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就被告原则,被告上诉原告如何应对,律师吃了原告吃被告,原告韩桂呈、韩桂任、韩祖荣与被告宁德市蕉城区城南镇岐头村民委

发布时间:2012-02-16 来源: 原告撤诉对被告的不利

原告韩桂呈、韩桂任、韩祖荣与被告宁德市蕉城区城南镇岐头村民委员会等债权纠纷一案 (2010)蕉民初字第170号;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2010-4-13;韩桂呈;韩桂任;韩祖荣;宁德市蕉城区城南镇岐头村民委员会;韩桂营;宁德市东侨 市政建设 投资有限公司;周水生;池宇清;本院在审理韩桂呈;韩桂任;韩祖荣与宁德市蕉城区城南镇岐头村民委;...

原告韩桂呈、韩桂任、韩祖荣与被告宁德市蕉城区城南镇岐 头村民委员会等债权纠纷一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10)蕉民初字第 170 号 民事裁定书 原告:韩桂呈,男。

原告:韩桂任,男。

原告:韩祖荣,男。

被告:宁德市蕉城区城南镇岐头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宁德市蕉城区城南镇岐头村。

法定代表人:韩桂营。

第三人:宁德市东侨市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中国红 家居市场 D 幢三层。

法定代表人:周水生。

委托代理人:池宇清。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桂呈、韩桂任、韩祖荣与被告宁德市蕉城区城南镇岐头村民委员会 等债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桂呈、韩桂任、韩祖荣于 2010 年 4 月 13 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 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韩桂呈、韩桂任、韩祖荣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 590 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吴际才 二 0 一 0 年四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巫卫娜

原告:韩桂呈,男,1970年生.原告:韩桂任,男,1986年生.原告:韩祖荣,男,1939年生.被告:宁德市蕉城区城南镇岐头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宁德市蕉城区城南镇岐头村...

原告韩桂呈、韩桂任、韩祖荣与被告宁德市蕉城区城南镇岐头村民委员会等债权纠纷一案;(2010)蕉民初字第170号;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2010-4-13;韩桂呈;韩桂任;韩...

原告韩桂呈、韩桂任、韩祖荣与被告宁德市蕉城区城南镇岐头村民委 原告韩桂呈、韩桂任、韩祖荣与被告宁德市蕉城区城南镇岐头村民委 暂无评价 | 0人阅读 | 0次下载 | 举报文档 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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