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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法院偏向哪一方,长岭县法院电话号,长岭县法院举报厅长,长岭县人民法院:赵成贵与朱春艳离婚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12-11-27 来源: 长岭县人民法院网址

离婚纠纷 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 员陈瑜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 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民事诉讼证据 的若干规定》...

长岭县人民法院:赵成贵与朱春艳离婚纠纷一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09)长民初字第 337 号 民事调解书 原告赵成贵, 男,1972 年 11 月 5 日生,汉族,农民。

被告朱春艳, 女, 1976 年 1 月 29 日生,汉族,农民。

本院于 2009 年 2 月 16 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赵成贵诉被告朱春艳离婚纠纷一案。依法 由审判员姜耀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2004 年 5 月 14 日,原、被告登记结婚。当 时被告带一名女孩赵家齐(被告是二婚,此女系与其前夫所生) ,1999 年 3 月 6 日生。原、 被告婚后生育一男孩赵洪斌,2007 年 7 月 15 日生。婚后夫妻感情不和,经常打仗。现原 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经询问被告同意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被告自愿离婚,准予离婚。

二、 婚生男孩赵洪斌由原告自行抚养, 被告与其前夫所生女孩赵家齐由被告自行抚养。

三、家庭财产归原告所有。

四、外债 6 490 元由被告负担。

案件受理费 300 元,减半收取 150 元,由原告负担;剩余 150 元,由本院退还给原 告。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员 姜耀辉 二 O O 九年三月五日 书 记 员 宋 佳

被告朱春艳.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志强与被告朱春艳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志强于2009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 中华人民共...

本院于2009年9月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中华诉被告解春艳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 至18岁止. 原告如未按本调解书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按照《 中华人民共...

原告刘艳梅与被告王洪军离婚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世福独任审... 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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