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康县独塘邮政支局,河南省太康县独塘乡,太康县独塘乡书记,太康县独塘供销社申请执行孔美兰、宋传海房屋侵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2012-11-13 来源: 太康县独塘一中

太康县独塘供销社申请执行孔美兰、宋传海房屋侵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祝晓林、陈娟因房屋租赁合同侵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年满16周岁的犯罪分子,判刑需负刑责吗? 夫...

太康县独塘供销社申请执行孔美兰、宋传海房屋侵权纠纷一 案民事裁定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09)太法执字第 127 号 民事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太康县独塘供销社。

法定代表人李志喜,该社主任。

被执行人孔美兰,女。

被执行人宋传海,男。

案外人杨秀云,女,76 岁,汉族,独塘供销社退休干部。

本院在执行太康县独塘供销社申请执行孔美兰、宋传海房屋侵权纠纷一案中,案外人 杨秀云于 2009 年 11 月 23 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及证言一份,异议人杨秀云的理由 和要求如下:认为本院 1231 号判决书判决错误,不应把宋传海作为被告,法院也不应该判 宋传海承担责任,也不应该执行宋传海,法院应重新审理此案,撤销原判决,驳回原告的诉 讼请求。理由是,一、异议人杨秀云及其丈夫李绍杰对该处房屋有使用权,原因是异议人杨 秀云丈夫李绍杰退休时,经组织协调,独塘供销社同意异议人及其丈夫居住,其中东屋一间 是异议人自己所建;二、宋传海不是私自占房,是受异议人委托看护房屋和财产;三、供销 社现任领导几年前承诺, 如果供销社房屋租出去后, 因拖欠异议人的工资, 单位效益也不好, 给异议人补发一万元,以补贴异议人的生活费用,但一直未兑现。经审查,本院认为:异议 人杨秀云提出的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2008)太民初字第 1231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错误, 不 应判宋传海承担责任, 应由案件当事人宋传海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再审, 异议人杨秀云提 出现任供销社领导承诺给付的一万元现金未兑付,与本案无关,异议人可另案起诉,异议人 提出供销社房屋自己有使用权, 因本案是独塘供销社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孔美兰、 宋传海从侵 占的房屋中迁出,具体该房供销社会如何使用与本案无关,异议人提出自建东屋一间,经供 销社李志喜主任经手卖给李双齐, 并由独塘供销社提供协议一份, 故案外人杨秀云提出的执 行异议理由不能成立。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案外人杨秀云提出的执行异议。

案外人、当事人对本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错误的应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判决 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员 执 行 员 执 行 员 刘安峰 程敬梅 王德成 二 00 九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段清印

本院在执行太康县独塘供销社申请执行孔美兰、宋传海房屋侵权纠纷一案中,案外人杨秀云于2009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 经审查,本院认为:异议人杨秀云提出的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2008)太民初字第12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错误,不应判宋传海承担...

太康县独塘供销社申请执行孔美兰、宋传海房屋侵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田新朵与延津县石婆固乡通郭村村民委员会等土地侵权纠纷一案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湖南邵东...

太康县独塘供销社申请执行孔美兰、宋传海房屋侵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程如纯申请强制执行陕西秦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 白真诉孙中民物权确认纠纷一案...

太康县独塘邮政支局,河南省太康县独塘乡,太康县独塘乡书记,太康县独塘供销社申请执行孔美兰、宋传海房屋侵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出自:QQ空间素材网
链接地址:http://www.qzoneai.com/sucai/ZERT910w3gLZsRlW.html

相关文章阅读

网站地图 |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免责声明 | 在线留言 | 友情链接 | RSS 订阅 | 热门搜索
版权所有 QQ空间素材网 www.qzoneai.com

太康县独塘邮政支局,河南省太康县独塘乡,太康县独塘乡书记,太康县独塘供销社申请执行孔美兰、宋传海房屋侵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