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阳离婚案判决书,离婚案判决书,吉增和离婚案判决书,(2008)芷民一初字第634号,,唐小燕与彭宏武离婚纠纷案,民事判决书

发布时间:2012-07-18 来源: 民事判决书 离婚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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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芷民一初字第 634 号 唐小燕与彭宏武离婚纠纷 案 民事判决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08)芷民一初字第 634 号 民事判决书 原告唐小燕,女。

委托代理人张剑,系芷江恒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彭宏武,男。

原告唐小燕诉被告彭宏武离婚纠纷一案,于 2008 年 11 月 27 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 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李敏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杨?⑿た 弦橥ィ 渭拥暮 年 3 月 16 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周备担任记录。原告唐小燕到庭 参加诉讼,被告彭宏武经本庭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唐小燕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2005 年 10 月 26 日登记结婚。2007 年 1 月 25 日双方生育儿子彭××,由于两人婚前了解不深,婚后感情不和,特别是被告有 赌博恶习,不务正业,2006 年 11 月被告外出后一直下落不明,对原告母子不负责任,双 方长期分居, 致使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

为此, 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决双方离婚; 小孩彭×× 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唐小燕为了证明其主张,提供了如下证据:

1、结婚证,欲证实原、被告于 2005 年 10 月 26 日登记结婚。

2、对唐召莲(被告的祖母)的调查记录,欲证实被告于 2006 年 11 月底外出后至今 下落不明。

3、对唐海军的调查记录,欲证实原、被告婚后感情一般,生育一男孩彭××。被告有 赌博恶习,2006 年 10 月左右离家出走,两人长期分居。

4、李选桥的证明,欲证实 2007 年 1 月起至今在芷江镇七里桥村居??5、常住人口登 记卡,欲证实原、被告婚后生育一子彭××。

被告彭宏武未提供任何形式的辩解意见,对原告唐小燕提供的证据也未提出任何质证 意见。

对原告唐小燕提供的证据的客观性、真实性、关联性予以确认,本院予以采信。

基于以上采信的证据,本院认定的事实如下:

原、被告于 2005 年 10 月 26 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感情一般。2007 年 1 月 25 日 两人生育一子彭××,由于被告有赌博恶习,没有家庭责任感情,2006 年在原告怀孕期间, 被告离家出走一直下落不明,双方长期分居。两人在共同生活期间没有共同财产,也没有共 同债务。原告唐小燕的嫁妆有:34 寸 TCL 彩电一台、TCL 冰箱一台、VCD 一台、饮水机一 台、遥控落地扇一台、液化汽灶一个、掌上明珠高组合柜一套、梳妆台一张、电视柜一个、 布沙发三张、茶几一张、餐桌一套、床上用品三套。

本院认为:被告婚后不珍惜夫妻感情,对家庭不负责任,在原告怀孕期间离家后未与 家人联系,造成两人长期分居。在原告起诉离婚后,被告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这更加表明被 告对家庭和婚姻没有诚意,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因被告下落不明,婚生子彭××自出生至今 由原告抚养,为了小孩的健康成长,小孩应由原告抚养,由被告彭宏武承担抚养费。原告唐 小燕的嫁妆属于原告婚前个人财产, 应归原告所有。

被告彭宏武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 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 《中 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唐小燕与被告彭宏武离婚。

二、 婚生子彭××由原告唐小燕抚养至独立生活时止, 被告彭宏武每月承担抚养费 200 元。

三、 原告唐小燕嫁妆:

34 寸 TCL 彩电一台、 TCL 冰箱一台、 VCD 一台、 饮水机一台、 遥控落地扇一台、液化汽灶一个、掌上明珠高组合柜一套、梳妆台一张、电视柜一个、布沙 发三张、茶几一张、餐桌一套、床上用品三套归原告唐小燕所有。

案件受理费 300 元,由原告唐小燕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 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人民审判员 人民审判员 杨 俊 肖开银 二 00 九年三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周 备 判 长 李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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