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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3-05-29 来源: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案例标题】张毅诉高翔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文文号】(2010)商民初字第485号 【审判法院】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 【同时按下"Ctrl"和"F"键可以在判...

任云霞与周幼利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09)信中法民终字第 393 号 民 事 判 决 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任云霞,女。

委托代理人许光春,河南冠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幼利,女。

委托代理人魏伟,河南金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任云霞因与被上诉人周幼利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信阳市?负忧?嗣穹ㄔ 海?009)信?该癯踝值?487 号民事判决,于 2009 年 3 月 23 日向本院提起上诉,2009 年 6 月 4 日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 于 2009 年 7 月 9 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任 云霞及委托代理人许光春, 被上诉人周幼利及委托代理人魏伟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2003 年 6 月 4 日,原告周幼利、被告任云霞签订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 定由原告周幼利将其所租赁的信阳市邮政局位于本市广场东路三间门面房 (广场东路二号楼 自东向西第四至六间) 出租给被告任云霞使用, 期限为五年, 自 2003 年 7 月 1 日起到 2008 年 6 月 30 日止。每间门面房第一、二年的租赁费为 20000 元,自第三年起,每年在上年 度的基础上增加 5%。2007 年 6 月 25 日,被告任云霞在交租金时,将租金交到 2008 年 8 月 31 日。2008 年 2 月 28 日,原告周幼利与信阳市邮政局续签租赁合同,约定未经该局同 意,原告周幼利不得转租房屋,但该局对 2008 年 8 月 31 日前转租他人的行为予以认可。

2008 年 8 月 15 日,原告周幼利给被告任云霞发出“解决房屋租赁合同通知书”,要求被 告任云霞于 2008 年 8 月 31 日前迁出该房屋。

2008 年 8 月 25 日, 被告任云霞给原告周幼 利发出“复周幼利 《解除房屋租赁合同通知书》 的函”, 称不能于 8 月 31 日前迁出该房屋。 2008 年 8 月该房屋租金标准为 64.31 元间/天。

原审认为,原告周幼利与信阳市邮政局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为有效合同,原告周幼利 转租其所承担的房屋得到房屋所有权的许可, 转租行为合法有效。

被告任云霞答辩称原告周 幼利与信阳市邮政局的租赁合同未生效及转租合同无效的理由不能成立。

原告周幼利在租赁 期限届满之前,提前通知被告届时交还承租的属实,被告任云霞逾期不交房,侵害原告周幼 利的合法权益,应承担返还租赁物,赔偿损失的责任,但原告周幼利赔偿水电费的诉请,因 未提供证据,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原 审判决:

一、 被告任云霞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将其所占用的本市广场东路上的三间门面房 返还给原告周幼利;二、被告任云霞应从 2008 年 9 月 1 日起按 64.31 元间/天的标准赔偿 因其占用三间门面房给原告周幼利造成的损失,至返还房屋时止;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 请求,诉讼费 510 元,由被告负担。

任云霞上诉称:1、一审判决认定,被上诉人周幼利与信阳市邮政局的租赁合同为有 效合同以及转租合法有效是错误的。

被上诉人周幼利不是房屋的所有权人也不是合法的承租 人及转租人,无权要求上诉人返还讼争房屋而只能由所有权人信阳市邮政局来主张其权利。

2、一审判决月租赁费 64.31 元间/天计算标准,判决上诉人赔偿自 2008 年 9 月 1 日到返 还房屋时上给被上诉人周幼利造成的损失是错误的。

请求二审撤销一审判决, 支持上诉人的 上诉请求。

被上诉人周幼利答辩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适当,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相同。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周幼利将其租用信阳市邮政局位于本市广场东路三间门面房转租 给上诉人任云霞, 上诉人任云霞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给被上诉人周幼利租金, 同时在合同 届满后应当按合同约定返还租赁物, 支付超期占用的费用。

上诉人任云霞以被上诉人周幼利 与信阳市邮政局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违反了有关的法律、 法规和未经批准, 不是房屋所有人, 属无效合同, 而拒付租金和返还租赁物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不予采纳。

原审适用法律正确, 判决适当,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 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受理 510 元,由上诉人任云霞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审 判 员 审 判 员 杨荣光 崔仁海 叶召义 二 OO 九年八月十日 书 记 员 蔡开洁

任云霞(以下简称第二被告)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10月16日受理后,依...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3年6月4日,我与吴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一份,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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