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原告同时起诉一被告,原告与第一被告串通,原告撤诉对被告的不利,原告杨猛诉被告信阳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决定一案

发布时间:2014-02-09 来源: 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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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杨猛诉被告信阳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决定 一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09)息行初字第 152 号 行政裁定书 原告杨猛,男。

委托代理人张灿华,男。

被告信阳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李长根,男。

原告杨猛不服被告信阳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于 2009 年 6 月 19 日对其作出的 (2009) 信劳决字第 197 号劳动教养决定,于 2009 年 7 月 31 日诉至本院,本院已依法受理。经审 查,原告杨猛已于 2009 年 7 月 22 日向信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现正处于法定的复 议期间,信阳市人民政府尚未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本院认为,劳动教养决定不属于行政复议前置型案件,法律、法规未规定其行政复议 为提起行政诉讼的必经程序, 原告杨猛既申请行政复议又提起行政诉讼, 应由先受理的机关 管辖。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 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杨猛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 50 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或直接向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递交上诉状,并按其他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余 岩 松 审 判 员 熊 承 建 审 判 员 王 超 俊 二○○九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杨 锋

原告杨猛,男. 委托代理人张灿华,男. 被告信阳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李长根,男,该委员会主任. 原告杨猛不服被告信阳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于2009年6月19日对其作出的(2009)信劳决字第197号劳动教养决定,于2009年7月31日诉至本院,本院...

委托代理人李元红,男,息县公安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于剑,男,息县公安局工作人员.原告张磊不服被告信阳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决定一案

原告杨猛诉被告信阳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决定一案 (2009)息行初字第152号;杨猛;张灿华;信阳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 息行初字第185号;杨文远;黄鹤;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吴军营;该委员会主任;陈亮;上海市公安局工作人员;陈武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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