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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3-06-27 来源:

(2009)秀行初字第7号行政裁定 上诉人城南社区二组不服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09)秀行初字第20号行政裁定 上诉人城南社区二组不服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

上诉人城南社区二组不服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2009)秀行初字第 20 号行政裁定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09)渝四中法行终字第 00052 号 行政裁定书 上诉人(一审原告)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钟多镇中坨村九组(简称中坨村九组) 。

法定代表人李建国,组长。

委托代理人李志福,重庆市黔江区政法委员会退休干部。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简称酉阳县政府) 。

法定代表人周伟,县长 委托代理人陈民恒,酉阳县国土房管局职工。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简称酉 阳县国土房管局) 。

法定代表人李应贵,局长。

委托代理人石帅,酉阳县国土房管局职工。

上诉人城南社区二组不服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09)秀行初字第 20 号 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三)项规定“原告提 起行政诉讼须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而原告城南社区二组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 讼并附带行政赔偿的请求不明确、具体,当一审法院询问其诉讼请求时,原告代理人明确表 示诉的是酉阳县政府酉府发[1998]154 号文件, 而该文件系抽象行政行为不可诉, 故一审法 院裁定驳回其起诉是正确的,并已被本院(2009)渝四中法行终字第 51 号行政裁定维持。 因原告请求确认二被告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诉求被驳回, 其行政赔偿请求亦应驳回, 故一审 法院作出(2009)秀行初字第 20 号行政裁定正确,本院亦应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 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规定,裁 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开源 审 判 员 冉景红 审 判 员 周 平 二ОΟ 九年九月四日 书 记 员 苏锦华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简称酉阳县国土房管局). 法定代表人李应贵,局长. 委托代理人石帅,酉阳县国土房管局职工. 上诉人城南社区二组不服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09)秀行初字第20号行政裁定,...

上诉人任六一等十五人不服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对其诉酉阳县小河镇政府侵犯... 秀行初字第17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冉兴光,男,生于1974年10月27日,土家族,住重庆市酉阳县小河镇茶园村二组. 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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