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依法行政,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总结,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制度,(2011)会行执字第112号蒋丕忠、宋琼训违反计划生育一案行政裁定书

发布时间:2012-04-12 来源: 计划生育依法行政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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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会行执字第 112 号蒋丕忠、宋琼训违反计划生育 一案行政裁定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11)会行执字第 112 号 行政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会同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法定代表人林安建,局长。

被执行人蒋丕忠,男。

被执行人宋琼训,女。

会同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以蒋丕忠、宋琼训违反计划生育为由,申请对蒋丕忠、宋琼 训强制执行征收社会抚养费 20 820 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会计 生(地)征字(2011 年)第 20 号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该决定书符合法律规定,且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执行会计生(地)征字(2011 年)第 20 号决定书; 二、限被执行人蒋丕忠、宋琼训在 2011 年 9 月 1 日前履行会计生(地)征字(2011 年)第 20 号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

案件执行费 210 元,由蒋丕忠、宋琼训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审 判 员 王 湘 辉 粟 谦 审 判 员 林 玉 洁 二 O 一一年八月十日 书 记 员 黄 明 涛

会同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以蒋丕忠、宋琼训违反计划生育为由,申请对蒋丕忠、宋琼训强制执行征收社会抚养费20 82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会计生(地...

摘要: 宋琼训、 会同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1)会行执字第112号 申请执行人会同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法定代表人林安建,局长. 被执行人蒋丕忠,男,1983年12月4日...

会同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以叶开胜、丁艳蓉违反计划生育为由,申请对叶开胜、丁艳蓉强制执行征收社会抚养费24 9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会计生(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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