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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河南省鹤壁市第一人民医院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市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12-12-12 来源:

原告刘新学、王清娥与被告刘龙飞、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中心支公司(以... 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二份,上诉于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河南省鹤壁市第一人民医院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 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市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09)淇滨民初字第 40 号 民 事 裁 定 书 原告河南省鹤壁市第一人民医院,住所地鹤壁市山城区朝霞 街中段。

法定代表人张鹤,该医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郭保江,河南世纪唐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变更、放 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代收法律文书。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市分公司,住所地鹤壁市兴鹤大街北段。

代表人高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保华,男,1972 年 12 月 12 日出生,该公司法律顾问。代理权限为代 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省鹤壁市第一人民医院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鹤壁市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 因原告河南省鹤壁市第一人民医院未按照通知向本院预 交本案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 见》第 143 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审 判 员 王春梅 马向阳 审 判 员 武文英 二○○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 琼

原告孙朝梅,女,1962年. 原告冷金朝,男,2005年. 法定代理人冷亮亮,男,1985年. 委托代理人陈贵志. 被告鹤壁市第一人民医院. 法定代表人:张鹤,职务:院长. 委托代理人张志民. 委托代理人:曹海建.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市分公司...

原告河南省鹤壁市第一人民医院(以下简称市人民医院)与被告鹤壁市中医院(以下简称... 000元外,现仍下欠2 482 946.21元未付;3、鹤壁市职工医疗保险管理处证明1份,证明...

原告刘俊焕与被告翁山鹏、孙秀成、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中心支公司机动... 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 对原告损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鹤壁保险公司辩称:根据保险合同在保险责任合理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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