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与第一被告串通,原告某甲被告某乙某丙,被告已履行法定职责,原告王某、梁某诉被告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

发布时间:2013-07-13 来源: 两原告同时起诉一被告

法定代表人刘某,经理. 原告彭某与被告重庆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原告将分公司诉至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合川法院),双方于2010年6月23日... 分公司将其中的28万元于2009年1月21日、2月9日分三次转入了吴某、丁某、王某等三人...

原告王某、梁某诉被告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履行法定职责一 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10)合法行初字第 71 号 行 政 判 决 书 重 庆 市 合 川 区 人 民 法 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0)合法行初字第 71 号 原告王某,男。

原告梁某,女。

被告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所在地重庆市合川区合阳办事处营盘街 99 号。

法定代表人张克孝,局长。

委托代理人柳 某,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法制科民警。

委托代理人欧 某,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法制科民警。

原告王某、梁某诉被告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于 2010 年 8 月 16 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 2010 年 9 月 7 日公开开庭进行 了审理。原告王某、梁某,被告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的委托代理人柳某、欧某等到庭参加诉 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梁某诉称,原告夫妇于 2007 年 5 月 8 日登记结婚,2004 年 4 月 25 日 在家生育一女,2005 年 8 月 19 日在重庆生育一子。因两个小孩都没有在医院生育,故没 有医院的出生医学证明。2010 年 8 月 9 日,二原告到被告单位的双凤派出所要求办理子女 入户手续, 而被告以原告没有出生医学证明为由拒绝办理其子女入户手续。

办理户籍是被告 的法定职责,被告拒绝办理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履行 法定职责,为原告子女办理户籍,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辩称,根据重庆市卫生局、重庆市公安局转发卫生部、公安 部关于加强新版 《出生医学证明》 启用管理的通知第二条规定:

户口登记机关要配合作好 《出 生医学证明》的使用工作,在办理公民出生户口登记时坚持凭《出生医学证明》上户,故被 告拒绝原告的上户请求,是符合政策要求的。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要求。

原告向法庭提供了申请上户的资料:

1、 入户申请; 2、 结婚证; 3、 二原告的户口页; 4、 双凤镇佛山村村民委员会的证明。

被告向法庭提供了户口登记相关的规范性文件规定:

1、 重庆市公安局、重庆市卫生局渝卫〔2004〕170 号 转发卫生部、公安部关于加强新版《出生医学证明》启用管理的通知; 2、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对在医疗保健机构外分娩的婴 儿发放出生医学证明的函(卫办基妇函〔2003〕189 号) ; 3、 卫妇社发〔2004〕319 号卫生部、公安部关于加强新版《出生医学证明》启用 管理的通知;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

庭审中,被告对原告举示的申请上户的资料认为,原告所举的证据内容是真实的,但 办理上户必需出具《出生医学证明》 。原告对被告举示的户口登记相关的规范性文件规定认 为,自己无法按公安派出所要求办理《出生医学证明》 。

本院认为,原告举示的子女上户资料中关于双凤镇佛山村村民委员会对其子女的出生 证明不是办理上户的法定要件,不具有上户规定的证明效力,本院不予采信。其他上户资料 是真实的,合法的,与本案相关,应予认定。

根据以上采信的证据,认定以下事实:

2007 年 5 月 8 日二原告办理登记结婚。

二原告称, 2004 年 4 月 25 日在家生育一女, 2005 年 8 月 19 日在重庆生育一子。2010 年 8 月 9 日,二原告向被告单位的双凤派出所 申报入户,但没有向被告提供其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 。被告以原告未按要求提供其子女 的《出生医学证明》为由,拒绝了原告给其子女予以户口登记请求。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三条规定:

“户口登记工作,由 各级公安机关主管” ,被告是合川辖区的户口登记机关,负责合川辖区户口登记事宜。

《中华 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后,卫生部与公安部联合规范性文件规定:从 1996 年 1 月 1 日起“户口登记机关凭《出生医学证明》办理出生登记手续”。原告未按规定向被告提供其 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 ,被告有权对原告申请办理户口登记请求,不予登记。被告的行为 履行了法定职责, 而原告起诉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请求则不成立。

原告可持相关的证明资 料向卫生部门申请补办其子女的 《出生医学证明》 , 然后再向公安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据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 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王某、梁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 50 元,由原告王某、梁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 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 东 审 判 员 梁 洪 川 代理审判员 揭 志 强 二 O 一?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陈 永 静

原告王某、梁某诉被告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于2010年8月16日向本院... 然后再向公安机关申报出生登记.据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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