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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刘国忠与被上诉人重庆市巴南区惠民镇人民政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14-01-28 来源:

上诉人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征地办公室与被上诉人徐保国不当得利纠纷一案,重庆市巴... 的规定,徐保国不属于征地人员安置对象,不应领取人员安置补偿费.2009年4月21日,...

上诉人刘国忠与被上诉人重庆市巴南区惠民镇人民政府财 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09)渝五中法民终字第 794 号 民事判决书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9)渝五中法民终字第 794 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 :刘国忠,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重庆市巴南区惠民镇人民政府。地址,重庆市巴南区惠民镇 街上。

法定代表人:余立新,镇长。

委托代理人:杨林,男,汉族,1963 年 7 月 8 日出生,住重庆市巴南区惠民镇正街 74 号。

上诉人刘国忠与被上诉人重庆市巴南区惠民镇人民政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重庆 巴南区人民法院于 2008 年 11 月 3 日作出(2008)巴法民初字第 3480 号民事判决。上诉 人刘国忠司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 2009 年 2 月 23 日进 行了询问。

上诉人刘国忠, 被上诉人重庆市巴南区惠民镇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杨林到庭参 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查明:刘国忠在重庆市巴南区惠民镇独资修建重庆市巴南区育英学校时,因在投 资办学期间,需资金于 2002 年 2 月 27 日向重庆市巴南区惠民镇人民政府出据借条,借到 重庆市巴南区惠民镇人民政府 30000 元,约定在 2005 年 3 月底归还,并自愿用育英学校 的国土使用证作抵押(未办理抵押登记),后又将育英学校的房屋产权证一起交给重庆市巴南 区惠民镇人民政府。

因刘国忠在修建重庆市巴南区育英学校时将工程发包给陈希德承建欠陈 希德的工程款,陈希德于 2005 年 3 月 23 日向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起诉,重庆市巴南区 法院于 2005 年 4 月 30 日作出(2005)巴民初字第 520—1 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刘国忠私 有的面积为 1 014.02 平方米,房权证号为 202 宇第 01 6635 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巴国 用(2000)字第 1 74-2 号。2005 年 12 月 22 日陈希德向重庆市巴南区法院申请执行,重庆 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委托重庆华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该房屋进行了评估,评估价为 21.29 万元,竞买人周娅梅以 1 7.032 万元竞得,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于 2007 年 1 月 8 日作出(2007)巴执字第 258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将刘国忠位于重庆市巴南区惠民镇东 永场的重庆市巴南区育英学校教学楼一栋房权证号:202 字第 01 6635 号、国有土地使用 权证号:巴国用(200)字第 1 74-2 号归买受人周娅梅所有。

一审法院认为,刘国忠向重庆市巴南区惠民镇人民政府借款并自愿将其自有的国有土 地使用权证、房权证交与重庆市巴南区惠民镇人民政府作为抵押,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在刘 国忠未归还重庆市巴南区惠民镇人民政府借款期间, 其房屋被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冻结后 被依法拍卖, 与重庆市巴南区惠民镇人民政府无因果关系, 故刘国忠要求重庆市巴南区惠民 镇人民政府赔偿未退还两证造成的损失无法律依据, 刘国忠的诉讼请求不当, 一审法院不予 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遂判决:驳 回刘国忠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 2990 元,由刘国忠承担。

刘国忠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1。判决重庆市巴南区惠民镇人民政 府赔偿刘国忠经济损失 134680 元。2、上诉费由重庆市巴南区惠民镇人民政府承担。主要 事实理由:

刘国忠把国土使用权证和房权证 (简称两证) 给蒋书记是用于协调贷款是的事情。

不是给重庆市巴南区惠民镇人民政府作抵押。事实是自己已经偿还了借款 3 万元。但是忘 记了收回两证。为此蒋书记也证明了刘国忠把两证交给他的。认为,重庆市巴南区惠民镇人 民政府一直把两证扣留起, 不给刘国忠, 导致刘国忠的房屋无法卖出去。

最后被低价拍卖了。

造成经济损失是由于重庆市巴南区惠民镇人民政府扣留了刘国忠的两证, 导致其房屋无法买 卖。所以重庆市巴南区惠民镇人民政府要赔偿刘国忠的经济损失。

重庆市巴南区惠民镇人民政府答辩称:一审判决正确。刘国忠陈述的不是事实。事实 是刘国忠向惠民政府借款,自愿出具借条,和把房产证作抵押。后由于刘国忠欠工程款,被 起诉,法院查封了刘国忠的房子 1014 平方米,后法院公开拍卖了刘国忠的房子。这其中刘 国忠的房子被拍卖, 卖多少钱与重庆市巴南区惠民镇人民政府无关。

重庆市巴南区惠民镇人 民政府无过错,应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相同。

另查明,刘国忠在重庆市巴南区惠民镇独资修建重庆市巴南区育英学校期间需要资金, 自愿将其两证交与重庆市巴南区惠民镇人民政府党委书记蒋珩,为其协助贷款,在此期间, 被司法查封。二审调解未果。

本院认为,刘国忠在重庆市巴南区惠民镇独资修建重庆市巴南区育英学校期间,急需 资金,刘国忠自愿将“两证”交与重庆市巴南区惠民镇人民政府党委领导为其协助贷款,在 这期间,因刘国忠欠陈希德承建重庆市巴南区育英学校的工程款,陈希德于 2005 年 3 月 23 日向原审法院起诉,并申请财产保全。原审法院依法于 2005 年 4 月 30 日作出裁定,查 封了刘国忠的房地产, 并依法拍卖清偿债务。

刘国忠要求重庆市巴南区惠民镇人民政府赔偿 未退还“两证”造成的损失无法律依据,其诉讼请求不当,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刘国忠的上 诉理由不能成立, 一审法院司法查封拍卖刘国忠的房地产与重庆市巴南区惠民镇人民政府未 退还“两证”无直接因果关系。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判决正确,程序合 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 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 2990 元,由上诉人刘国忠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此页无正文) 审 审 判 长 判 员 袁 文 胡洪亮 王 冬 代理审判员 二○○九年 四 月 十四 日 书 记 员 陈全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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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0X} 与重庆市巴南区惠民镇人民政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9)渝五中法民终字第79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 {刘0X

一审法院认为, {刘0X} 向重庆市巴南区惠民镇人民政府借款并自愿将其自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权证交与重庆市巴南区惠民镇人民政府作为抵押,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在 {刘0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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