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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校的理论与实践(省教育厅开封校长班),农村小学校长治校方略,校长治校名言,农村小学校长治校

发布时间:2014-01-04 来源: 校长治校方略

核心内容 :河南省开封第二十五中学校长张谦认为,教育的关键在理念,学校的中心是教... 省教育厅“十五”教育科学规划重大课题《研究中学习理论与实践》丛书并主编该丛书之... 全国中小学德育工作先进集体、全国群众体育工作先进单位、全国依法治校先进单位、全...

依法治校的理论与实践 河南教育学院 王洪成 whc678@126.com 讲座提纲 一、依法治校的含义与特征 二、依法治校的必要性分析 三、依法治校的实践性操作 讲座思路框架 必要性分析(为什么) 依法治校 实践性操作(如何做) 教育法制建设逐步完善 公民法律意识不断增强 校长法律素质亟待提高 校长应该如何依法治校 做 权利义务 善于管理 家校合作 依法维权 一、依法治校的含义与特征 (一)依法治校实施的背景和意义 2012年11月22日,教育部以教政法〔2012〕9号印发 《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 该《实施纲要》分9大部分29个方面: ——全面推进依法治校的重要性与紧迫性; ——全面推进依法治校的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 ——加强章程建设,健全学校依法办学自主管理的制度体 系; 一、依法治校的含义与特征 (一)依法治校实施的背景和意义 —健全科学决策、民主管理机制,完善学校治理结构; —依法办学,落实师生主体地位,形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 的育人环境; —健全学校权利救济和纠纷解决机制,有效化解矛盾纠纷; —加强组织与考核,切实提高依法治校的能力与水平; —转变政府职能,加强对学校依法治校的保障。 —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形成浓厚的学校法治文化氛围; 一、依法治校的含义与特征 (一)依法治校实施的背景和意义 ——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和《教育规划纲要》的重 要举措,是教育领域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必然要求 ——是建立依法办学、自主管理、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 现代学校制度,构建政府、学校、社会之间新型关系的必 由途径 ——对推动我国学校行政管理体制和内部治理机制改革具 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实施纲要》共 分9个方面,全面涵盖了各级各类学校推进依法治校的目 标要求和主要任务,对学校按照法治精神与原则,转变管 理理念和手段、方式提出了系统要求 (二)依法治校的含义与特征 积极推进依法治校的实践,加快形成政府依法管理学校、 学校依法办学、自主管理,教师依法执教,社会依法支持和管 理学校的新格局,使法治成为政府管理学校和学校内部治理的 基本方式。旨在建立依法办学、自主管理、民主监督、社会参 与的现代学校制度,构建政府、学校、社会之间新型关系。 依法治国→依法治教→ 依法行政(政府) 依法治校(校长) 依法执教(教师) 依法治班(班主任) 依法受教(学生) 依法家教(家长) 依法支持(社会力量) 二、依法治校的必要性分析 (一)教育法制建设逐步完善 1、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教育法律 1980年学位条例; 1986年义务教育法(2006年修订); 1993年教师法; 1995年教育法;(教育基本法律或教育宪法) 1996年职业教育法; 1998年高等教育法; 2002年民办教育促进法; 1991年未成年人保护法(2006年修订) ; 1999年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2000年通用语言文字法。 2、国务院——教育行政法规 1989年幼儿园管理条例 1992年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 1995年教师资格条例 …… 3、地方权力机关——地方性法规 1995年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 2001年上海市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 2006年郑州市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 2009年洛阳市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和处理 条例》 4、教育部、地方政府——教育规章 1996年小学管理规程 2002年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2012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 …… 这客观上要求校长必须 学法、知法、守法、用法。 案例一:三名小学生状告市教委(“自作自受”案) 原告:张某、黄某、庞某,均系原四川江津 市四牌坊小学学生。

被告:四川江津市教委;四牌坊小学;江津中学 案由:侵犯学业成绩客观评价权。

诉讼请求:要求被告依法监督小学纠正错误 标准答案,补发录取通知书,并赔偿给 原告造成的损失费(捐资助学费、精神损失费、误 工收入 、诉讼费)各1万元。 案情简介:1995年夏天,原告在毕业语文考试 中都把 “自作自受”一词中的“作”字的 读音选择为四声,而校方规定的标准答案则 为一声。这就使他们的毕业考试总分数差江 津中学(省重点中学)的录取分数线一分。

为此,他们的家长必须向校方交纳6000元的 “捐资助学金”。 双方在经过多次协商无果的情况下,从1995年 7月14日,原告同被告展开了一场波澜起伏、高潮 迭观的行政诉讼。本案大概是中国考试史上第一次 为“1分分数”而诉诸法院,也是第一次因“标准 答案”有异作为受教育者的学生起诉作为教育行政 机关的教委。(据解放日报) 本案中争论的关键依据和焦点主要有: ①小学语文教材(1985年1月第1版(老版本),1988 年5月第2版(新版本);在新版本中 “作”读四声第 一次出现在第2册第12课,在第12册第8课中没有注 音。) ②现代汉语词典(1983年版,1994年出版发行) ③普通话异读词审音表(1985年12月27日国家语委、 教委、广电部审定公布,明确规定:

“作”字除在 “作坊”中读一声外,其余都读四声) (教育法第42条第三项“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 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和学 位证书”的权利) 案例二:河南某教师非法搜查学生身体案 案情简介:某中学一女生在班上丢失现金50元,班主 任在未作任何调查且无任何证据的情况下,固执地 认为就是本班一位姓张的男生偷拿的,并当着全班 学生的面进行搜身。虽未搜到,但班主任仍认为是 其所为,并屡次将张某赶出教室。后学生将班主任 起诉到法院。 偷窃嫌疑人——名誉权 赶出教室——受教育权、健康权 随意搜身——人身自由权、人格尊严权 2001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专门就精神损害 赔偿问题作出司法解释。 自然人的人身权、公民去世后的人格权利、 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受到非法侵害 并造成精神损害的,应承担精神损害赔偿。精 神损害的赔偿数额应参照过错程度、行为方式、 损害后果、获利情况、经济能力、生活水平等 因素予以确定。 (二)公民法律意识不断增强 近些年来,随着我国民主和法制建设的不断推 进,公民的法律素质整体上有较大的提高,依 法维权的意识尤为突出。 典型案例分析 北京的王先生、河南的葛先生 因几角钱的“入厕费”分别状 告天津某商场、郑州某车站; 中国乙肝歧视胜诉第一案 广西某中学校舍伤害案; (三)校长法律素质亟待提高 侵犯学生人身权的行为 侵犯学生财产权的行为 侵犯学生受教育权的行为 侵犯学生隐私权的行为 侵犯学生人身权的行为 人身权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人身不可分 离而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它大致又可分为 人格权和身份权,前者包括生命权、身体权、 健康权、姓名(名称)权、人格尊严权、人身 自由权、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和婚姻权等; 后者包括亲权、监护权、亲属权、荣誉权、配 偶权等。

教师常见的侵权现象:

讽刺、挖苦、歧视、侮辱、变相体罚、体罚等 侵犯学生财产权的行为 《实施纲要》强调学校要以章程建设为核心,切实推 进学校依法办学自主管理的制度体系建设。学校规章 制度的内容要符合法律保留、公平公正等法治原则, 不得非法给师生设定义务,如乱设罚款等。 主要表现:

1、依罚治班 2、随意没收学生物品 3、依法保护公共财产 罚款与赔偿 侵犯学生受教育权的行为 受教育权的主要特征:

1、基本法律权利 2、重要人权之一 3、权利和义务的复合性 4、人的综合素质的重要体现 5、教育纠纷的焦点 山东齐玉苓通知书被冒名顶替案 齐玉苓和陈晓琪原同是山东省滕州市第八中学初 中毕业生。1990年齐玉苓通过了中专预选考试而取得 了报考统招及委培的资格,而陈晓琪在中专预选考试 中落选。同年齐玉苓被山东省济宁市商业学校录取, 但齐玉苓的录取通知书被陈晓琪领走。陈晓琪以齐玉 苓的名义到济宁市商业学校报到就读。

1993年毕业后, 陈晓琪继续以齐玉苓的名义被分配到中国银行滕州市 支行工作。1993年齐玉苓在得知陈晓琪冒用其姓名上 学并就业这一情况后,以陈晓琪及有关学校和单位侵 害其姓名权和受教育权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停止 侵害,并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8月13日公布了法 释[2001]25号《关于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 侵犯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是否 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指出:“陈晓琪 等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了齐玉苓依据 宪法规定所享有的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并造 成了具体的损害后果,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 任。”据此,2001年8月23日,山东省高级人 民法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被人冒名顶替 上学的齐玉苓胜诉,侵权者赔偿9.8万元。 侵犯学生隐私权的行为 隐私是指公民个人生活中不愿为他人公开或知悉的秘 密,包括个人私事、个人生活、个人信息、个人日 记、个人身体和财产状况、生活习惯等。

隐私权是指公民就其个人生活领域的秘密依法享有 的不被他人知悉、公开或干涉的权利。它大致包括 个人生活自由权、个人信息保密权、个人通讯秘密 权、个人隐私利用权等。 教师私拆学生信件、翻看学生日记(通讯信 息)、披露学生个人或家庭不愿公开或被知 悉的有关信息资料等行为,就可能侵犯学生 的隐私权。 三、依法治校的实践性操作 (一)依法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 (二)学会善于依法管理学生 (三)依法加强家校合作与交流 (四)学会善于依法维护合法权益 三、依法治校的实践性操作 (一)依法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 法律是一种“规矩”,以权利和义务为尺 度来调整人的行为。大致有以下三种 “管人”方式,并以此可以确认人的行 为是否守法或违法。

以家庭事物分工“约法三章”为例。

必须做什么(必须每天做饭和接送孩子) 禁止做什么(不准擅自与异性同事聊天) 可以做什么(中午做什么饭可以自己做主) 三、依法治校的实践性操作 (二)学会善于依法管理学生 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 1、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 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2、按照国家有关 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3、在学业成 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 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4、对教育机构给予 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教育机构侵犯 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 提起诉讼;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2、遵守学生行为规范, 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3 、 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校任务; 4 、遵守其所在 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和规定。 教师的权利 《教师法》第7条规定了教师的权利:

1、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 实验。2、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 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发表意见。

3、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 行和学业成绩。4、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 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 休假。5、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 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 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 主管理。6、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教师的义务 《教师法》第8条规定了教师的义务: ? 1、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 2、贯彻国家的教育 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计划, 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3、对学生进 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 结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 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4、关心、爱 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 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5、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 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 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6、不断提高政治思想觉悟和教育 教学水平 三、依法治校的实践性操作 (三)依法加强家校合作与交流 ? 学校的权利和义务 ? 《教育法》第28条规定了学校的权利:

? 1、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2、组织实施教育 教学活动; 3、招收学生或其他受教育者; 4、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 者处分; 5、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 书; 6、聘任教师及其他员工,实施奖励或 者处分;7、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 费;8、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 动的非法干涉;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 权利。 《教育法》第29条规定了学校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 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 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 质量; 3、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 的合法权益;4、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 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 关情况提供便利;5、遵守国家有关规定收 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6、依法接受监督。 家长的权利和义务 家长的权利主要有:有权要求学校和教师有义 务以适当方式为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了解学生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 利;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有权对学校 或教师的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进行监督, 并提出建议、意见和批评;有权以法定代理 人的身份对学校和教师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 行为依法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或者诉讼等等。 家长的义务主要有: ? 《教育法》第49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 当为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受教育提供必要条件。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配合学校,对其未成年 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进行教育。

? 《义务教育法》第11条规定,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 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 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

?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9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 尊重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按照规 定接受义务教育,不得使在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

?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19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 其他监护人,不得让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居 住;第20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 人不得放任不管,不得迫使其离家出走,放弃监护职责。 家长的义务主要有: ? 《婚姻法》第21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 义务;第23条规定,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 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 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

? 最高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 当为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接受高中及其 以下学历教育承担学习费用。

?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9条的规定,未成年 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 应当配合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工 作。 三、依法治校的实践性操作 (四)校长学会善于依法维权 法律是一把双刃剑。

我国主要教育法律救济制度有:

教育行政复议制度 教育行政诉讼制度 教育行政赔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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