到栾川县人民医院就诊, 被诊断为淋巴转移性恶性 黑色素瘤,住院 11 天,医疗费用 3311.44 元。出院后王麦让认为薛顶柱手术部位就是恶性 黑色素瘤原发病灶,薛顶柱有误诊行为,请求潭头卫生院予以赔偿。经栾川县信访局和栾川 县卫生局联合调查, 未确认双方存在医患关系和潭头卫生院的过错行为, 张成栓代表王麦让 表示息访,之后王麦让又到本院起诉,以误诊为由请求潭头卫生院赔偿损失 20 万元。潭头 卫生院以不存在医患关系抗辩,拒绝任何赔偿。

本院认为,查明案件客观事实主要依据当事人举证责任完成,当事人对自己主张的事 实,如不能举出有力的证据予以支持,应承担不利后果。王麦让诉称和潭头卫生院具有医患 关系,共提供九份证人证言,其中六名证人未出庭接受质证,两名出庭证人证言内容是转述 王麦让夫妇的话,属传来证据,张成竹自称是目击证人,但张成竹与王麦让是亲属关系,不 足以证明王麦让和潭头卫生院成立医患关系。

保存门诊病历有医疗机构和患者两种主体, 多 年来潭头卫生院未建立门诊病历档案, 但不能以此如王麦让所称, 潭头卫生院交不出病历资 料,就实行举证责任倒置,推定医患关系成立,让潭头卫生院承担不利后果。综上所述,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王麦让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 1000 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 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闫革委 李鸿洲 张晓辉 二 OO 九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忠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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