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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审民事判决书格式,许霆案一审判决书,药家鑫案一审判决书,周红波诉李顺希合伙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时间:2013-07-25 来源: 合伙纠纷民事判决书

与被告武红卫、宋晓华为抵押担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3月11日向本院提起... 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二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

周红波诉李顺希合伙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11)安民三初字第 43 号 民事判决书 原告周红波,男。

被告李顺希,男。

原告周红波与被告李顺希合伙纠纷一案,本院于 2011 年 1 月 20 日立案受理后,依 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红波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顺希经本院合法 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红波诉称, 其与被告李顺希及周廷军于 2010 年 4 月在安阳市文峰区开一酒店。

经营 8 个月后散伙。经清算,被告李顺希欠其 39500 元。原告周红波要求被告李顺希立即 归还欠款 39500 元。

被告李顺希未到庭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0 年 4 月,原告周红波与被告李顺希及周廷军合伙在安阳市文峰区 曙光路南段开办一酒店。经营 8 个月后,三人终止合伙,由被告李顺希一人继续经营该酒 店。经过清算,被告李顺希应给付原告周红波款 39500 元。2010 年 11 月 30 日,被告李 顺希给原告周红波出具了欠现金 39500 元的欠据。当时约定,如被告李顺希继续经营该酒 店,则到 2011 年 6 月底还清该款;如被告李顺希转让该酒店,则在转让时还清该款。2011 年 1 月 1 日,被告李顺希将该酒店转让给他人。被告李顺希至今未将欠款 39500 元归还原 告周红波。上为本案事实。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欠据 1 份以及原告当庭陈述所证实。综合全案情况,所有证 据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本院认为,原告周红波与被告李顺希合伙关系终止后,被告李顺希欠原告周红波款 39500 元未付,二人之间已形成债权债务关系。被告李顺希已于 2011 年 1 月 1 日将该酒 店转让给他人,其应当按照约定于酒店转让之时将欠款归还原告周红波 。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顺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周红波欠款 39500 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788 元,由被告李顺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 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申 兴 审判员 李文涛 陪审员 李瑞青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淑兰

原告李顺希、李现齐诉被告李现保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 案件受理费2677元,两原告负担2577元,被告负担1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 判决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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