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贷纠纷一审判决书,民事借贷案被告不出席,民间借贷案判决书,徐国旗诉被告马向超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时间:2012-11-20 来源: 民间借贷案民事判决书

提交日期: 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淮民小初字第240号 原告李刚,男. 被告李尚徽,男. 原告李刚诉被告李尚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26日...

徐国旗诉被告马向超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10)禹民一初字第 651 号 民事判决书 原告徐国旗,男。

被告马向超,男。

原告徐国旗诉被告马向超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 2010 年 2 月 4 日向本院提起 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 2010 年 4 月 28 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 理。原告徐国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向超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 终结。

原告徐国旗诉称:我与被告很早就认识,且关系一直很好。2008 年 2 月 17 日,被 告因做生意没资金,让我帮他贷款 25000 元,按月 2%计算利息,用期二个月。我就给被 告贷款后,至今未还。后经我多次催要,被告推拖不还。故诉诸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 25000 元及利息。

被告马向超缺席无答辩。

原告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

借条原件一份,以证明被告欠原告款 25000 元。

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经审查后认为,该证据来源合法,被告未提出异议,且不违反 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综合上述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

2008 年 2 月 17 日,被告向原告借款 25000 元,并给原告出具了借据一份。后经原 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还。 本院认为:被告借原告现金 25000 元属实,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的请求,应 予支持。因原告没有提供约定利息的证据,视为不支付利息,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被告应 自原告起诉之日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付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 条、第二百一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 被告马向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徐国旗借款 25000 元及利息 (自 2010 年 2 月 5 日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付利息) 。

二、驳回原告徐国旗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 425 元,由被告承担,暂由原告垫付,待被告履行判决义务时一并支付原 告。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上诉,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 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孟得坡 审 判 员:靳炳奎 人民陪审员:胡亚辉 二○一○年五月六日 书 记 员:郭晓锋

原告徐国旗,男,40岁. 被告马向超,男,32岁. 原告徐国旗诉被告马向超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2月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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