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第四公司与三亚市铁南房地产开发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三亚民一初字第1...
湖南南托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与湖南新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 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07)长中民再重初字第 0245 号 民事调解书 原审原告(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被申请人) :湖南南托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 地长沙市劳动中路 58 号京电大厦 9 楼。法定代表人:李庚湘,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世煜,男,24 岁,该公司职员,住长沙市天心区芙蓉中路 776 号 908 房。
原审被告(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申请再审人):湖南新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长沙市韶山北路 300 号华程大酒店 14 楼。
法定代表人:易志奇,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黎薇,女,46 岁,该公司职员,住长沙市雨花区赤岗二片 18 栋 4 门 102 房。
委托代理人:陶大军,湖南天弘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湖南南托建筑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南托公司 )与湖南新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以 下简称新族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二○○四年八月十八日作出(2004)长中 民一初字第 80 号民事判决。南托公司不服,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湖南省高级 人民法院于二○○五年九月二十六日作出(2004)湘高法民一终字第 83 号民事判决,已经 发生法律效力。新族公司不服,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 ○○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作出 (2007) 湘高法民再字第 3 号民事裁定, 裁定撤销一、 二审判决, 发回本院重审。
本院受理后, 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 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2 年 9 月 30 日,新族公司(甲方)与南托公司(乙方)签订《工程施工 承包合同》 ,合同约定:甲方同意将“滨江丽园”工程承包给乙方施工,承包范围:滨江丽 园所有土建东头 3 栋的基 绨沧昂湍谕庾靶蓿 万平方米; 桩基下部采用沉孔灌注扩孔 桩,按每米 68 元,不再计取任何费用,土建部分每平方米造价超过 550 元整,则整个工程 按每平方米 550 元大包干,室外工程、按实结算,总造价优惠 13.61%;工程质量必达到 优良工程或以上标准,被评为优良工程则奖励工程总造价的 1%,未评为优良工程,则处以 工程总造价 2%的处罚;材料中钢材采用湘钢生产的,电线采用衡阳电缆厂生产的、水泥采 用坪塘新生水泥;乙方不得将本工程转包,乙方按标准提交 6 套完整的工程技术资料给甲 方,乙方负责组织竣工验收、负责将一切施工成果和完整的资料向建设单位办理移交手续; 工程结算时乙方应先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并指定专人负责,否则甲方不予接待和结算;桩 基工程完成后,付桩基款的 50%,试桩合格后付至 80%,土建主体完成后无任何问 题付完;主体封顶后,付完成工程量的 50%,下部工程按甲方审核后的工程进度的 75%付 款;工程验收经质监、监理、设计、甲方会验同意验收签字,竣工验收资料移交甲方后,办 理工程结算。合同签订后,南托公司开始组织施工。工程竣工后,新族公司要求南托公司提 交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和结算资料, 但南托公司未予提供。
新族公司认为南托公司没有先依约 移交工程竣工验收资料,不予结算。由于双方协商不成,南托公司于 2004 年 3 月 11 日向 本院起诉,要求新族公司支付余下工程款 631 万元,并要求审计鉴定、财产保全。本院于 二○○四年八月十八日作出(2004)长中民一初字第 80 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湖南南托 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 43 310 元、 财产保全费 28 020 元, 合计 71 330 元,由湖南南托建筑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南托公司不服判决,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 诉。二审法院于二○○五年九月二十六日作出(2004)湘高法民一终字第 83 号民事判决, 判决:一、撤销本院(2004)长中民一初字第 80 号民事判决;二、由湖南新族房地产开发有 限公司支付湖南南托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款 2 896 044.2 元及其利息。
一、 二审案件受理 费 86 620 元,保全费 28 020 元,鉴定费 120 000 元,合计 234 640 元,由湖南南托建 筑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70 000 元,由湖南新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164 640 元。
本案在重审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南托公司与新族公司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双方确认湖南新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付湖南南托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的工程款 数额为 2 896 044.2 元,本案一、二审受理费、保全费、鉴定费湖南新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 司应承担 164 640 元。
二、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4)湘高法民一终字第 83 号民事判决书下达后,湖南 新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代湖南南托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偿还银行贷款及利息 2 194 645.68 元,湖南新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代扣湖南南托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税金 121.36 元。
三、前述一、二项相抵后,湖南新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付湖南南托建筑股份有限 公司的款项数额为 542 917.16 元。
四、具体支付时间及额度为:1、第一次支付:2009 年 4 月 3 日前,湖南南托建筑 股份有限公司向湖南新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金额为 8 514 925.37 元的建安税务发票 后,湖南新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湖南南托建筑股份有限公司 342 917.16 元;2、第 二次支付:2009 年 5 月 30 日前,湖南新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湖南南托建筑股份有限 公司支付余款 20 万元。
五、其他无争议。
一、 二审案件受理费 86 620 元, 保全费 28 020 元, 鉴定费 120 000 元, 合计 234 640 元,除湖南新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负担的 164 640 元,湖南南托建筑股份有限公司负 323 担 70 000 元。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审 判 员 审 判 员 欧 阳 华 瞿 武 贵 廖 智 英 二○○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黄 乐
法定代表人朱王树理,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万建辉,男,1964年1月24日出生,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岳东居委会1组47号,该公司副总经理. 原告湖南通程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岳阳市辰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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