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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兴县人民医院王永华,离婚案法院偏向哪一方,长岭县法院电话号,长岭县人民法院:王永华与李建国离婚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12-08-25 来源: 长岭县人民法院网址

李建国故意伤害一案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07)南法刑初字第... 他因消费金额问题与蒋国兰发生了纠纷.他撕下帐单准备离开时,蒋国兰抓住他让他付清... 卡厅内玩耍,被害人王春银因消费支付问题与李建国妻子蒋国兰等人发生争执,继而发生...

长岭县人民法院:王永华与李建国离婚纠纷一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09)长民初字第 923 号 民事调解书 原告王永华,女。

被告李建国,男。

本院于 2009 年 5 月 4 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永华诉被告李建国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 代理审判员葛伦富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原、被告于 1981 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四 名女孩均已成年。原告以感情破裂为由要求离婚,被告同意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被告自愿离婚,准予离婚。

二、北正镇医院西路北四间瓦房、五征牌四轮车、水泵、粉碎机、冰箱、洗衣机、两 口猪、3 000 斤玉米归原告所有,所承包 18 公顷草原东侧 9 公顷归原告经营管理,徐得金 所欠 5 000 元债权归原告享有,所欠李红利 530 元债务由原告偿还;北正镇中学北侧四间 瓦房、双力牌四轮车、二马车、摩托车、20 袋尿素、4 袋二氨等财产归被告所有,所承包 18 公顷草原西侧 9 公顷归被告经营管理。

诉讼费 300 元,减半收取 150 元,由原告负担;剩余 150 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 葛伦富 二○○九年五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建伟

被告李建国,男,1960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 本院于2009年5月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永华诉被告李建国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葛伦富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

原告李建国,男,1960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王永华,女,1963年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建国与被告王永华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建国于...

原告刘艳梅与被告王洪军离婚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世福独任审... 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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