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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3-09-10 来源: 不设董事会监事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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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设董事会、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XXX 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总 则 为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 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 司法》 )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订本章程。第二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 人财产权。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 司以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三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 即对公司、 股东、 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四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 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第五条 公司) 第六条 公司名称: 公司名称和住所 XXX 纺织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公司住所:XXX 纺织厂院内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七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棉纱、纺织品、纺织品包装 1 物加工销售,皮棉、纺织原料、纺织配件购销。
第八条 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可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 当办理变更登记。 第四章 第九条 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的姓名(名称) 、 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 公司由两个股东共同出资设立,注册资本为人 民币伍拾万元,由全体股东依各自所认缴的出资比例分 一 次缴纳。首次出资应当在公司设立登记以前足额缴纳。 第十条 股东的姓名(名称) 、认缴及实缴的出资额、出 单位:万元 设立时实际缴付 资时间、出资方式、出资比例如下: 股东姓名或 名称 出资数额 300 200 出资时间 2007 年 12 月 2007年12 月 出资方式 现金 现金 出资比例(%) 60 40 XXX XXX 500 合计 500 100 100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 设的帐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评估作价并依法办理 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第十一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 额,并在缴纳出资后,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 明。 2 第十二条 公司可以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增加或 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的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 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五章 第十四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 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任期3 年, 由 股东选举产生,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六章 第十五条 股东 公司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 权利。
第十六条 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一)按照其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 时,优先按照其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二)参加或委托代理人参加股东会,按照出资比例行 使表决权; (三)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股权; (四) 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 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3 (五)选举和被选举为公司执行董事或监事; (六)查阅公司会计帐簿,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 会会议记录、执行董事决议、监事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七)公司终止后,按出资比例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 股东承担如下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不得滥用股东 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 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二)按期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三)在公司成立后,不得抽逃出资; (四) 国家法律、 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八条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由合法继承人继承其股 东资格,其他股东不得对抗或妨碍其行使股东权利。 第七章 第十九条 股东会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或者更换执行董事、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 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决定其报酬事项; 4 (四)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 形式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其他职权。
第二十条 主持。
第二十一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 定期会议 每年召开一次。经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 的股东,执行董事、监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二条 前通知全体股东。
股东会应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 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三条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执行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 董事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 5 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 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四条 决权。
第二十五条 对公司修改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须 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 第八章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七条 执行董事、经理、监事 公司设执行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
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执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 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 方案; (八)决定公司的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 根据经理的提名,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 6 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其他职权。
第二十八条 公司设经理,由股东会决定聘任或者解 聘。经理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 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 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股东会或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九条 公司设监事1名。监事任期每届为三年。
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 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 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7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 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依职权 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时负责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提出议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其他职权。 第九章 股权转让 第三十一条 权; 第三十二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 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 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 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 不同意的 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 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 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 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各自认缴的出资比例行 使优先购买权。 8 第三十三条 依本章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 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 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 表决。 第十章 第三十四条 公司财务、会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 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当在每一 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于 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 20 日以前 送交各股东。
第三十五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 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 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 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 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 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 的实缴出资比例分配红利。 9 第十一章 第三十六条 公司解散和清算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 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消; (五)人民法院依据《公司法》第 183 条的规定予以解 散。
公司有前款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 而存续。
第三十七条 公司因前条第(一) 、 (二) 、 (四) 、 (五) 项的规定而解散的,应当依法组建清算组并进行清算;公司 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人民法院确 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 止。
第三十八条 清算组由股东组成,依照《公司法》及相 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行使职权和承担义务。 第十二章 第三十九条 附则 本章程所称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经 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10 第四十条 第四十一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公司的营业期限:长期,自公司营业执照 公司根据需要或因公司登记事项变更而 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二条 修改公司章程的,应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 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四十三条 份。
本章程一式两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一 全体股东签名(盖章) : 2011 年 4 月 18 日 11 有限公司 首届股东会决议 会议时间:
会议地点:
主 持 人:
参加人员:
决议内容:
在本次股东会议上,经讨论,形成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并承诺严格遵守本公司章程; 2.选举 3.选举 4.聘任 为本公司执行董事; 为本公司监事; 为本公司经理; 5.由执行董事(或经理)担任法定代表人; 6.指定(或委托) 宜。
同志负责办理本公司设立登记事 12 全体股东签名或盖章: 宿州市宇杰纺织有限公司 股东会决议 根据《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宿州市宇杰 纺织有限公司临时股东会会议于 2011 年 4 月 18 日在公司会 议室召开。本次会议由执行董事罗德志提议召开,并于会议 召开 15 日前以电话方式通知全体股东,应到会股东 2 人, 实际到会股东 2 人,占总人数的 100%。会议由卞修陆主持, 形成决议如下:
一、 公司经营范围变更为:棉纱、纺织品、纺织品包 装物加工销售,皮棉、纺织原料、纺织配件购销。
二、选举罗德志为公司执行懂事,执行懂事为公司法人代表, 选举赵喜为公司监事,聘卞修陆为公司经理,原公司管理 人员职务一并免除。
三、通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以上事项表决结果:全体通过。
股东签字: 13 2011年4月18日 宿州市宇杰纺织有限公司 公 司 章 程 2011年4月18 14
海盐 XX 有限公司章程 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依据... 第十三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执行董 事任期三年,...
http://zhidao.baidu.com/question/55796669.html给我分
建议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索取范本,在其基础之上根据本公司实际情况修改。章程是一个公司的宪法,还是要非常谨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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