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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3-05-16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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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王伟与长岭县大兴镇义洲村村 民委员会、陈树成、郝长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09)松民一终字第 464 号 民 事 裁 定 书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伟。

委托代理人王平。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长岭县大兴镇义洲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张学德,村委会主任。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陈树成。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郝长友。

上诉人王伟因与被上诉人长岭县大兴镇义洲村村民委员会、陈树成、郝长友买卖合同 纠纷一案, 不服长岭县人民法院 (2007) 长民二初字第 532 号民事裁定, 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审理中,上诉人王伟于 2009 年 6 月 29 日自愿申请撤回一审的起诉和二审的上诉。

本院认为, 上诉人是一审的原告, 二审的上诉人, 有权撤回一审的诉讼和二审的上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长岭县人民法院(2007)长民二初字第 532 号民事裁定。

二、准许王伟撤回上诉和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 100 元,减半收取为 50 元,由一审原告王伟负担,剩余 50 元返还 给王伟。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杨凤双 审 判 员 审 判 员 二○○九年六月二十九日 魏 巍 车丽霞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哈 靓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伟. 委托代理人王平.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长岭县大兴镇义洲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张学德,村委会主任.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陈树成.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郝长友. 上诉人王伟因与被上诉人长岭县大兴镇义洲村村民委员会、陈树成、郝长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长岭县人民法院(2007)长民二初字第532号民事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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