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冰海投资有限公司,贵州冰海环保有限公司,企业手册昆明策划公司,海鹰与王侃、昆明冰海企业策划管理有限公司纠纷案

发布时间:2012-02-26 来源: 广州冰海纸业有限公司

被告人李文晋、彭德山犯国有企业人员失职罪 罗姝俐犯贪污、受贿案 原审被告人于继刚、钱晓光合同诈骗罪一案 海鹰与王侃、昆明冰海企业策划管理有限公司纠纷案 安阳市珍鼎食...

海鹰与王侃、昆明冰海企业策划管理有限公司纠纷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08)昆民三终字第 809 号 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海鹰,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侃,男。

原审被告昆明冰海企业策划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昆明市穿金路 156 号。

法定代表人海鹰,系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海鹰因与被上诉人王侃、原审被告昆明冰海企业策划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冰海企业) 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 不服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2007) 盘法民一初字第 1116 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 2008 年 6 月 25 日受理此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 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判决确认:

2003 年 12 月 4 日原告入股昆明冰海企业策划管理公司, 共投资 30000 元,用于经营银龙夜总会。双方口头约定了投资及相关收益的分配等事项。之后被告未向原 告支付分红及偿还相关股金,2007 年 7 月原告以被告尚欠原告股金为由诉至一审法院,请 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于 2003 年 12 月 4 日以昆明冰海企业策划管理公司名义向原告收取 的 30000 元股金、红利及利息,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根据上述确认的事实,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 之规定 “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 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 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 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

”本案根据原告提交的 2003 年 12 月 4 日编号为 NO0002984 收款单位为昆明冰海企业策划管理有限公司的收款收据一份可证实原告向被 告昆明冰海企业策划管理公司入股人民币 30000 元。该收据上收款单位一栏签章为“昆明 冰海企业策划管理有限公司”, 收款人为“海”, 因原告未提交充分证据证实收款人“海” 为被告海鹰,因此,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海鹰偿还 30000 元股金、红利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无 事实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对于原告请求被告昆明冰海企业策划管理公司偿还 30000 元股金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予以支持。对于原告主张上述股金的红利及利息,因为原告未 提交相关证据证明所投资项目的经营收益情况, 对具体应分红数额无法确认。

原告的该诉请 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因股金具有投资收益性质, 一审法院酌情按银行同期利息对其股金利息 予以支持。

据此, 一审法院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八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

一、 被告昆明冰海企业策划管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退还原告王侃股金人民 币 30000 元, 并承担上述款项自 2003 年 12 月 4 日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 利率按中国人民 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二、驳回原告王侃对被告海鹰的诉讼请求。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 请求。

宣判后,上诉人海鹰不服上述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本人因出差在外地,未能及 时赶回开庭。现对被上诉人提出的起诉给予陈述。一、上诉人并没有劝说过被人诉人投资银 龙夜总会,更没有承诺过每月不低于 500 元的红利派发,而当时被上诉人一再要求上诉人 借钱给他说要多入点股,上诉人没有同意,因之前被上诉人还欠上诉人伍万元钱。二、银龙 夜总会的经营也不是由上诉人负责, 而是被上诉人的朋友一个叫张云的负责, 是由被上诉人 和张云、赵幕东三个人用自己的股份担保经营的(三个人总共 10%的股份)。三、因被上诉人 及其担保人经营不善,三个月内造成了很大的亏损,公司决定转让银夜总会,当时银龙夜总 会的房东罗永平愿意购买 50%的股份,公司就把 50%的股份转让给了罗永平,转让给罗永 平的股份只有 50%就退给了其它没有参与担保经营的股东,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及经营者张 云、赵幕东四人的股份就没有退,上诉人有 40%的股份,作为上诉人才是最大的受害者。

四、 因银龙夜总会的股份转让后上诉人已经不是大股东, 又因工作原因上诉人经常在外地工 作,后面的经营都是罗永平和被上诉人及张云、赵幕东他们管理的,被上诉人的股份还在银 龙夜总会,何来退股一说,后来,他们把夜总会承包给别人经营,至今上诉人都没见过一分 钱的承包费。五、被上诉人入股银龙夜总会是其自愿的行为,至今夜总会还在运行,后面的 经营大股东罗永平及被上诉人都从没通知过上诉人, 上诉人对现在夜总会的经营是一无所知, 而且被上诉人和上诉人之间并没有签订过债权方面的文书, 也没有签订过亏损由上诉人负责, 所以上诉人没有偿还被上诉人的理由。六、因被上诉人 2002 年底赌球,欠别人高利贷,向 上诉人借过伍万元现金,上诉人多次向其追还,到 2006 年 2 月被上诉人才归还了 19000 元,还欠 31000 元至今不还,上诉人没办法就向盘龙区人民法院提起起诉,2007 年 7 月 23 日盘法民一初字第 720 号判决已判定被上诉人十日内偿还上诉人 31000 元及利息和受 理费,上诉人又多次找被上诉人追还,被上诉人就以在银龙夜总会入过股为由,说也要告上 诉人,说钱不能还,只能互抵,被上诉人是欠上诉人,被上诉人的股份还在银龙夜总会,何 来互抵或者偿还一说。综上,请求二审法院:1、驳回被上诉人的请求;2、诉讼费由被上 诉人承担。

被上诉人王侃答辩称:上诉人称被上诉人与其他人担保张云,担保是需要签字的,上 诉人必须提交相应的证据。

被上诉人当时是在万家灯火工作, 也属于原审被告冰海企业的下 属公司,至于公司的经营状态是亏损还是盈利,被上诉人不清楚,按理不管是亏损还是盈利 都要有明细表,但是被上诉人根本没有看过相应的证据。上诉人将公司转让,也应该告知我 方,上诉人称其有 30%的股份,但是在另外的诉状中称有 40%的股份,而被上诉人问过罗 永平,但罗永平称上诉人没有任何股份。综上,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与原审被告冰海企业一 起偿还 30000 元及相应的利息。 原审被告冰海企业未发表意见。

综合诉辩双方当事人的主张,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本案争议的 30000 元股金,是否 应当由被上诉人海鹰及原审被告冰海企业偿还。

二审经审理确认的事实与一审判决确认的事实相一致,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 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 由负 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就本案而言,被上诉人王侃主张的 30000 元款项,系 其于 2003 年 12 月 4 日,将该笔款项作为股金,入股到原审被告冰海企业,用于银龙夜总 会经营, 该笔款项占公司股份的百分之六。

因经营不善, 银龙夜总会经营了近一年后即停业。

股东之间产生了争议,被上诉人王侃遂提起本案诉讼。由此可见,被上诉人王侃主张的该笔 款项系股金并用于经营, 非被上诉人王侃借给上诉人海鹰或者原审被告冰海企业的个人债务, 应属于企业经营亏损并应进行清算后, 再由股东之间决定是否应当退股的问题。

被上诉人王 侃按照个人债权提起了本案诉讼, 但其对此未提交相应证据证实冰海企业已进行了相关清算, 也未提交相关证据证实, 其所入股股金已转化为个人债务, 因此被上诉人王侃按照债权债务 起诉,没有事实依据。其次,被上诉人王侃主张上诉人海鹰曾口头承诺退还其 30000 元股 金。但从查证的事实看,被上诉人王侃无据证实上诉人海鹰有过承诺还款的事实,其该项主 张也无相应事实依据,本院依法不予采信。综上,被上诉人王侃按照债权债务关系提起本案 诉讼,并未提交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其应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一审判决将 30000 元股金作为债权债务予以处理,适用法律有误,本院依法予以纠正。综上,被上诉人王侃的 诉讼请求不能成立, 本院依法予以驳回。

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有误, 本院依法予以改判。

据此,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及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2007)盘法民一初字第 1116 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被上诉人王侃的诉讼请求。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 4100 元,由被上诉人王侃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审 审 判 长 判 员 判 员 杨章亮 陶 磊 余 锋 二OO八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本裁判文书仅供参考,如需使用请以正本为准。

) 记 员 吴 帅

海鹰与王侃、昆明冰海企业策划管理有限公司纠纷案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8)昆民三终字第80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海鹰,男,1971年7月22日生,汉族,云南...

摘要: 王侃、昆明冰海企业策划管理有限公司、海鹰、的主张、昆明市大树营市政府小区南区22号2单元附20号,身份证编号:530103710916003、所地:昆明市穿金路156号、 ...

(2004)二中民初字第05005号 海鹰与王侃、昆明冰海企业策划管理有限公司纠纷案 北京先泽广告有限公司与北京纵深行企业策划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案 原告长沙市潮流堂...

云南冰海投资有限公司,贵州冰海环保有限公司,企业手册昆明策划公司,海鹰与王侃、昆明冰海企业策划管理有限公司纠纷案》出自:QQ空间素材网
链接地址:http://www.qzoneai.com/sucai/iwTrRIDKGsCuEaeE.html

相关文章阅读

网站地图 |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免责声明 | 在线留言 | 友情链接 | RSS 订阅 | 热门搜索
版权所有 QQ空间素材网 www.qzoneai.com

云南冰海投资有限公司,贵州冰海环保有限公司,企业手册昆明策划公司,海鹰与王侃、昆明冰海企业策划管理有限公司纠纷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