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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法院行政裁定书,二审维持行政裁定书,郸城县人民政府,黄勇诉郸城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发布时间:2014-01-27 来源: 二审行政裁定书

委托代理人张广明,郸城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 上诉人卢金良因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不服... 证据充分,依法应予维持.综上,请求二审查清事实后依法改判. 被上诉人卢金喜辩称,...

黄勇诉郸城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09)周行终字第 81 号 行政裁定书 上诉人(一审第三人)黄勇,男。

委托代理人黄同银,男,汉族,现年 73 岁。

委托代理人黄锦廷,男,汉族,现年 31 岁。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黄铁夯,男。

委托代理人王瑞,男,河南奉献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郸城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陈志伟,职务县长。

委托代理人张广明,河南文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黄勇因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不服鹿邑县人民法院(2009)鹿行初字第 4 号行 政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 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鹿邑县人民法院(2009)鹿行初字第 4 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鹿邑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审 判 员 代理审判员 张淮滨 胡文建 郭金华 二 O?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 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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