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邢敦亮与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政府潘塘街道办事处、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政府大龙湖街道办事处人事争议一案 QQ空间素材网 > > ,上诉人邢敦亮与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政府潘塘街道办事处、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政府大龙湖街道 正文

,上诉人邢敦亮与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政府潘塘街道办事处、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政府大龙湖街道办事处人事争议一案

发布时间:2013-11-14 来源:

沈阳大东区珠林街道办事处拆迁合同纠纷案 上诉人邢敦亮与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政府潘塘街道办事处、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政府大龙湖街道办事处人事争议一案 汝州市钟楼街道办事处...

上诉人邢敦亮与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政府潘塘街道办事处、徐 州市云龙区人民政府大龙湖街道办事处人事争议一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10)徐民终字第 314 号 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原审原告)邢敦亮。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政府潘塘街道办事处。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政府大龙湖街道办事处。

上诉人邢敦亮因与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政府潘塘街道办事处、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政府大 龙湖街道办事处人事争议一案, 不服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2009)云民一初字第 1366 号驳 回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 2010 年 1 月 18 日公开 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邢敦亮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兵, 被上诉人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政府潘塘 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潘塘办事处)的委托代理人高凤忠,被上诉人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政府 大龙湖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大龙湖办事处)的委托代理人刘玉成到庭参加诉讼。

原审法院查明,邢敦亮原系铜山县水利局潘塘水利管理服务站工作人员。2000 年 6 月,邢敦亮向潘塘镇政府递交申请书一份,内容如下“镇领导:我叫邢敦亮,是水利站在编 人员,我家属已下岗两年,身体不好,孩子小,家里没有田地,一家人全靠本人工资维持生 活,由于站里前几年外欠账务太多,经济来源少,不能及时发上工资,至使我家里无法维持 正常的生活,因此,本人想停薪留职,外出打工,以使生活得到保障,同时,亦减轻了站里 的负担,特提出申请。

”2000 年 7 月 20 日,原潘塘办事处副书记何述志在该申请书上批注 “情况属实,同意本人意见停薪留职”。后邢敦亮将该申请书自行保管,其亦未按照办理停 薪留职的相应要求办理后续手续。

2004 年 12 月 15 日,中共潘塘街道工作委员会作出潘委 发[2004]69 号文件《关于对原水利站邢敦亮、王辉两位同志自动离职处理请示的批复》载 明“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科:原水利站《关于对邢敦亮、王辉两位同志无故旷工作自动离职处 理的请示》已收悉,根据原内务部(65)内发字第 9 号通知规定,经街道党工委研究决定, 同意对邢敦亮、王辉两位同志作自动离职处理。”邢敦亮自称于 2008 年 11 月 6 日得知该 批复, 并于 2009 年 3 月 23 日向徐州市云龙区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人事争议仲裁申请。

徐州市云龙区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于 2009 年 4 月 3 日以邢敦亮的申请已超过诉讼时 效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决定不予受理。2009 年 4 月 17 日,邢敦亮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 撤销潘委发[2004]69 号对其按自动离职处理的决定、恢复事业编制、补缴 2002 年至今 的社会保险、支付失业补助金、支付欠发的 16 个月工资。

另查明, 2004 年 11 月 15 日, 根据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政府云委发[2004]62 号文件, 邢敦亮原所在单位潘塘水利管理服务站划归到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科。

因行政区划调整, 原潘 塘办事处分为大龙湖办事处和潘塘办事处。

目前潘塘办事处和大龙湖办事处均没有邢敦亮的 编制。对于人员编制的增、减,潘塘办事处及大龙湖办事处均没有决定权。

原审法院认为,原告要求撤销中共潘塘街道工作委员会下发的潘委发[2004]69 号 文件,因该文件是党组织对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科的内部批复,并不是对原告的处理决定,对 此不属于法院处理范围。

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恢复事业编制, 因二被告不具有审批事业编制的 权限;对于原告要求补交 2002 年以后的社会养老保险亦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因此,原告 可另寻其他途径解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 定如下:驳回原告邢敦亮的起诉。

上诉人邢敦亮不服上述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系潘塘办事处原水利管 理服务站在编人员,2000 年区划调整后,上诉人单位效益不好一直不发工资,上诉人遂向 分管和其他领导申请停薪留职且已被批准,上诉人即外出打工。直至 2008 年 11 月 6 日才 知道被上诉人于 2004 年 12 月 15 日作出了按自动离职的决定, 上诉人申请人事争议仲裁, 一审法院以诉请不属于民事案件受案范围驳回起诉不当, 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裁定, 支持上 诉人的诉请。

被上诉人潘塘办事处答辩称:2008 年 3 月,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政府将潘塘办事处划 分为大龙湖和潘塘两个办事处,将人财物重新分配,上诉人不在当时文件的“附件 2、3” 的待安置人员表中, 上诉人不是我办事处人员, 无权起诉我办事处, 上诉人所诉主体不适格, 且所诉事项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综上,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原裁 定。

被上诉人大龙湖办事处答辩称:1、潘委发 2004 年 69 号对上诉人作出按自动离职处 理的文件,是中共潘塘工作委员会发出的,不是政府文件。在我国目前体制下,对党组织做 出的决定,只能通过向上级部门申诉,不能仲裁或者起诉,故一审法院驳回上诉人起诉是正 确的。2、上诉人申请仲裁已经超过了仲裁时效期间。上诉人在一审庭审中多次谈到 2008 年 11 月 6 日,直到 2009 年 4 月才申请人事仲裁,根据 2007 年国家人事部《人事争议处 理条例》 第 16 条的规定, 要在 60 日之内提出书面仲裁申请, 否则就超出了仲裁时效期间。

3、大龙湖办事处 2008 年 4 月才设立的,上诉人原是农业技术推广科的人,该科是整建制 保留在了潘塘办事处,因此上诉人起诉大龙湖办事处是没有根据的。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邢敦亮原是铜山县水利局潘塘水利管理服务站的在编人员, 后中共潘塘街道工作委员会于 2004 年 12 月 15 日作出潘委发[2004]69 号文件,批准对原 水利站的邢敦亮按自动离职处理。

该文件是党组织的内部批复, 并不是对邢敦亮的处理决定, 上诉人邢敦亮要求撤销该文件并恢复其事业编制, 其请求的事项不属于人事争议处理的范畴, 原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当。

上诉人邢敦亮应该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并寻求解决。

综上, 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 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审 判 员 代理审判员 郭 张 尹 宏 锐 杰 二 0 一 0 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权 冠 亚

上诉人邢敦亮与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政府潘塘街道办事处、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政府大龙湖街道办事处人事争议一案;(2010)徐民终字第314号;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1...

上诉人邢敦亮与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政府潘塘街道办事处、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政府大龙湖街...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政府大龙湖街道办事处人事争议一案 暂无评价 | 0人阅读 | 0次下载 | 举报...

摘要: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政府大龙湖街道办事处、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徐民终字第31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邢敦亮.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州市...

,上诉人邢敦亮与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政府潘塘街道办事处、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政府大龙湖街道办事处人事争议一案》出自:QQ空间素材网
链接地址:http://www.qzoneai.com/sucai/jWYAA7wSvrx5GiCB.html

相关文章阅读

网站地图 |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免责声明 | 在线留言 | 友情链接 | RSS 订阅 | 热门搜索
版权所有 QQ空间素材网 www.qzoneai.com

,上诉人邢敦亮与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政府潘塘街道办事处、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政府大龙湖街道办事处人事争议一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